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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例的證券市場財務造假責任承擔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4-09-18 11:43
【摘要】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以及上市前后財務變臉事件在我國證券市場屢禁不止。從最初的主板市場到中小企業(yè)板都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新興的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也未能走出這一困境。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例,為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的信息真實性敲響了警鐘。國外雖然也存在同樣的情形,但是國外證券市場類似案例發(fā)生的頻繁程度遠不及中國證券市場。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的這樣的事件反復出現(xiàn)呢?這一問題成為領域內關注的焦點。通過對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例的描述,明晰萬福生科這一特定案例在財務造假過程中各方主體的角色和收益損失情況,并且利用并改造了RS模型,對現(xiàn)有制度下各方損失賠償?shù)姆秶约昂侠硇赃M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比較了美國及我國香港地區(qū)對于類似案例的處理方式。通過比較我們發(fā)現(xiàn),我國證券法律制度在責任分配上未能有效遏制上市主體與中介機構作為利益共同體,進行合謀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只有通過加強相應的處罰力度,明確相應的責任邊界,并且在投資者權利追索過程中,為信息更為充分一方設定更多的舉證責任,方能阻斷上述利益共同體,保證中介機構價值中立,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良性發(fā)展。
 
【關鍵詞】 財務造假; 責任承擔; 萬福生科;

第一章緒論

1.1選題的背景和研究意義
1.1.1選題背景
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會對投資者的信心造成非常大的沖擊。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有效運行與發(fā)展的基礎,在發(fā)行證券之前和發(fā)行過程中,發(fā)行主體必須把發(fā)行證券有關的資料向投資人公開,使得投資人能夠根據(jù)該等資料分析公司相關運行狀況,進而作出與是否進行投資的決定。作為陌生人交易的場所,信息披露能夠有效的減少投資人的選擇成本。財務造假則斬斷了信息披露投資者之間在信息取得方面的關鍵鏈條,使證券市場充滿不安全感。而這種不安全感,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情形上演,最終導致證券市場失去融資能力。財務造假行為伴隨現(xiàn)代證券市場的產生而存在,由于公開證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將隔阻投資者與公司的經常性聯(lián)系,導致投資者只能通過公司提供的財務信息選擇投資,這就為管理者提供了機會,而一旦財務造假曝光,其損失將是災難性的。1720年,英國南海公司事件爆發(fā),因為財務造假行為,南海公司股票價格從最高的1050榜/股跌至124榜/股,直接導致南海公司破產,廣大投資者損失慘重,并致使英國政府發(fā)布禁令禁止民間設立合股類公司,致使資本市場在一個世紀的時間內陷于停滯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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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文研究方法和內容
1.2.1研究方法
證券市場財務造假以及與此相關的制度構建問題,是一個需要涉及多學科內容的課題。本文以實際案例分析為基礎,結合比較研究方法,欲得出一個規(guī)范性的結論和建議。具體而言,通過對萬福生科從上市階段起就存在的造假事實,描述造假過程,分析造假原因,搜集截至成稿之日,各方主體存在的損失以及已實際獲得的賠償以及對責任人的懲罰措施。比較其他證券市場對于類似案例的處理方式。根據(jù)處理中存在的差異分析制度設計上的不同,比較優(yōu)劣,由此分析我國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在法律規(guī)則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應建議。案例研究方法是用于“探索難于從所處情境中分離出來的現(xiàn)象”。它最適合研究“怎么樣”和“為什么”類型的問題。具體來說,案例研究方法包括三種類型-描述型案例研究、解釋型案例研究及探索型案例研究。本文采用的案例研宄方法為解釋型案例研究方法。在研究過程中假設了 RS模型對于最佳投資水平和社會成本計算的準確性,并以此為前提,改造模型中的適用主體,通過描述萬福生科這一案例中的具體事項,對制度進行評價。比較研宄方法主要運用于文中對于制度構建的反思,本文所謂的比較研究,實際上是以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則作為研究的重點,并與域外的規(guī)則進行橫向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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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論綜述

2.1理論綜述
2.1.1財務造假的一般機理
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主流研究集中在造假形成的一般機理的因素分析上,比較經典的規(guī)范性理論主要有五個,以下進行簡要介紹。冰山理論最早出現(xiàn)于《歇斯底里研究》一書,其作者是Sigmund Freud、JosefBreuer (1895)。該書指出,人格如冰山之于海面,海面上的少部分是有意識的,海面下的大部分確實無意識的,而人的性格與行為恰恰由無意識的部分決定。Ernest Miller Hemingway此后通過《午后之死》,將冰山理論運用于文學領域,他指出“如果一位散文作家對于他想寫的東西心里有數(shù),那么他可以省略他所知道的東西,讀者呢,只要作者寫的真實,會強烈地感覺到他所省略的地方,好像作者已經寫出來似的。冰山在海里移動很莊嚴宏偉,這是因為它只有八分之一露在水面上”。G. Jack Bologna和Robert J. Lindquist將財務舞弊喻為冰山露出海平面的部分,而露出的只是整個冰山的一小部分,更大規(guī)模的隱患藏在海平面之下。存在于海平面之上的被稱為結構部分,包括效率衡量措施、等級制度、財務資源、組織目標、技術狀況等;與之相對應的是行為部分,包括態(tài)度、感情、價值觀念、鼓勵和滿意等。公司財務舞弊現(xiàn)象的發(fā)生,不僅由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導致,更有影響的則是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方面的壓力,有潛在的舞弊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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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論評價
制度規(guī)范應當是一個實踐性問題,無法通過單純的理論研宄確定永恒不變的模式。對于舞弊成因的分析還不足以解決舞弊問題。而制度規(guī)范本身還需要考慮在利益分配上的合理性。我國對證券市場的規(guī)范缺乏利益的考量,未對各方收益和損失進行恰當?shù)姆峙?在理論上也缺少相應的研宄。需要通過比較國外更為先進的制度,結合模型分析,構建更為恰當?shù)闹贫确峙滹L險和收益,方可實現(xiàn)相應違規(guī)操作行為的減少。ric A. Posner的觀點認為,成本 收益分析能夠幫助監(jiān)管機構合理控制行政機構的行為,在該觀點之下,可以創(chuàng)立一種委托一代理模式,在該種模式內部,國家最高議會和國家元首作為委托人,監(jiān)管機構是為被委托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對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導致委托成本加大。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手段是對被委托人實施成本——收益分析,使其收集市場信息和披露信息,委托人通過成本——收益分析控制對方。后者如果做出錯誤的制度規(guī)范,必然遭到相應的制裁,如一些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其設立的監(jiān)管機構常常施加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制裁。證券市場的規(guī)制具有明顯的權衡過程,通過恰當?shù)某杀?mdash;—收益模型能夠既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又防止交易過程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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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萬福生科造假事件描述..........10
3.1萬福生科造假經過..........10
3.2萬福生科造假內容及方式..........11
第四章萬福生科造假事件產生的損失測算..........14
4.1損失的內涵及外延..........14
4.2損失測算的模型..........16
4.3基于修正RS模型的測算分析..........20
第五章現(xiàn)行制度比較及優(yōu)化..........23
5.1現(xiàn)行制度下各方主體應當承擔的損失范圍..........23
5.2責任現(xiàn)實分配情況..........26

第五章現(xiàn)行制度比較及優(yōu)化

5.1現(xiàn)行制度下各方主體應當承擔的損失范圍
從法條解釋上看,該項罪名對于財務造假的主觀故意上釆用概括的故意,也就是說并不要求必然存在犯罪動機,只要滿足了應當披露而不披露這一條件則可入罪。根據(jù)深圳證交所創(chuàng)業(yè)板相關上市交易規(guī)則,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都是違反義務的行為。因為上市公司應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這些信息只要可能對公司股票等相關價格產生較大影響,就應當進行披露。在該事件中,萬福生科違背了相關規(guī)定。因此,萬福生科及相關主體應承擔責任。責任承擔方式有三種,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下面從三個方面進行分別分析。刑事責任承擔因財務造假導致的刑事責任規(guī)范見于《刑法》第161條和第229條,其犯罪主體分別指向了上市主體和中介機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范了上市主體責任。該條款將責任主體確定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這一范圍需與上市交易規(guī)則結合考慮。這些主體發(fā)生違反義務的行為時,不會直接觸發(fā)刑事責任。除非損害達到“嚴重損害”的后果。受損害的范圍不限于股東利益,還包括第三人利益。如果受損范圍未達到上述標準,若具備嚴重情節(jié)也可認定入罪。從責任承擔上看,違反義務的主體和責任承擔的主體并不相同,違反義務的是上市主體或者中介機構,但承擔責任的是相關主體的責任人,采用的是單位犯罪中的代表人責任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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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6.1結論
本文首先介紹了財務造假的一般機理以及管制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論,為案例分析提供理論基礎,進而回顧萬福生科造假事件的過程,包含萬福生科這個企業(yè)的誕生、成長過程,分析了造假的內容以及造假方式。關于萬福生科造假事件對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損害范圍和程度,則以萬福生科造假這一案例為基礎,通過使用RS模型,分析社會最佳投資水平及社會成本,并將案例與模型結合進行分析。最后分別敘述了現(xiàn)有制度下各方主體實際承擔的損失,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按照我國現(xiàn)有制度應當如何分配各方損失。同時,介紹本案例各方實際實現(xiàn)的損失分配情況。在此基礎上,比較其他國在發(fā)生類似事件時相關損失承擔的制度安排和實現(xiàn)情況。通過本文的論述,可以發(fā)現(xiàn)財務造假的成本取決于財務造假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以及財務造假者損失賠償和接受懲罰的性質和程度。如果財務造假的成本遠大于財務造假的收益,財務造假者可能不舞弊。如果預期的未來收益大于當期收益,不實施財務造假行為是最佳的選擇。但是如果感覺沒有未來或機會越來越少,財務造假就更有可能發(fā)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高管是財務造假能夠成行的最初起點,需要強化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必要時否定公司獨立法人地位,要求其在經濟上承擔連帶責任,防止責任止于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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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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