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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卡姆思想中的自然法與正確理性

發(fā)布時間:2014-07-28 20:36

     一、奧卡姆主義:經院主義傳統(tǒng)的反動與近代化思想的發(fā)端
      近代法哲學肇始于古典自然法思想。但是,西方法史學的研究日益清晰地表明,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諸多標志性特征都與中世紀的經院主義自然法思想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而在中世紀紛繁復雜的思想流派中,托馬斯主義以理性為導向的神學自然法思想無疑是中世紀法哲學的正統(tǒng)。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正是在對中世紀正統(tǒng)思想的繼承和反動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而奧卡姆主義正是此種反動的歷史淵源。
      奧卡姆主義是以其創(chuàng)始者英國人威廉·奧卡姆(William of Occam,約1290-1349)的名字命名的。奧卡姆屬于弗朗西斯教派成員,在牛津大學求學時師從弗朗西斯教派的大師約翰·鄧斯·司各脫[John Duns Scotus, 1265-1308],后成為中世紀唯名論哲學的領袖。奧卡姆主義區(qū)別于同時代正統(tǒng)經院主義哲學的核心思想一般被概括為兩點,即唯名論和意志論。
      所謂唯名論是與唯實論相對稱的。在中世紀神學中已經發(fā)現了“共相”與“殊相”的區(qū)別,用現在的話來講,就是一般概念與特殊(或具體)概念的區(qū)別。但對于“共相”的實在性,中世紀神學卻長期存在著爭論。在這場爭論中,唯實論認為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是完全對應的,我們的一切思想觀念,不僅僅是“殊相”(即特殊概念),而且包括“共相”(即一般概念),在客觀世界里都有著各自實在的對應物。相反,唯名論則否定“共相”的實在性。對他們來講,只有“殊相”才有實在的對應物,“自然界中唯一真實的實體是個別的事物,這些個別事物通過我們的觀察和我們感官的知覺而為我們所認識”。而“共相”則僅僅是我們用來對外部世界進行描述和歸納的“名稱”,它只存在于我們的主觀世界中,在客觀世界里沒有直接的、準確無誤的對應物。
      此外,與托馬斯主義將神與人所共有的理性作為其學說的基點正好相反,奧卡姆關注的重心則是意志——在這一點上,奧卡姆承襲了其老師鄧斯·司各脫的立場。司各脫和奧卡姆都認為決定人的行動的力量來自個體的意志,而非個體的智力;決定法律的力量是神的意志,而非神的智慧。所以,在奧卡姆的觀念中,“法律是意志,是純粹的意志,根本不以萬物的本性為基礎”。
      相對于托馬斯主義而言,奧卡姆主義的意志論似乎與自然法、自然理性學說很難契合,在奧卡姆的觀念中,甚至根本就不承認由人的理性發(fā)現的自然法。但是,與此同時,奧卡姆及其弟子們卻在其代表性的著作中大談自然法、自然權利和所謂的“正確理性”。那么,奧卡姆主義的自然法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理論呢?該種理論與奧卡姆主義的唯名論和意志論哲學有聯系嗎?它對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產生了何種影響呢?
      二、奧卡姆思想中的自然法與正確理性
      (一)自然法的類型
      在奧卡姆的思想中,自然法類型的劃分有著兩種不同的形式。第一種劃分形式即自然法的三類型說。第一類自然法,是指與自然理性相一致、永不改變的自然法,比如,禁止奸淫、禁止欺騙。該類自然法是不可消減、不可改變和必不可少的。第二類自然法,是指那些只依從自然衡平而不存在人定法和習慣的人們所遵循的自然法。該類自然法在自然狀態(tài)下實行,而在現世(人類墮落后)則允許人定法加以改變,比如,財貨共有、人人擁有同樣的自由。第三類自然法,是指經由明確的理性從萬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或者其他神的或人的行為中收集來的自然法。該類自然法雖也以自然法為名,但它并不適用于自然狀態(tài),而只適用于人類社會。比如,償還債務、自衛(wèi)權和選舉統(tǒng)治者,這些規(guī)則在自然狀態(tài)下根本就不存在,它們只是些“假設”的自然法——在假設條件下(而非在一切條件下)適用的自然法。第二種劃分形式即所謂的兩類型說:一為絕對自然法,它是絕對的,沒有任何條件、規(guī)格和限定的自然的戒律,比如不得崇拜其他神、不得奸淫、不得偽證、不得欺詐等;二為相對自然法,它則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條件、規(guī)格或限定,比如,“勿取他人之物”為相對自然法,因為在緊迫需要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不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東西。根據奧卡姆的理論,相對自然法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它可以為“必要性”原則——例如緊迫需要或公共利益——所超越;但“必要性”原則不能超越絕對自然法,絕對自然法只能被上帝的命令所超越。
      根據比照研究,這兩種劃分體系在內容上存在對應關系:絕對自然法相當于第一類自然法,相對自然法則相當于第二類和第三類自然法;奧卡姆主要討論的相對自然法為適用于現世的第三類自然法,但第二類自然法實際上也可以被歸入廣義的“假設”自然法,即假設只在純真狀態(tài)(即自然狀態(tài))下適用的自然法。此外,第二類與第三類自然法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轉化關系,對此在下文關于“奧卡姆自然權利思想的主要內容”中將予以闡述。
      最后,就各種類型的自然法所包含的具體規(guī)則而言,奧卡姆的上述列舉主要出自《圣經》和教會法文獻。比如,不得崇拜其他神、不得奸淫、不得偽證、不得欺詐出自《圣經》中的十戒;而財貨共有、人人擁有同樣的自由、償還債務、自衛(wèi)權等則出自《格拉提安教令集》中所引用的塞維利亞的伊西多爾[Isidore of Seville]關于自然法的論述。
      (二)奧卡姆的意志論與自然法(正確理性)的關系
      上述類型自然法都與理性密切相關,實際上奧卡姆也經常用“正確理性”(recta ratio,來自斯多葛和西塞羅的術語)來指稱自然法,并一再指出自然法植根于自然的本性,即自然理性當中,意志行為應當遵循正確理性的指引,這是不言自明的原理。而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他又強調法的本質是純粹的意志。這就帶來了一個無法回避的矛盾:在奧卡姆的思想中,自然法的本質到底是意志還是理性?而問題的根本在于,奧卡姆早期提出的意志論哲學與其后期在與教皇論戰(zhàn)中建構的自然法(正確理性)思想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系?
      第一,自然法與《圣經》。在奧卡姆的思想體系中,意志與理性是交相呼應的,而筆者的考察就從二者的含義開始。奧卡姆將意志區(qū)分為神的意志(或上帝的意志)與人的意志,而在他看來,神的意志與人的意志是不可相提并論的:神的意志與神的智慧(理性)并無任何區(qū)別,凡是上帝想要的都是公正的;相反,人的意志則可以選擇善惡,所以必須接受理性的引導。因此奧卡姆是將理性作為人的意志的指導準則。
      但是,此種理性,或自然法,其實質是什么?它存在于哪里呢?筆者在奧卡姆先后完成的兩部著作中找到了幾個具有代表性的片段,首先看第一個片段。在《90日著作集》[Opus nonaginta dierum]中,奧卡姆說:
      沒有任何人的或純粹實在的神的法令而僅僅與正確理性——或者是純粹自然的正確理性或者是來自神啟的正確理性——相一致的自然衡平被稱之為ius poli。因而,這種法有時被稱為自然法[ius naturale],因為任何自然法都屬于ius poli。有時它又被稱為神法[ius divinum],因為其中的許多法則都與來自神啟的正確理性相一致而與純粹自然的正確理性不一致。
      在此,奧卡姆明確提到了兩種不同的正確理性,一種是純粹自然的,另一種是來自神啟的。與二者相對應的則分別是ius poli的兩種形式:自然法與神法。但是,在此后的論述中,奧卡姆并未強調這兩種正確理性的區(qū)分,也未強調自然法與神法的區(qū)分;相反,他卻將二者統(tǒng)一到《圣經》上來。同樣是在《90日著作集》[Opus nonaginta dierum]中,奧卡姆接著說:
      自然法包含在(舊約的)律法和福音書當中,但并非所有包含在律法和福音書當中的東西都屬于自然法。
      在《對話集》[Dialogus]中,奧卡姆通過假設的學生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人們說所有的自然法都可以被稱為神法?”奧卡姆的回答是:
      他們這么說,首先是因為所有來自造物主——上帝——的法都可以被稱之為神法;而所有的自然法都來自造物主——上帝;依此推論。同樣也是因為所有明確的或者隱含的存在于神圣的《圣經》當中的法都可以被稱之為神法,因為“神法存在于神圣的《圣經》當中”[dist.8, c.Quo iure];而所有的自然法都明確的或者隱含的存在于神圣的《圣經》當中,因為在神圣的《圣經》當中存在著某些一般性命題,從這些命題出發(fā),可以單獨的或者與其他前提相結合,從而推導出任何類型的自然法,無論是第一類、第二類抑或是第三類(參見上述自然法的三類型說——筆者注),盡管有可能不很明確。
      由此可見,奧卡姆所謂的ius poli(或正確理性)及其兩種表現形式——自然法(純粹自然的正確理性)與神法(來自神啟的正確理性)——的實際關系是:ius poli等同于神法,而神法包含自然法;所有的神法都存在于《圣經》當中;據此,所有的自然法都明確的或者隱含的存在于《圣經》當中。也就是說,自然法要么明確地記載于《圣經》中,要么可以從《圣經》記載的啟示中推理得到。因此,將奧卡姆的政治倫理思想歸于理性主義,這實際上是只看到了奧卡姆自然法思想的表面。但問題的癥結在于,他的“正確理性”并非人所擁有的理性能力。從奧卡姆的闡述中可以發(fā)現,奧卡姆所謂的正確理性只不過是一種神啟的形式,即以《圣經》形式向人類啟示的上帝意志,而并非托馬斯意義上的、存在于《圣經》以外的、作為人類獨立的認知上帝的理性能力。由于自然法或正確理性就是明確地或隱含地存在于《圣經》中的上帝意志,筆耕論文,所以理性等同于神意,理性指導意志的本質就是用神意來指導人意。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奧卡姆就理性對于人的意志的指導關系作出了這樣的描述:理性乃將意志“作為不同于自身的事物”加以指導。具體表現就是以《圣經》作為指導人類行為的自然法則。所以,奧卡姆的正確理性實為其意志論所包容,理性只不過是上帝永恒正確的意志的一部分。正因為如此,奧卡姆的政治倫理思想與其哲學思想是一致的,它在總體上仍應屬于傳統(tǒng)意志論(或稱意志主義或唯意志論)的范疇。
      當然,在此種意志論模式下,作為宇宙主宰的神意在實際上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要受到其形式,即“正確理性”,也即《圣經》的限制——對《圣經》之真理性的信仰乃是奧卡姆主義的根基所在。而由于大量的圣經規(guī)則與人類的基本理解是一致的,所以認為奧卡姆的倫理思想中隱含著一定的理性主義因素是可以成立的——在這一意義上奧卡姆是一位溫和的意志論者。但是,筆者必須指出,該種所謂的理性主義因素與真正的理性主義相比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因為奧卡姆所謂的正確理性僅僅局限于《圣經》的范圍,他不承認除此以外的任何可以為人的理性所發(fā)現的自然法,這顯然低估、限制甚至扼殺了人類理性的獨立性和創(chuàng)造力。而從根本上講,在奧卡姆關于信仰與理性、神學與哲學相分離的知識譜系中,奧卡姆所謂的正確理性或自然法在本質上乃屬于信仰和神學的范疇,而與(人類的)理性和哲學無涉,但近代理性主義恰恰屬于后者的范疇。
      從這一意義上講,是否承認人的理性在不借助上帝幫助的情況下具有獨立認識道德義務的能力是辨別特定的道德或政治哲學類型究屬意志論或理性論的關鍵標準。在這一標準下,奧卡姆的自然法思想當然屬于意志論的范疇。
      第二,奧卡姆的意志論與極權主義。雖然奧卡姆在神學和政治倫理上都是意志論者,但正因為其將理性的因素隱晦地糅合到意志論當中,所以在奧卡姆的思想中,上帝的意志只是在假想的條件下才可能不受任何限制。對于人間的統(tǒng)治者而言,無論是教皇還是世俗君主,其意志從來就不是不受限制的,它必須接受來自《圣經》的,體現為基督教正確的教義和教規(guī)的所謂“正確理性”的指導和約束(這其中包括下文中有關自然權利對教權和君權的限制)。因此,奧卡姆并非極權意志的代表,認為奧卡姆是極端的意志論者的觀點恰恰是將奧卡姆所反對的教皇派的觀點歸咎于他。教皇派在中世紀著名的教俗之爭中,為了強化教皇的權威,提出即使是教皇不正當的命令也具有法律效力。而奧卡姆恰恰是這一理論堅定的抵制者。他認為這些由教皇發(fā)布的不正當的、甚至是罪惡的法令是無效的,因為它們越權。
      種種跡象表明,奧卡姆的意志論本身并非近代極權主義的幫兇。但是后世的誤解乃至曲解則可能使得奧卡姆承擔了過多的“罵名”。

 



本文編號: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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