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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格權請求的聲音權民法保護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4-10-01 15:08

【摘要】 隨著現(xiàn)代科技的進步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聲音作為聽覺類人格標識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F(xiàn)實中人們對聲音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聲音利益受侵害的現(xiàn)象也隨之增加,人們對聲音權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聲音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支配其聲音,并以此實現(xiàn)其聲音人格利益的權利。運用洛克的勞動財產權理論和黑格爾的自由人格理論可以解釋聲音權何以成為權利。聲音權作為權利的價值在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保障人格利益。不同于一般人格利益,聲音利益具有的獨特屬性使其能夠從一般人格利益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具體人格權。聲音權有特定的客體和確定的內容,它的獨立并不會導致權利泛化。加拿大、美國及我國澳門地區(qū)對聲音權的保護有相關規(guī)定。作為聽覺類人格權,聲音權的獨立完善了標表性人格權,是人格權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并沒有把聲音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予以確認。所以使得司法實踐中,遇到聲音侵權案例往往只作為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來看待,這種做法難以對聲音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對聲音權提供有效的民法保護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關于聲音權的民法保護,應當從人格權法保護、侵權法保護和合同法保護的角度進行考慮。首先,我國未來民法典應當在人格權編中對聲音權進行確認,對聲音權的行使和限制作出規(guī)定,并且確認聲音權的人格權請求權救濟方式。其次,法律還應對聲音權受侵害時提供侵權法上的救濟。最后,基于聲音權的財產屬性,對聲音權的許可使用應提供合同法上的保護。 

【關鍵詞】 聲音權; 聲音利益; 人格權請求權; 侵權請求權; 


第一章聲音權的基本理論

 

當說到某人享有某項權利的時候,通常會想到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他享有的這項權利是什么,即權利的概念;二是他享有這項權利的憑據(jù),即權利的根據(jù);三是他享有這項權利是為了追求何種目的,即權利的價值。權利的概念、根據(jù)和價值是研究一項權利應當把握的幾個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聲音權的概念及要素

 

一、權利的概念及要素

權利是什么,如何給“權利”一詞下定義,不同時期不同學派的學者都曾給出不同的答案。對于權利的概念,康德是這樣認為的,權利之于法學家就像真理之于邏輯學家,看似簡單,其實很難解釋。“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復,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

格勞秀斯把權利與道德相聯(lián)系,認為是一種道德上的資格;舨妓箘t認為某種程度上權利就是自由。黑格爾認為:“一般說,權利的基礎是精神,它們的確定地位和出發(fā)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權利的實質又是權利的目標,而權利體系則是已成現(xiàn)實的自由王國。”盡管對權利的定義各不相同,但是他們都從自然法理論的角度解讀權利,即認為權利是出自于自然本性,是道德倫理賦予人的自由,強調的是道德因素,即使包含非道德因素,也是從自然法意義上強調權利中的“應然利益”。而實證主義法學派側重從實證法角度解讀權利,強調利益因素。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賦予權利規(guī)則之本質特征的,就是這些規(guī)則將保護或增進個人利益或財產作為其具體目的。”他把權利定義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無論何種性質的權利最終都要落實到某種具體的利益上,這里所說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質上的,也可以是與人身、精神有關的。而以邊泌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派認為權利的實質是社會普遍的功利。

不同的學派、不同的學者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闡釋權利是什么、給權利下定義,他們的解讀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從某一方面解釋了權利,但又都比較片面。于是有學者提出,要對權利這一看似簡單而又含義復雜的詞做一個準確、全面的定義,必須盡可能的列舉出類似詞語,根據(jù)類似詞語組合成一定的要素,把這些要素綜合起來,這樣權利的內涵就可以被認知。這所謂的詞組要素的解釋辦法被我國許多學者的認同。張文顯就主張:“為了對權利和義務有一個完整的、而不是殘缺不全的認識,需要對權利和義務各個要素進行分析基礎上的綜合。”

 

第二節(jié)聲音權的根據(jù)

 

前文對作為人格權的聲音權的概念及要素展開論述后,權利存在的憑據(jù),即權利的根據(jù)成為隨之而來需要分析的問題。我們?yōu)槭裁茨苷f權利主體可以對其自身發(fā)出來的聲音主張人格權?聲音權能否在現(xiàn)有的民法權利體系中找到依據(jù)?對這些問題都必須給予正面回答。

社會中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獨特的聲音,個體的聲紋是惟一的,如同指紋一樣。人的聲音不是個體自我有意識的存在,而是個人人格標識的客觀表現(xiàn)。那么,作為人格標識的聲音能否與主體分離,上升為一項獨立的權利?把人的聲音作為一種當然的權利,其在法理學上的必要性依據(jù)是什么?

這不僅是聲音權作為權利需要回答的問題,更是對作為聲音權上位概念的人格權不可避免的問題。從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來看,自然權利被看作是所有權利的起源,人格權與之密切相關,其他的權利都是基于人格權產生的。我們身上的很多特質,比如說人的聲音、外貌等,不是后天個體有意識的創(chuàng)造出來的,而是與生俱來的。雖然一個人有特色的聲音可以通過發(fā)音技巧的訓練后天練成,但人的聲音更多的特性還是與生俱來的,是先天基因所決定的,后天的訓練只能說是起到一定程度的聲音修飾的作用,而非聲音創(chuàng)造。作為個人標志重要體現(xiàn)的這些特性,是與每個人獨特人格相關的,因此而衍生為人格權也并非不可能。擁有好聽的、有特色的聲音的人,其聲音可以使這個人具有高度的辨識度,以及給他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價值,因此,承認聲音的擁有者享有獲得這些經(jīng)濟價值的權利也不是毫無根據(jù)。并且這些與個人人格相關的特質所體現(xiàn)出來的經(jīng)濟價值應當以人格權的方式進行保護,使之不受不當侵害。就此推理來看,在邏輯可能上聲音能夠成為權利。

聲音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理學上的根據(jù)就是人對聲音享有權利是源于自然權利理論。自然權利理論起源于古希臘的自然正義說,后經(jīng)一批著名學者——格老秀斯、西塞羅、斯賓諾莎、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的發(fā)展,自然權利理論逐漸完善并且得到大家的認可。自然權利理論認為,每個人作為人都應享有一些權利,這些權利是天生就有的,與人不可分離,任何個人、組織或者國家都不可干預。在自然權利理論中,洛克和黑格爾兩個人的相關權利理論學說具有代表性,本文將運用他們的理論具體來檢釋聲音權何以作為一項權利,即聲音權的根據(jù)。

 

第二章聲音權獨立的現(xiàn)實及法律邏輯基礎

 

第一節(jié)聲音權獨立的現(xiàn)實基礎

 

人的聲音和人的肖像、姓名一樣,是區(qū)別于他人的重要標識,能夠體現(xiàn)出一定的人格利益。在姓名和肖像作為文字類人格標識和視覺類人格標識成為人格權法上的具體人格權的類型后,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對于聲音的利用技術不斷提高及利用范圍不斷擴大,聲音作為聲音權的客體、聲音利益上升為聲音權也成為一種可能。

 

一、聲音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

人們通過五感即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和觸覺對外部世界產生認知。如何從人的外部特征判斷某一個特定的人?毋庸置疑,最直觀的肯定是通過人的外貌及體態(tài),從視覺上判斷出是哪個特定的人。除此之外,人的聲音也能成為判斷特定人的標識。現(xiàn)實生活中,隨著化妝術的普及和整容技術的日益發(fā)展,人的外貌和體態(tài)已經(jīng)可以為個人控制和改變,生活中也出現(xiàn)了“撞臉”和“臉盲”這樣的說法。因此,人的外貌和體態(tài)作為視覺類人格標識已經(jīng)日漸弱化,聲音作為聽覺類人格標識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例如,近兩年焚屏上出現(xiàn)的一檔特別火的選秀節(jié)目《中國好聲音》,其最大的特色就是采取盲聽盲選的形式,即導師背對選手忽略選手的外形特征,只是純粹地通過選手的聲音進行評判選擇。

隨著科技的進步,錄音技術、竊聽技術和聲紋識別技術的出現(xiàn),人們對于聲音的利用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早在19世紀,人類就能夠利用錄音技術將聲音記錄下來。錄音技術的出現(xiàn)及發(fā)展,實現(xiàn)了人們對于聲音利用的固定化和載體化,并且逐漸地被廣泛運用于音樂唱片、語言教學等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竊聽裝置早在一戰(zhàn)時期就己經(jīng)出現(xiàn),并在二戰(zhàn)的時候被世界各國作為獲得信息、情報的重要手段。在現(xiàn)代信息社會,竊聽技術相比之前具有高隱蔽性、高效率性,被應用于軍事、刑偵等領域。電腦、智能手機中各類聲音錄音軟件的出現(xiàn),使人們對于可以輕易地錄制下自己或者他人的聲音,并以一定的載體如CD、音頻等將其固定下來。聲紋識別技術是利用聲紋的穩(wěn)定性和唯一性對人進行身份識別。“世界上最大的聲音識別使用系統(tǒng)是美國公共電話使用的信貸卡。其聲音識別系統(tǒng)可根據(jù)用戶的發(fā)聲進行聲音識別,判定持卡人是否為本人。從總體來看,卡片盜用、偽造、聲音誤識別等產生問題的幾率非常小。”現(xiàn)代聲音克隆技術的出現(xiàn)更是給聲音利用領域帶來了一次科學革命。聲音克隆類似于基因克隆,可以將人的聲音分解后進行嫁接,從而得到想要的另一種聲音,科技的日益發(fā)展,使人們對聲音的利用更加便利,現(xiàn)今對聲音的利用遍布多個領域,并且將不斷擴大延伸至更廣泛的領域,給現(xiàn)代生活帶來更多的改變與便利。

 

第二節(jié)聲音權獨立的法律邏輯基礎

 

一、聲音權不能為一般人格權涵蓋

聲音權是指聲音權人所享有的以聲音利益為客體的具體人格權。之所以將聲音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予以保護,是因為從現(xiàn)實層面來看,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使人們對于聲音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和聲音侵權現(xiàn)象日益增加,司法實踐中一般人格權無法對聲音利益進行有效保護。并且,從學理上來看,聲音權不能為一般人格權所涵蓋。

(一)一般人格權解析

一般人格權是現(xiàn)代人格權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是從具體人格權中高度概括、抽象出來的一種框架性、概括性權利。具體人格權是由法律具體列舉出來的人格權,其內容具有確定性、具體性,其客體是某項具體的人格利益,如姓名權、肖像權、生命權、健康權等。而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全部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概括性權利,是以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人格獨立為內容的抽象性權利。學界普遍認為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是抽象與具體的關系,正如哲學上所說的一般和具體、普遍和個別的關系。

從人格權的歷史發(fā)展來看,具體人格權的產生先于一般人格權,通說認為,人格權制度的產生、發(fā)展到完善,經(jīng)歷了由具體人格權向一般人格權發(fā)展的過程。一般人格權產生于19世紀中后期,最早是由德國學者奧托馮基爾克在其撰寫的《德國私法》一書中提出的。國內有學者認為,立法上最早確立一般人格權概念的是年的《瑞士民法典》,該法典第條規(guī)定:“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時,為了尋求保護,可以向法院起訴任何加害人。除受害人允許的,或因重要的私利益或公利益或依法律規(guī)定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情形外,其他侵害行為均為不法。”筆者認為,該法條只是對人格保護的一般規(guī)定,即只規(guī)定了一般人格利益,并不是對一般人格權概念予以正式確立,而且也沒有對一般人格權做深入的研究探討。

一般人格權真正趨于完善、成熟是發(fā)生在二戰(zhàn)后的德國!兜聡穹ǖ洹返838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人,對他人負有賠償由此而發(fā)生的損害的義務。”二戰(zhàn)之前,德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并未承認一般人格權屬于該條文中提到的“其他權利”,因此,一般人格權在德國民法中并未得到承認和確立。在經(jīng)歷了二戰(zhàn)時期人的尊嚴、權利乃至生命受到納粹黨的肆意侮辱和踐踏,二戰(zhàn)后德國社會“人權”思想蓬勃發(fā)展,從而推動德國民法界人格權理論的發(fā)展。德國法院根據(jù)《德國基本法》確立了人的尊嚴不受侵犯和自由發(fā)展人格的權利并以此為據(jù)正式確立了一般人格權的概念,承認了一般人格權是受民法保護的一種對世權。此后,一般人格權在德國正式確立并不斷發(fā)展完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產生影響。

一般人格權的產生對推動人格權法的發(fā)展起到重要作用,豐富并完善了人格權制度理論。學界普遍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解釋、補充及權利創(chuàng)設功能。當現(xiàn)實中某種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法律對于權利列舉式保護的局限,被侵害的人格利益不屬于現(xiàn)有的具體人格權保護的范圍時,一般人格權可以彌補具體人格權規(guī)定之不足,發(fā)揮補充功能對其進行保護。當司法實踐中某種人格利益的頻繁受到侵害,法官援用一般人格權對其進行保護的司法案例大量出現(xiàn),這種人格利益因依一般人格權受到保護的模式趨于成熟,立法者鑒于這一事實會在立法中將其確認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創(chuàng)設出一項新的具體人格權,此所謂一般人格權的權利創(chuàng)設功能。

 

第三章我國聲音權的民法保護現(xiàn)狀及司法救濟困境.........24

第一節(jié)我國聲音權的民法保護現(xiàn)狀及其缺陷.......24

一、我國聲音權的民法保護現(xiàn)狀.........24

二、我國聲音權民法保護現(xiàn)狀的缺陷........26

第二節(jié)我國聲音權的司法救濟困境.......27

一、聲音權受侵害的現(xiàn)象日益增多......28

二、聲音權受侵害時難以得到有效救濟........30

第四章聲音權民法保護之構想...........30

第一節(jié)聲音權的人格權法保護.......30

一、聲音權作為具體人格權在人格權法上的確認.......30

二、聲音權的行使和限制.........32

三、聲音權的人格權請求權救濟........33

第二節(jié)聲音權的侵權法保護.............35

一、聲音侵權行為的界定.......35

二、聲音侵權中的利益衡量........36

三、聲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38

四、聲音侵權的責任方式五、聲音侵權的免責事由.........40

 

第四章聲音權民法保護之構想

 

通過前文對聲音權獨立的現(xiàn)實及法律邏輯基礎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聲音權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進行保護。在民法視域中把聲音利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予以保護,一方面,能夠促使自然人的聲音利益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時又能防止對權利的濫用。另一方面,能夠保護自然人的聲音利益免受侵害,以及為其受到侵害時提供有效救濟。

 

第一節(jié)聲音權的人格權法保護

 

一、聲音權作為具體人格權在人格權法上的確認

人格權法是民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未來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如何制定人格權法是立法者應當認真考量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未來民法典中若能對聲音權進行確認,明確其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的獨立地位,對自然人聲音利益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首先,在未來制定民法典時在總則編的民事權利客體制度一章中,應當明示人格權的客體即人格利益中包涵聲音利益。把人的聲音人格利益同人的姓名、肖像等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置于同等地位,在人格權的客體中明確聲音權的客體的位階性。因為在總則編的民事權利客體制度中明確聲音權的客體即聲音利益的地位,是把聲音利益區(qū)別于一般人格利益、其他具體人格利益的重要標志。并且把聲音權的客體在總則編中予以規(guī)定,與分則中規(guī)定聲音權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能互相呼應,體現(xiàn)民法典在體系編撰上的統(tǒng)一性。

其次,在制定我國未來民法典時在分則的人格權法編中對聲音權的獨立地位予以總體確認。因為“隨著人格權觀念的不斷深化,民法理論和實務逐步將一些人格要素確認為具體的人格權利形態(tài)。人格權的保護范圍不斷地拓展,具體人格權的類型也不斷地增多。”聲音權的出現(xiàn)便是對我國民主法治逐漸走向完善的進程中人格權法制度不斷發(fā)展、具體人格權的類型和內容的擴張這一迫切要求的具體回應。細言之,社會經(jīng)濟和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使得人們對聲音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對聲音的固定、獲取、處理越來越方便,聲音所體現(xiàn)出來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越加深刻的影響人們生活的諸多方面。因此,作為權利確認法的人格權法有必要對現(xiàn)代社會保護個人聲音的迫切要求作出回應,確認人們對聲音所享有的權利,從而維護人們的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

 

結語

聲音,是人們日常生活溝通交流和傳遞信息的重要媒介。隨著現(xiàn)代科技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聲音利用技術的創(chuàng)新,人們對聲音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一方面,使人們對聲音利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另一方面,聲音權受侵權的現(xiàn)象也日益增多。我國現(xiàn)行民事立法并沒有把聲音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予以保護,司法實踐中只能把聲音侵權案例當做侵害一般人格權來看待。這種保護現(xiàn)狀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自然人聲音利益的保護有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對具體人格權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以及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也多是宣示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實踐中,當聲音利益受侵害時,權利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濟。在民法視域下,如何對自然人的聲音權進行保護,對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十分重要。

在對聲音權的民法保護的研究中,我們應當看到:首先,聲音權是自然人對其聲音所享有的自由支配,并以此實現(xiàn)其聲音利益的權利。人的聲音是人與生俱來的,并且與人格緊密相連,應當透過人格權對人的聲音進行保護以此維護人格尊嚴。因此,聲音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有其依據(jù)。聲音權的價值在于對人格尊嚴之維護和人格利益之保障。其次,聲音權的獨立不僅有其現(xiàn)實基礎及法律邏輯基礎,也是人格權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最后,根據(jù)我國聲音權的立法保護現(xiàn)狀及司法救濟困境,在對聲音權的民法保護進行構想時,應當從聲音權的人格權保護、聲音權的侵權法保護及聲音權的合同法保護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人格權作為確權法,應當明確聲音權的獨立地位,對聲音權的內容、范圍予以明確規(guī)定。同時,聲音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原則,不得濫用聲音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谌烁駲嗟慕^對權特性,聲音權受到妨害時,聲音權人可以依人格權請求權進行救濟。從侵權法角度來看,侵害他人聲音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聲音侵權救濟規(guī)則的設計應當從行為自由、財產利益這兩方面進行衡量。聲音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以違法行為、過錯、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為構成要件。由于聲音侵權的特殊性,其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方式。同時侵害聲音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聲音處分專有權使聲音權許可他人使用成為可能,聲音許可使用合同是對傳統(tǒng)人格權理論的突破。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聲音時,應對其進行合同法規(guī)則。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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