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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8-02-09 19:34

  本文關鍵詞: 網絡服務提供者 《侵權責任法》第36條 連帶責任 網絡侵權 出處:《西南財經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主要散布于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中,而且這些法律法規(guī)所涉及的保護權益僅僅局限于著作權中。隨后《侵權責任法》正式頒行,并于第36條專門針對網絡侵權進行法律規(guī)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第一次被納入民事基本法的框架內,而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權利的保護不再局限于著作權,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承擔涵蓋整個民事權益,同樣適用于侵犯人格權等其他民事權益。而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而言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作為侵權行為的直接加害人,由于其自己實施侵犯權利人的權益從而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毫無疑問;二是在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3款的規(guī)定,當一些條件被滿足之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判斷這些條件是否被滿足,成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關鍵。更為重要的是,立法者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置于《侵權責任法》的核心位置,以此來凸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中的重要性。因此,在當下網絡社會飛速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之下,我們有必要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為切入點,通過大量案例的梳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連帶責任進行重新思考。 本文除去導論之外,本章一共被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困境。法律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之下,法官應當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連帶責任成為司法難點。為此,在寫作之前的準備工作中,作者收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這些案例都是法官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連帶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條款順序,以及通過對這些真實案例的整理總結,本文試圖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司法適用困境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根據該法第36條第2款,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被侵權人通知的認定困境,將關注點聚焦于“通知”二字,通過梳理案例總結出在認定“通知”時法官所遭遇到的困境;第二個方面是根據該法第36條第3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侵權的認定困境,將關注點聚焦于“知道”二字,通過案例總結出法官在認定“知道”時所遭遇的困境;第三個方面是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而引發(fā)的思考,確認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之后,其需要承擔一定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在實踐中對于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否存在難以確定的操作問題,以及由于連帶責任本身引發(fā)了本文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追償權的思考,以及該追償權能否在現(xiàn)實中真正得以實現(xiàn)。因此,這一部分主要是通過大量的真實案例來呈現(xiàn)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所遭遇的事實困境,并將這些事實困境進行一定的分類整合。同時,通過案例分析來陳述事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本文的一個創(chuàng)新點或者較之其他論文的獨特之處。 第二部分,主要介紹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司法適用困境的成因。因為本文在第一部分已經真實地闡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所遭遇的困境,那么接下來便引發(fā)了本文對于這些困境成因的思考和分析。在此,本文將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對原因進行闡述,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立法規(guī)則本身存在漏洞,并且分別就每一個條款進行漏洞分析,以及兩個條款之間在適用關系上的不明確;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類型界定,從案例事實以及理論學說來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因為其與網絡用戶之間構成共同侵權從而才承擔連帶責任的學說成為實務界和理論界的通說,但本文通過對共同侵權理論的分析以及借助上述真實的案例事實,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一通說有著不同的看法,并且認為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限定在共同侵權的范圍內,是造成上述困境的另一因素;三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價值導向,每一個法律規(guī)則背后必定有其法律價值,并且除去法律規(guī)則本身會對司法適用產生當然影響之外,法律規(guī)則的價值導向同樣可以影響規(guī)則的適用,甚至引發(fā)規(guī)則適用的困境。傳統(tǒng)的侵權法強調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但這種傳統(tǒng)的權利保護傾向在網絡侵權這種新型的侵權行為中,是否會引發(fā)價值上的沖突,本文將對這一價值沖突進行衡量。 第三部分,主要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司法適用的困境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在經歷了困境分析、困境成因分析之后,自然引申到該如何解決這一困境的完善建議。由于在第二部分對困境的成因分析選取了不同的思考角度,那么相應的在完善建議方面,本文也是對照成因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這樣在文章邏輯方面可以做到有道可循。該完善建議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法律規(guī)則完善,提出的建議試圖能夠解決在第一部分整理得出的具體困境;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性質界定,既然本文對于共同侵權的通說存在質疑,那么本文將提出自己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性質界定,本文認為這種連帶責任更接近于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三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連帶責任的立法理念完善,既然法律規(guī)則背后的法律價值存在導向功能,那么我們有必要在完善規(guī)則本身的同時完善該規(guī)則的立法理念,這也是完善規(guī)則本身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Abstract]:The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s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 , the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s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 , and the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s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 , and the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s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 .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 In the first part ,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 paragraph 3 , of the law , the author collects a great deal of judicial cases . In the second part , the author mainly introduces the causes of the dilemma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 s liability for tort liability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dilemma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 s tort joint liability .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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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徐偉;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理論基礎研究[D];吉林大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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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9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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