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商法中的基本概念的建構
發(fā)布時間:2021-05-10 04:03
傳統(tǒng)商法認為"商(事)主體"又稱為"商人",是指依據(jù)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yè)性商行為,享有商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組織。而"商(事)主體"也被定義為"各種商事活動的參加者和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但是也有不少學者對于這個觀點提出了質(zhì)疑。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商法范疇下,"商人"仍然是一個文化詞匯,并沒有被賦予正式的法律含義,因此自然不能當然認為"商人"的內(nèi)涵等同于"商(事)主體"。但未來我國《商事通則》制定完成,完全可以存在商法體系中關于"商人"等同"商(事)主體"的概念等式,但是同時在建構商人概念時,應該注意商法應以商行為為核心,并且區(qū)分"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商行為主體"和"商(事)主體"三者的概念。
【文章來源】:企業(yè)導報. 2013,(10)
【文章頁數(shù)】: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商事通則》:以商人為邏輯起點[J]. 童航. 福建法學. 2011(04)
[2]尋找商法學發(fā)展的足跡——關于2007年商法學研究的研究[J]. 王保樹,朱慈蘊. 中國法學. 2008(02)
本文編號:3178641
【文章來源】:企業(yè)導報. 2013,(10)
【文章頁數(shù)】: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商事通則》:以商人為邏輯起點[J]. 童航. 福建法學. 2011(04)
[2]尋找商法學發(fā)展的足跡——關于2007年商法學研究的研究[J]. 王保樹,朱慈蘊. 中國法學. 2008(02)
本文編號:317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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