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韩国日本在线观看免费,A级尤物一区,日韩精品一二三区无码,欧美日韩少妇色

當前位置:主頁 > 法律論文 > 民法論文 >

《行政處罰法》中簡易程序存在的有關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5:31

   (一)警告問題。
   警告,作為《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罰種之一,是所有罰種最輕的一種。表面上看,對當事人(行政相對人)幾乎沒有造成任何(直接)影響,其實,作為一種無形的、潛在的(潛移默化式)、長期性的東西,它的潛力是無限的,能量是無窮的,且又是無處不在。也就是說,它起到的是后發(fā)、柔性、軟式的作用,而非即時、剛性、硬式的影響。
   不過,我們也應清醒看到目前警告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制度、社會環(huán)境、個人素質等等幾方面。
   一是社會因素。信用程度不夠。在當今社會的公信力低下,信用體系破壞嚴重的情況下,企圖通過警告這種效果,達到社會規(guī)范化的理想境界,是異想天開的,不現實的,無疑是機械的教條主義和形式的經驗主義的復辟。特別是對于哪些“哪管我死后洪水滔天”的“路易十六式”和抱著“只要不受罰款,愛怎樣警告都可以”的“寒號鳥式”得過且過的人來說,警告所起的作用簡直等于零。所以說,警告要想樹立足夠的威信,起到其應有威懾作用,在目前這種情況之下,單純依靠人們的自我覺悟的提高是很困難的。說實在的,沒有政府堅定不移的支持、社會的全員參與,警告要想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真的是“難以上青天”。
   二是執(zhí)行力因素。主客觀因素很多。雖名曰處罰,卻無關痛癢。然一旦執(zhí)行起來,警告這種最低處罰,往往會受到外界不同程度的掣肘和干擾。如,上級的打招呼、親情、友情的勸告、同事的請托、兄弟單位的幫忙等等。誠然,世俗的習慣往往會扭曲法律的正義,那么,警告的公信力,特別是個人執(zhí)行力的變形、走樣,自然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三是法律因素。主要指缺乏可溯力或約束力。這也是警告之所以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力,不為人所重視的關鍵之所在。由于(警告)處罰做出后,不涉及執(zhí)行程序,所以一旦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案件即告終結。這樣的處理結果,對于一個尚未具備基本公民道德的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同樣,對于一個剛剛進入調整期的社會來說,也只能算是例行程序而已,尚不足引起人們的重視。難怪乎現實中警告這類案件,多不勝數,卻又被人們熟視無睹,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執(zhí)法人員人數問題。
   開展調查或進行檢查時,究竟需要幾個執(zhí)法人員參加的問題。是所有執(zhí)法人員人人皆知的常識性問題,按理,無須多談?墒,當我們重新審視《行政處罰法》的行政處罰程序后,這個想法改變了。不僅要談,而且要多談,并爭取通過某些技術性的處理,確實改正條款中的錯誤,最終達到“知”與“行”的完美統(tǒng)一。
   第一,必須弄清條款中的內容。根據簡易程序條款內容(即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內容),我們不難發(fā)現,所有條款內容似乎都在刻意回避執(zhí)法人員人數這個問題,如果非得“霸王硬上弓”說有的話,即“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也是非;\統(tǒng)含糊,那里是法律行事的風格。
   第二,必須遵照處罰程序的次序排列。通常情況下,程序中條款的次序排列是嚴謹的、層次是明晰的,特別是在表述或詮釋同一種或相似類型的行為或規(guī)范時,順序的排列相當重要。也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就應把執(zhí)法人員人數明確下來,否則,也不應在一般程序中提及。這樣做,目的有三,一是不會產生歧義,避免引起誤會;二是主次要分明,便以執(zhí)行;三是樹立法律公正權威。
   所以說,如何將其置于合適的位置十分重要。不然,一不小心,便會招來一場不必要的麻煩。這個道理,常人都懂,專門從事法律的工作者更不用說了。然而,遺憾的是,《行政處罰法》處罰程序中果真發(fā)生了這么一個不應有的疏第三,執(zhí)法人員人數問題直接決定著程序規(guī)范與否。這里想強調的是,無論是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還是一般程序的規(guī)定,在執(zhí)法人員人數上的表述必須都是一致、統(tǒng)一,否則,必將給執(zhí)法帶來很大的不便,更可怕的是,為“釣魚執(zhí)法”或其他變相執(zhí)法披上一件美麗的合法外衣。
   現實中,我們清楚地發(fā)現,簡易程序中的一人執(zhí)法,雖有利有弊,但總的說來,弊大于利。單就其缺乏有效監(jiān)督,容易產生變相執(zhí)法、濫用處罰權的行為,以致滋生腐敗,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后果看,一人執(zhí)法顯然是與現實實踐格格不入的。簡單地說,一人執(zhí)法,在實踐操作中,簡易可行,可漏洞不少,為公正、公平、公開執(zhí)法埋下了隱患,因此,有必要加以補充、修正完善。
   (三)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點問題。
   關于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點?在簡易程序中,出示執(zhí)法證件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即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對此,是否可以這樣來理解“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這句話,一種是指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后;一種是指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即“雙同時”,一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一邊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一種行政行為)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再有是,如若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便可不必出示執(zhí)法證件(根據法律條款理解)。大家都清楚,法律措辭是不允許歧義、異義或有含糊不清的表述的。因而,簡易程序中涉及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問題產生的類似情況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加以修正。
   一般程序呢?出示執(zhí)法證件,是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從以上規(guī)定來看,執(zhí)法人員出示證件的時間應該是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
   通過對以上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比較,我們不難發(fā)現兩者之間在涉及“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點”問題上是不一致,甚至是沖突、矛盾的。不過,筆耕文化傳播,在這里,我們還必須厘清一個事相,也就是,簡易程序的“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是不是與一般程序的“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同一行政執(zhí)法范疇。注意:第一、簡易程序中提到“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此前也必定要經過調查或者檢查、判斷過程。簡易程序雖然可以不經立案等一般程序而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然而這個行政處罰的過程盡管簡單,但仍有過程。(既然如此,就必須嚴格遵守應有的操作規(guī)則。)第二、如果認定簡易程序中“執(zhí)法人員(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與一般程序所提到的“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是同一范疇的話,那么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點,就應該相同。也即“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而決不能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才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所以,我們必須在涉及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時間點上,嚴格遵守一個共同標準,做到前后、左右、上下一致。
 

 



本文編號:7797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www.lk138.cn/falvlunwen/minfalunwen/7797.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All Rights Reserved | 網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e9af4***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
    <code id="zo8w2"><option id="zo8w2"></option></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