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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處分不動產的制度選擇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12:28
  不動產冒名處分行為是指行為人冒他人之名義處分他人名下不動產,即利用虛假的身份以及不動產權屬證明,將不動產出售或抵押給第三人并辦理過戶、抵押登記的情況。因不動產物權在公示的方法、取得制度、原權利人和第三人的價值衡量上均有特殊性。行為人冒名處分他人之不動產所引起的物權歸屬及責任承擔最終歸于何者,對于意思自治與信賴保護、原所有權與交易安全究竟如何保護,對于這類問題,法律并未進行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也未得出一致結論。冒名處分不動產糾紛最終歸結為如何在現(xiàn)有法律制度框架內選擇可以適用的法律。筆者認為,冒名處分不動產的構成要件為:冒名人未經被冒名人同意以其名義處分不動產,冒名人為自己利益處分不動產,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已經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冒名處分不動產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冒名處分不動產同“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是否具有內在一致性、類推適用相關制度的情形如何。雖冒名處分與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畢竟三者仍為不同的法律概念,有著不同的范疇界定,況且目前沒有針對冒名處分不動產行為法律效果的制度設計,因此冒名處分不動產不能直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和無權代理制度,但是應當通過目的、功能同何...

【文章頁數(shù)】:5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緒論
    1.1 問題的提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1.3 文獻綜述
        1.3.1 國內研究現(xiàn)狀
        1.3.2 國外研究現(xiàn)狀
    1.4 研究方法
    1.5 論文結構安排
2 冒名處分不動產概述
    2.1 冒名處分不動產典型案例介紹
    2.2 冒名處分不動產行為的特征分析
        2.2.1 冒名人未經同意用他人名義處分不動產
        2.2.2 冒名人為自己利益處分不動產
        2.2.3 相對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
        2.2.4 已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
    2.3 冒名處分不動產行為制度適用的學說分歧
        2.3.1 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說
        2.3.2 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說
        2.3.3 善意取得與無權代理均不適用說
3 冒名處分不動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1 從制度史和立法例角度分析
    3.2 從現(xiàn)行法角度分析
        3.2.1 適用前提不同
        3.2.2 信賴內容不同
        3.2.3 合同效力不同
4 冒名處分不動產不能適用無權代理制度
    4.1 名義不同
    4.2 權利外觀不同
5 冒名處分不動產的制度適用
    5.1 類推適用是我國的應然選擇
    5.2 類推適用無權代理制度的原因
        5.2.1 法律效果的相似性
        5.2.2 法律結構的相似性
        5.2.3 目的的相似性
    5.3 舍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
    5.4 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情形
        5.4.1 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的情形
        5.4.2 類推適用狹義無權代理制度的情形
        5.4.3 比較過失強弱的中間地帶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和學習經歷簡介



本文編號:399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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