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中國立法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5:31
行政法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機統(tǒng)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談不上行政實體法律目標的實現(xiàn),甚至還可能帶來破壞和其它消極的作用。美國學者認為,“程序法是執(zhí)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從實際的觀點來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過了實體法。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zhí)行,不能發(fā)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zhí)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國,以往重實體法,輕視程序法,認為行政行為只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上有所不足,責令予以補政即可,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事實上,違反程序法則,與違反實體法規(guī)則一樣,都將影響行政行為效力。在立法上,西方正當法律程序的成功經(jīng)驗給另外我們?nèi)缦聝蓚方面的啟示:
其一,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啟示。我國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關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則,許多學者在論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國學者在論述時,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開”、“行政效率”等作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有的還將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定位為“效率模式”、“權利模式”或者“權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筆者認為,筆耕文化推薦期刊,爭論多、共識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個一統(tǒng)全局的憲法性原則。這個憲法性原則是對中國現(xiàn)實的認真分析、總結中國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階段的實際需要而制定出來的。我們應當看到,行政權力過于強大,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均處于弱勢地位,這是不爭的事實。這一“政強民弱”的格局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nèi)都不會根本改變。因而中國行政法的任務應以拉制政府權力(“控權論”)為重點,行政程序法也應以控權為任。因而中國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價值應當是公正,以保護絕大多數(shù)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主體,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控制。這就體現(xiàn)為“公正原則”和“權利模式”。在立法上不必將其挽定得過于評細,否則容易任化而失去原則的作用。
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正當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與法院的努力是分不開的。美國法律界和司法界實用主義盛行,從而為“法官造法”的理論和實踐提供了豐厚的土攘。我國法院和美國法院相比,明顯過于依賴法條,對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語義不詳?shù)牟糠謩t束手無策,剛性有余而柔性不足。這種現(xiàn)象當然是多種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認的是缺少一條具有相當彈性的憲法性原則。近年來民法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帝王原則”而異軍突起、備受矚目就是對這種現(xiàn)狀的一個反映。一些法院在此原則下做出了一些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的判決,產(chǎn)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知果說現(xiàn)在還沒有一條關于行政法的憲法性原則,那么,公正原則就可以視為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帝王原則”。法官可以在此“帝王原則”之下充分發(fā)揮其對于法律的理解來靈活主動地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F(xiàn)實中法官容易濫用自由裁量權,這是法官素質(zhì)不高、缺少相應監(jiān)督制約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否定在行政訴訟中斌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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