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的沖突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3-31 08:57
【摘要】:地理標志概念的發(fā)展、提出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它是由原產地名稱逐步發(fā)展而來的,并逐步成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在 1994 年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中首先使用了“地理標志”的概念。隨著我國加入 WTO,各項制度也逐步與國際接軌,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國內不斷出現(xiàn)的有關權利糾紛,我國在 2001 年修訂的《商標法》中明確提出了“地理標志”的概念,這是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地理標志,意味著我國開始注重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隨著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逐步增強,對地理標志的研究的加深,地理標志逐步成為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熱點。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縣級以下的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注冊為商標,當這些具有地理標志的地名注冊為商標后,如果商標權利人和地理標志權利人不相同時,兩者將不可避免地發(fā)生沖突。但目前并沒有一部有章可尋的法律法規(guī)能完好地解決這一沖突,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沒有統(tǒng)一適用的標準,由此可能引起各地法院的判決的混亂,從而會因為判決的不同而引發(fā)諸多的不公現(xiàn)象,引發(fā)社會矛盾。本文即以兩者的沖突為題作一些初步的探討。 本文正文包括三個部分,分別為: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的概述;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的沖突;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沖突的解決。 第一部分主要闡述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全面分析了地理標志的歷史發(fā)展和概念的演化、地名商標的概念、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的法律特征和各自的含義。雖然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屬于不同的權利,兩者也存在著一定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當兩者基于同一客體時,權利人不相同時就會引起沖突。 第二部分主要闡述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的沖突。兩者發(fā)生沖突有多種原因,主要有:構成要素上的原因、歷史的原因等,我國商標法修改之前完全放任地名的商標注冊是一重要原因,直到 1993 年商標法的修改采取了地名限制注冊原則才有所改觀,但是已經形成了數(shù)量眾多的地名商標,同時我國又是地理標志大國,一旦地名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客體相同時,就會發(fā)生兩者的沖突。還有我國現(xiàn)行的管理制度上的問題,我國對地理標志目前采取的是商標法的保護模式,即允許地理標志注冊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通過商標法來保護地理標志。但同時我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guī)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對商品的原產地進行保護,實際也就是保護地理標志。這樣兩種保護制度并行看似保護充分,實際上由于管轄權的劃分不明,在管理上容易引起混亂,這種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3.4
本文編號:2608860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3.4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葛振樺;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11年
2 劉松梅;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制度研究[D];蘭州大學;2007年
3 梁麗馨;論擴大TRIPS協(xié)議下地理標志附加保護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D];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09年
4 蔡靜;論地理標志權[D];南昌大學;2009年
,本文編號:260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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