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司法邏輯之厘清
發(fā)布時間:2020-12-04 04:21
證券投資者與證券銷售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產(chǎn)生的根本原因,其旨在防止證券銷售機構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損害投資者利益。為了緩解交易雙方的專業(yè)落差,法律將重塑投資者與證券銷售機構之間公平交易地位的義務施加在證券銷售機構之上,故投資者可向未盡該法定義務的證券銷售機構主張侵權責任。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核心要求是揭示證券產(chǎn)品的風險,但在實踐中卻表現(xiàn)為證券銷售機構了解產(chǎn)品與了解客戶的義務,以實現(xiàn)產(chǎn)品與客戶之間的適當性匹配,因此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上,仍應訴諸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公平交易的本質(zhì),以對證券銷售機構是否盡到法律所施加的重塑公平交易地位的義務進行綜合判斷。
【文章來源】:研究生法學. 2020年03期 第1-9頁
【文章頁數(shù)】:9 頁
本文編號:289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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