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0-09 06:19
在海商法領域內,學者們主要致力于對貨物運輸及其相關法律制度的學術研究,但是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對于旅客運輸法律問題的研究,因為旅客運輸直接關系到旅客的人身安全,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對包括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沿海旅客運輸合同、內河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其他航行水域內旅客運輸合同在內的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進行了比較和研究。通過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上述不同水域中旅客運輸合同既有共性又有所區(qū)別。旅客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以及無效,在水路旅客運輸中港站經營人的法律地位是各種旅客運輸合同的共性,但是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強制保險義務等問題上,不同水域的承運人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和義務,本文希望通過對上述共性和個性的分析,同時結合國際上對于旅客運輸立法發(fā)展趨勢的最新變化,尤其是《雅典公約》的最新修訂,探討出更適應我國旅客運輸發(fā)展現(xiàn)狀的立法方式,以期達到承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的平衡,既保護旅客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又能夠保護承運人從事旅客運輸?shù)姆e極性。同時,本文還涉及了旅客多式聯(lián)運的問題,雖然火車輪渡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但是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我國在火車輪渡的技術上已經成熟并進入進一步發(fā)展階段,但是在法律領域內的研究還很少,即使是國外,對于火車輪渡的法律研究也并不多見,甚至幾乎是空白。本文對旅客多式聯(lián)運合同只進行了淺薄的研究,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學者們對于這一邊緣問題的注意。
【學位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6
【中圖分類】:D923.6;D922.296
【文章目錄】:
引言
第1章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概述
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標的和特征
1.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
1.1.2 標的
1.1.3 特征
1.2 客票
1.3 行李
1.4 我國對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立法狀況
第2章 國內水路客運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無效
2.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
2.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2.1.2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
2.2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生效
2.2.1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生效及其要件
2.2.2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生效的時間
2.3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解除
2.3.1 合同的解除
2.3.2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解除的幾種情況
2.4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3章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行李滅失損壞的賠償責任
3.1 承運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和責任期間
3.1.1 旅客及其自帶行李的運送期間
3.1.2 非自帶行李的運送期間
3.1.3 運送期間與責任期間
3.1.4 延伸服務中的運送期間和責任期間
3.2 承運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賠償責任基礎
3.2.1 我國法律對責任基礎的規(guī)定
3.2.2 《2002年雅典公約》對責任基礎的規(guī)定
3.2.3 關于是否應當修改我國水路旅客運輸責任基礎的討論
3.2.4 承運人的責任竟合
3.2.5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的精神損害賠償
3.3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3.3.1 我國沿海和江海直達旅客運輸合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3.3.2 內河、湖泊以及其他可航水域的賠償責任限制
3.4 承運人責任限制權利的喪失
第4章 承運人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的義務
4.1 增加該義務的原因
4.1.1 建立沿海和江海直達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的原因
4.1.2 增加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強制保險義務的必要性
4.2 承運人強制保險責任保險義務的由來
4.2.1 《1969CLC》及其他公約的規(guī)定
4.2.2 《2002年雅典公約》的規(guī)定
4.2.3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
4.2.4 我國學者的有關觀點
4.3 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內容
4.3.1 責任保險的涵義
4.3.2 保險標的
4.3.3 保險人
4.3.4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4.3.5 保險數(shù)額
4.3.6 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
4.3.7 保險人的抗辯
4.4 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
第5章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中港口經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5.1 旅客運輸合同中港口經營人的范疇
5.2 港口經營人在水路旅客運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地位
5.2.1 有關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地位的學說
5.2.2 旅客運輸中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5.2.3 客運站是延伸運輸中的區(qū)段經營人
5.3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責任制度
5.3.1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過錯責任
5.3.2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的責任期間
5.3.3 客運站有權享受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5.4 客運站的一般安全保障義務
5.4.1 客運站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的含義
5.4.2 客運站違反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
5.5 搬運工人是旅客的受雇人
第6章 國內旅客多式聯(lián)運合同
6.1 火車輪渡的發(fā)展現(xiàn)狀
6.2 火車輪渡客運合同的法律性質
6.3 旅客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
第7章 結論
參考文獻
攻讀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論
致謝
研究生履歷
本文編號:2833335
【學位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6
【中圖分類】:D923.6;D922.296
【文章目錄】:
引言
第1章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概述
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標的和特征
1.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
1.1.2 標的
1.1.3 特征
1.2 客票
1.3 行李
1.4 我國對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立法狀況
第2章 國內水路客運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無效
2.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
2.1.1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與成立
2.1.2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
2.2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生效
2.2.1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生效及其要件
2.2.2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生效的時間
2.3 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解除
2.3.1 合同的解除
2.3.2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解除的幾種情況
2.4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條款的無效
第3章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行李滅失損壞的賠償責任
3.1 承運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送期間和責任期間
3.1.1 旅客及其自帶行李的運送期間
3.1.2 非自帶行李的運送期間
3.1.3 運送期間與責任期間
3.1.4 延伸服務中的運送期間和責任期間
3.2 承運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賠償責任基礎
3.2.1 我國法律對責任基礎的規(guī)定
3.2.2 《2002年雅典公約》對責任基礎的規(guī)定
3.2.3 關于是否應當修改我國水路旅客運輸責任基礎的討論
3.2.4 承運人的責任竟合
3.2.5 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的精神損害賠償
3.3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3.3.1 我國沿海和江海直達旅客運輸合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3.3.2 內河、湖泊以及其他可航水域的賠償責任限制
3.4 承運人責任限制權利的喪失
第4章 承運人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的義務
4.1 增加該義務的原因
4.1.1 建立沿海和江海直達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的原因
4.1.2 增加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強制保險義務的必要性
4.2 承運人強制保險責任保險義務的由來
4.2.1 《1969CLC》及其他公約的規(guī)定
4.2.2 《2002年雅典公約》的規(guī)定
4.2.3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
4.2.4 我國學者的有關觀點
4.3 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內容
4.3.1 責任保險的涵義
4.3.2 保險標的
4.3.3 保險人
4.3.4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4.3.5 保險數(shù)額
4.3.6 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
4.3.7 保險人的抗辯
4.4 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
第5章 水路旅客運輸合同中港口經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5.1 旅客運輸合同中港口經營人的范疇
5.2 港口經營人在水路旅客運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地位
5.2.1 有關貨物運輸中港口經營人法律地位的學說
5.2.2 旅客運輸中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5.2.3 客運站是延伸運輸中的區(qū)段經營人
5.3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責任制度
5.3.1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過錯責任
5.3.2 客運站對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的責任期間
5.3.3 客運站有權享受承運人的責任限制
5.4 客運站的一般安全保障義務
5.4.1 客運站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的含義
5.4.2 客運站違反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
5.5 搬運工人是旅客的受雇人
第6章 國內旅客多式聯(lián)運合同
6.1 火車輪渡的發(fā)展現(xiàn)狀
6.2 火車輪渡客運合同的法律性質
6.3 旅客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
第7章 結論
參考文獻
攻讀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論
致謝
研究生履歷
【引證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條
1 丁海芹;丁海燕;;論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以我國水路旅客運輸為視角[J];中國水運(學術版);2007年08期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任士光;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833335
本文鏈接:http://www.lk138.cn/falvlunwen/sflw/2833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