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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法律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27 10:47
【摘要】: 托運人制度從以承運人為核心的運輸法中逐漸得以確立與獨立,是貿易與航運協(xié)調的必然要求,也是船貨雙方利益平衡在立法上的體現(xiàn)。確立托運人在運輸法中的地位,進而明確其權利、義務與責任,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護和促進航運事業(yè),這一制度也應根據(jù)社會發(fā)展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論文采用歷史分析、立法比較、法律解釋、邏輯分析、案例分析與比較、實例分析、體系化研究等方法,針對托運人制度及其在國際層面與國內層面出現(xiàn)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最后提出完善建議。 引言部分闡釋了選題意義、研究內容以及研究方法。 第1章,考察托運人制度的歷史沿革,是為了厘清托運人的概念及相關權利義務的確立背景,并以此可以比較《漢堡規(guī)則》體制與《鹿特丹規(guī)則》體制下托運人制度的優(yōu)劣。借鑒與移植國際立法,并進而修改完善我國現(xiàn)行立法,是保持我國《海商法》國際性與先進性的捷徑。 第2章,締約托運人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運輸法對托運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制應以締約托運人為對象。本文主要以《鹿特丹規(guī)則》為研究對象,通過比較分析及歷史的方法,詳細而全面地闡述了締約托運人在運輸法中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與責任。 第3章,除了合同相對方之外,《漢堡規(guī)則》將“貨物實際交付給承運人”的人也賦予了托運人的法律地位,但需要結合具體的條款、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甄別確認發(fā)貨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而“發(fā)貨人”這一主體在《鹿特丹規(guī)則》中,有個從開始設立到最終刪除的演變過程,本文對此背景以及發(fā)貨托運人在目前體制下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與責任進行了具體的闡述。 第4章,單證托運人是一個新的概念,卻不是一個法律創(chuàng)新的主體,表面上看,《鹿特丹規(guī)則》是以單證托運人取代了《漢堡規(guī)則》中的發(fā)貨托運人,實質乃是維護FOB貿易條件下賣方權益的一種理性嘗試。本文比較了單證托運人與發(fā)貨托運人之區(qū)別,詳細闡述了《鹿特丹規(guī)則》下單證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有關獲得運輸單證的權利。認為公約中對單證托運人的定義不夠明確,對于有關運輸單證簽發(fā)的規(guī)則不夠完善,進而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議。 第5章,全面地分析了我國《海商法》中托運人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從概念的識別,到具體的權利義務的闡釋。認為我國關于托運人的立法存在明顯的不足,論文結合前述幾章的論述,從五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建議案。本文建議我國立法修改應采納《鹿特丹規(guī)則》體制,舍棄現(xiàn)行的“締約托運人”與“發(fā)貨托運人”的二元體制,轉而采用并確立“托運人”與“單證托運人”這一新的二元體制。
【學位授予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2.294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周潔;單證托運人法律制度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2 孫美鑫;目的港無人提貨風險規(guī)避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3 周思伊;我國《海商法》托運人法律制度之完善[D];大連海事大學;2012年

4 陳琦;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訴權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8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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