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企業(yè)延遲批復的法律風險
發(fā)布時間:2021-01-21 08:29
<正>周律師,您好!我于2017年1月15日進入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擔任程序員一職,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到期日為2019年1月14日的三年的勞動合同。在2018年5月我感到身體不適,后被醫(y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由于程序員工作強度比較大,經(jīng)常要加班,考慮再三,我覺得這個工作強度對我目前的病情不利,所以我以身體欠佳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并以郵件形式發(fā)送給相關部門,但是未得到HR部門的反饋。休息了一個月后,我感覺身體恢復了差不多了,且又沒有得到HR部門的郵件反饋,我就繼續(xù)
【文章來源】:上海企業(yè). 2019,(11)
【文章頁數(shù)】:2 頁
本文編號:2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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