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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隆基思想中法治思想與憲政細想闡述

發(fā)布時間:2014-07-28 20:33
    一、法治思想
  羅隆基理解的法治到底是什么呢?他從法治的對立面說起:“國家有了形式上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這不算法治。是一個國家,姑無論它野蠻退化,它的執(zhí)政者模暴專制到什么地步,它總有幾條法律。國家的小百姓守法奉命,這不算法治;愈在橫暴專制的國家,小百姓愈不敢不守法奉命。”而且,“法治根本與執(zhí)政者個人的專橫獨斷的權力是不相并立。”這就是說,有法律,并不意味著有法治;百姓守法,也不是法治。按照這樣的標準,秦始皇時代,就絕不能稱為法治時代。法家學派的主張,也不能像梁啟超那樣,稱其為“法治主義”。
  以羅隆基的標準來判斷,梁啟超理解的“法治”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因為,“法治的真義,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舉一動,以法為準,不憑執(zhí)政者意氣上的成見為準則。”更具體地說,“法治的重要原則,是法律站在最高的地位。政府的官員和普通的人民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我們不認識總司令副總司令的個人,我們只認識法律,我們犯了法,他們只有采取法律上正當?shù)牟襟E,可以用法律來制裁我們;政府的官吏犯了法,我們亦可以采取法律上正當?shù)牟襟E,用法律制裁官吏。這才是法治。”
  雖然法治的真義,就是政府守法。但在羅隆基看來,這一點并不能反映法治的全貌。他說:“國家有特殊階級特殊地位的人具備了守法的精神,這固然是走上了法治軌道的初步,然而人民有否法治的實質,又另為問題。……要達到法治的目的,目前中國的問題,是保障人民權利上一切細則的整理。”譬如,“英國法治出人頭地的地方,不在原則的樹立,筆耕論文新浪博客,而在對各個原則,它有縝密周到的施行的細則。承認人民的權利是一件事,防止人們權利的被侵犯,侵犯后補救的方法,又為一件事。前者是憲法的責任,后者是普通司法制度的責任。英國法治的長處,就在‘防止侵犯’與‘侵犯后補救的方法’這兩點。”羅隆基在此強調的,是法治的另一個支點:對于人民權利的保障與救濟。要實現(xiàn)這個目標,既需要憲法提供原則性的規(guī)定,還需要普通法提供具體的路徑與方法。
  羅隆基認為,“世界的歷史,就告訴我們,法治上的障礙,總在有權力有地位者的專橫獨裁。擅用權力,是人類普遍的弱點。法治演進的程序,就在一步一步提高法律的地位,縮小有權力有地位的人的特權。……到了主權在國會,代替了主權在君主,法治的原則才算真實成立了。主權在國會,就是立法機關處最高的地位;立法機關處最高的地位,就是法律處最高的地位的意義。”
  什么是法治?按照羅隆基自己的總結,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法治的真義是執(zhí)政者的守法。是縮小執(zhí)政者的特權,提高法律的地位。是執(zhí)政者與人民平等守法的地位,他們一舉一動,要以法律為準則。第二、法治的重要條件,不止在國家的基本大法上承認人民權利上一切的原則,而在原則施行上,要有審慎周詳?shù)募殑t。法治要注重‘法定的手續(xù)’。”這就是說:法治的第一要求是執(zhí)政者守法;法治的第二要求是法律要承認、保障人民權利。前者針對法律的運行,后者針對法律本身的內(nèi)容。
  二、憲政思想
  羅隆基的憲政思想,由“破”與“立”兩個方面構成。“破”的一面,體現(xiàn)在他對訓政約法的批評;“立”的一面,體現(xiàn)在他對于憲政的期待和呼吁。我們先看他對訓政約法的批評。
  消解“主權在民”原則:對訓政約法的批評之一。羅隆基說:“憲法或約法最重要的功能是規(guī)定國家主權之所屬及其行使的方法。在這點上,我對這次政府所提出,國民會議所通過的約法,絕對不滿意。”因為這部約法的第二條規(guī)定了“中華民國的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第三十條卻又規(guī)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tǒng)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行使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四種政權之行使,由國民政府訓導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jiān)察五種治權,由國民政府行使之。”在羅隆基看來,有了后面這幾條之后,第二條規(guī)定的“主權在民”就“成了騙人的空話”,“是絕無意義的虛文”,它表明,“主權在民”原則,被全面消解了。
  在羅隆基看來,承認主權在民,“就應該知道并且承認‘主權是不能委托給人的’。”因為它是20世紀歐戰(zhàn)后一切新憲法的一致的新趨勢。“主權是人民最后的取決權。代議制是民主政治上不得已的便利辦法。人民委托某人,在某時期內(nèi),辦理某事,所付托的是有范圍的職權,不是無限制的主權。在‘人民的主權不能委托’的原則上,就在人民的代議機關,都不能行使國民的主權,一部分人民所組織的團體,更無論了。因為主權失了,政治上主仆的位置就顛倒了。國民失卻主權,國民就失掉法律上國民的地位,民主的真義就根本喪失。”在這里,羅隆基批評的主要對象,是這部約法把人民的主權委托給了國民大會,因為它違反了主權不能委托的原則;至于國民大會自己都沒有主權,還要把主權再委托給國民黨的機構,就更不對了。按照這樣的規(guī)定,“政府是國民黨產(chǎn)生的政府,立法是國民黨主持的立法,若然,人民即能選舉,何選何舉?人民即能罷免,何罷何免?創(chuàng)制者何從創(chuàng)制?復決者何所復決?”換言之,人民享有的幾項主權,轉瞬之間就已化為烏有。因此,這樣的訓政約法,“只有‘主權在民’的虛文,沒有人民行使主權的實質。”
  消解人民權利:對訓政約法的批評之二。訓政約法還有一個大毛病,就是沒有規(guī)定人民的權利。“照約法的表面說,如今人民有言論的自由,有出版的自由,有集會的自由,有結社的自由,有通信,通電,居住,遷徙的自由,有一切一切的自由。究其實質,言論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出版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集會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結社自由‘依法律得停止或限制之’。一切一切的自由‘依法律都得停止或限制之’。左手與之,右手取之,這是戲法,這是掩眼法,這是國民黨腳快手靈的幻術。”
  訓政約法關于人民權利的規(guī)定不僅存在著這樣的根本性問題,而且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遺漏,那就是沒有規(guī)定政治信仰自由。羅隆基質問道:“如今一班領袖們在宗教上可以離開中國的孔老夫子,去祈禱耶穌基督,小民在政治上何以不可離開孫中山去信仰別的政治思想家?強調儒教徒做禮拜,強調基督徒拜祖先,精神痛苦,固為相等。宗教信仰,政府信仰,易地皆然。”在思想權威與政治權威分離的時代,政治信仰的自由空間相對較大,因為思想權威還可能引導政治權威;但是,在思想權威與政治權威合二為一的時代,政治信仰自由的空間就會急劇縮小,因為政治權威宣告的信仰將成為所有社會成員的信仰。
  除此之外,羅隆基還根據(jù)“無代表,不納稅”的政治理論,批評訓政約法只規(guī)定人民的納稅義務,拒絕規(guī)定人民監(jiān)督財政的權利,因而,在“我們要財政管理權”一文中,羅隆基提出:“我們?nèi)缃癫宦裨拐目辆桦s稅,只問政府的一切收入,得到了人民同意了沒有?不責備政府的虛耗白費,只問政府的一切開支,得到人民的同意了沒有?如今政府的一切收入和開支,故無論賬目怎樣,法律上根據(jù)在哪里?所以關于財政整理一層,我個人的主張,先談法律,后談經(jīng)濟。”在羅隆基看來,財政問題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一個憲政問題,然后才是一個經(jīng)濟問題。羅隆基為我們揭示了憲政的兩個關節(jié)點:征稅由人民決定;財政支出也由人民決定。
  消解分權原則:對訓政約法的批評之三。訓政約法第三個方面的問題,是政府組織的不當:沒有實質的分權,只有實質的專制。羅隆基說:“根據(jù)如今的約法,國民政府委員會掌握一切的治權。名義上雖有所謂五權,實際上只有一權。實際上只有委員會的全權。同時,根據(jù)約法,國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會已經(jīng)萬能,主席,又為萬能委員會中的萬能的領袖。如今國民政府的組織照約法的規(guī)定,只有兩個結果:成一個獨夫專制的政府,或成一個多頭專制的政府。這種辦法,絕對走不上民主政治的軌道。國民黨所標榜的五權分立說,將來的結果,只能保存五院的空名,托庇在一個全權的主席或全權的委員會之下。”不僅如此,訓政約法沒有給立法權應有的地位,“如今南京的立法院,等于一個法制局。”此外,“國民政府委員依法兼任五院院長。國民政府依法任免五院院長。結果,法律上的結果,院長自任自免,自免自任了。天下制度之可以令人發(fā)笑者,有于是者歟?”
  對于這樣的訓政制度,羅隆基認為,“應該結束了”。他說,結束訓政制度,至少有助于實現(xiàn)三大目標:維持政府的信用;統(tǒng)一全國的人心;提高行政效率。
  結束訓政,目標是要走向憲政。羅隆基以一篇建設性的言論:“期成憲政的我見”,闡述了在抗戰(zhàn)條件下實施憲政的基本思想。
  首先,憲政可以改變國民心理。“國家走上憲政的道路,在人民心理上可以造成重大的影響,國人知道國家是全國人的國家,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黨的國家。御侮抗敵的犧牲,是為國家而犧牲,不是為任何一人或任何一黨而犧牲。這心理很重要。……憲政并沒有什么神秘。憲政只是從法律制度上建筑一種‘團結人心,集中力量’的正常軌道罷了!”
  其次,是憲政與民權的關系。憲政承認民權,但憲政高于民權,是“現(xiàn)代式國家”的保障。羅隆基說:“憲政尊重民權,憲政不止于尊重民權而已矣。實行憲政,等于說,政府的組織制度化,公務人員及全體國民的行動法律化。憲法不止規(guī)定人民的權利,更規(guī)定國家組織上的基本制度以及人民與政府的一切關系。……中國既然要建設一個新的現(xiàn)代化的國家,且須在抗戰(zhàn)中奠定這新的現(xiàn)代式國家的基礎,那么,今日自然要從事制定憲法,開始實行憲政。”可見,在羅隆基的視野中,民權僅僅是憲政的一個要素。有民權,但不一定有憲政;如果建立了憲政,那就一定有民權。
  再次,憲政的實施,取決于當政者。他說:“談到中國憲法公布后,國人能否遵循憲法軌道,依序求進。這點,不應追問民眾,而應追問國家之少數(shù)知識領導分子,不應追問在野者,而應追問當權在位者。國家法律有憲法,有普通法。大體說來,憲法是人民約束當權在位者的法律;普通法是當權在位者統(tǒng)治人民的法律。世界從有憲政歷史以來,小百姓違犯憲法之事實極少。小百姓其地位與權力尚不夠違憲之資格。……憲政危機,不在竊鉤者,而在竊國者。……故國家能否實施憲政,憲政能否成功,當求諸有權有勢者的誠意,不應求諸普通人民之知識。”羅隆基把當政者的誠意作為憲政的前提條件,雖然看到了問題的癥結,卻沒有找準治療病癥的藥方。因為,憲政的核心在于約束當政者的權力;當政者實行憲政的誠意,就是當政者約束自己、主動取消特權的誠意。在通常情況下,當政者根本不可能具有這樣的誠意。從實踐中看,憲政的實行,尤其是要實現(xiàn)對于權力的約束,根本原因還在于各種力量的相互抗衡,銷蝕了某種勢力獨尊、獨大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憲政體制,至于憲法文本,不過是對這種體制的文字記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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