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業(yè)化進程的加快,社會中固有風險驟然增加,總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給人們帶來困擾,嚴重威脅著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此時人們可以尋求侵權法保護,讓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力求填補己方所受損害。但對于勞動法語境中的勞動者,其不僅可以尋求人身損害賠償,若這一損害同時構成工傷,勞動者還能尋求工傷保險賠償。對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這兩種救濟途徑競合時的適用方式,立法上未給出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務中對此問題的裁判自然也各執(zhí)一詞,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護當事人權益。這種競合的發(fā)生在當前社會已然具有普遍性,急需尋求一種合理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本文欲從以下四部分來論述,希望能提供些許參考價值。第一部分著重闡述問題的產生背景與歷史發(fā)展。進入工業(yè)社會后,城市化進程加快,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分離,工業(yè)流水線生產模式使得勞動者處于大機器包圍之中。除開人為因素,機器的固有缺陷也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風險大增,尤其進入現(xiàn)代社會,勞動者因固有風險傷亡的情形增加,對勞動者工傷救濟問題的解決顯得日益重要。對勞動者工傷的救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18世紀工業(yè)革命到19世紀80年代,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由侵權法進行調整,實行過錯責任;第二個階段是從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中期,這一時期的工傷糾紛受勞工補償制度調整,實行無過錯責任;第三個階段是二戰(zhàn)以來的晚近時期,對工傷事故的救濟社會化,出現(xiàn)了由國家統(tǒng)籌、以社會保障的形式來統(tǒng)一解決勞動者工傷問題的救濟模式。第二部分首先著重分析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shù)男再|、功能及價值理念。其次,從多方面對兩種救濟方式進行對比分析,兩者在法律依據(jù)、構成要件、強制性等方面都各有不同,體現(xiàn)兩種救濟方式在理念與價值上的根本區(qū)別。再次闡述其它國家采用的四種基本立法模式,分別為選擇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和補充模式,四種模式各具有優(yōu)劣之處,選擇不同的模式體現(xiàn)對救濟效率、公平、對勞動者保護等方面的不同要求。本部分欲通過對兩者進行透徹地比較,并闡述國際上的四種基本立法模式,為第四部分解決模式的選擇提供些許建議。第三部分著重分析立法上和實務中對工傷賠償與人身侵權賠償競合處理方式的規(guī)定與裁判。國家層面的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模糊不清,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主要在補充模式與兼得模式之間進行考量,但應當采用哪種模式、補充模式中兩種救濟方式誰是誰的補充、是以總額補差的方式進行補充、還是項目間單獨進行對比確定賠償額,各項賠償項目究竟是什么性質,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大方向上與細節(jié)上,國家層面的立法均未做出讓人滿意的回答。由此也導致了地方規(guī)定與各地司法裁判的混亂與不統(tǒng)一,問題諸多。第四部分重點闡述本文的完善建議并進行相關論證。從近期來看,在由用人單位侵權或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情形中,應采用補充模式,勞動者可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對不足部分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尤其包括僅人身損害賠償才有的精神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機構在工傷保險給付范圍內取得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但以用人單位或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為限。根據(jù)兩種救濟制度不同的功能和宗旨,先進行工傷賠償,若不足以填補損失再請求民事救濟的順序能夠更好地給予勞動者救濟。為給予勞動者充分的賠償,賠償額的計算應當分項比較,就高不就低。從長期來看,基于快速及時救濟勞動者、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工傷救濟的效率等方面的考慮,應當逐步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項目,采取替代模式,以期更公平地保護勞動者權益。
【學位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2.55
【文章目錄】: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文獻綜述
(二) 研究創(chuàng)新
(三) 研究方法
一、問題的引入
(一) 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競合問題的產生背景
(二) 工傷事故救濟方式的歷史發(fā)展
二、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shù)谋容^與國外基本立法模式分析
(一) 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shù)谋容^
(二) 國外基本立法模式分析
三、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競合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與司法裁判
(一) 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競合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與問題
(二) 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競合的司法裁判與問題
四、工傷賠償與人身賠償競合問題的解決建議
(一) 競合的處理模式選擇:補充模式
(二) 具體適用
(三) 未來展望:替代模式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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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
289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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