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財稅法發(fā)展初探
電子商務定義:
探討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定義,對于電子商務的內涵,國際上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我國經濟學界也沒有就此達成一致的觀點。有觀點認為,電子商務就是利用因特網,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至洽談、訂貨、在線收付款、開據電子發(fā)票以及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因特網完成的商務系統(tǒng)。也有人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因特網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即利用互聯網技術而形成的新的商業(yè)交易模式,其主要功能不僅包括網上電子廣告、定貨、付款、貨物和服務遞交等電子交易內容,而且包括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算、生產調度、物資調配等電子商業(yè)內容。筆者認為上述定義都停留在表層上,沒有真正揭示概念的內涵。作為一個較新的經濟學范疇,電子商務至少有以下內涵:(1)它是使用互聯網來做廣告和出售有形產品;(2)它是使用電子媒介提供服務;(3)它是把信息轉化為數據模式,并對數字產品加以傳遞。
如前簡要說明,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可歸納為三種:第一,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fā)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tǒng)的運輸渠道進行。第二,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即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第三,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靜態(tài)和影像的)、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如電腦程序)等。[1]
電子商務給財政稅收帶來的沖擊
按常理,電子商務僅僅是商務交易手段多元化的一種表現,并沒有脫離貿易的實質。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理應大幅度的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然而實際情況如何呢?政府的財政收入非但沒有上升,反而大幅度減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其一,由于很多公司、企業(yè)等開始大量轉向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使得傳統(tǒng)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銳減,自然就波及到現行稅收,造成了損失;其二,立法上的“真空”地帶。我們知道,法律本身就一定是滯后于社會發(fā)展的,只有通過不斷的調整,來彌補其滯后性。但是電子商務作為新生事物,不僅發(fā)展迅速,而且來勢兇猛,大有鋪天蓋地之勢,將我們的立法機關搞的措手不及,我們不得不承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的確是超過了我們的預期。這就使得“稅務部門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造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qū),本來應該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國函購公司一個公司搬遷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損失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美國國內稅務署署長瑪格麗特??米爾納,在1996年12月舉行的國際稅收第九屆年會上,對無約束的電子商務可能導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擔心。” [2]
隨著網絡貿易規(guī)模的快速擴大,網上稅收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人們對網上納稅問題也逐漸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并形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
一是網上貿易就要交比特稅,筆耕論文,網上的消費行為、服務貿易、電子商務使許多企業(yè)和個人逃避了應盡的納稅義務。一個高稅率國家的消費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網費便可從另一個低稅率國家購買到比本國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電子貿易的特殊之處僅僅在于它是一種數字化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的本質。對政府來說,本質上的交易行為都是應該納稅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蘊涵知識產權的知識產品,它們需要各國政府和國際法規(guī)的保護,而網上貿易對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資源的享用幾乎是無償的,因此,政府對其征稅無可非議。
二是網絡暫不征稅,面對網絡貿易的發(fā)展,當務之急是如何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為網絡貿易和電子商務拓展更為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所以現在對網絡貿易征稅顯然為時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對網絡貿易征稅也有技術上的原因。網絡貿易由于缺乏明確、清晰的地理路線(而這種地理路線正是傳統(tǒng)有形貿易的重要特征),網上交易很難確定買方、賣方和交易地點,盡管可以對通過Internet訂貨而最終由水路、陸路或空運完成交易的貨物征稅,但卻很難對通過網絡實現交易全過程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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