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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早期國家的合法性

發(fā)布時間:2014-07-24 10:58

  德國當代政治學家斯敦堡曾說:“在人類社會中,追求合法性欲望是如此地深植于人心中,因此我們很難發(fā)現(xiàn)任何歷史上的政府未獲得人民承認其合法性而能長治久安,或其不努力尋求人民承認其合法性”。而什么是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它受那些因素的制約?中國早期文明過渡到國家形態(tài)后,它的具體合法性是什么?

 

  一、從氏族到早期的國家“合法性是政治上有效統(tǒng)治的必要基礎,它是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共認的一種理念,依次而建立合法性統(tǒng)治的政府,人民承認其有服從的義務。”團,而作為統(tǒng)治者本身,也要為這種統(tǒng)治權力和行為尋求一種解釋,以便求得內心的安寧。這樣的權力,不依賴權力而訴諸人民的統(tǒng)一,必然是穩(wěn)固的。

 

  韋伯認為,三種純粹的合法性統(tǒng)治:傳統(tǒng)型,通過古人的承認和人們習于遵從,而被神圣化了的權威;超凡魅力型,由偉大領袖的超凡魅力、領導力、煽動力而產生的權威;法理型,依靠法制,以依理性而建立的規(guī)則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威。理性統(tǒng)治是建立在一項信念上之上,這些信念認為某些規(guī)范性原則具有合法性;傳統(tǒng)性統(tǒng)治立基于另一種信仰,這種信仰的內涵是遠古的傳統(tǒng),具有神圣性,因此根據此傳統(tǒng)而建立的權威有合法的身份;神圣性統(tǒng)治立基于人民對某個個體所具有的超凡神性、英雄氣質或模范性格所產生的歸順之心。

 

  通過對先秦國家制度及社會組織結構的考察,以及其他學者的研究,我們發(fā)現(xiàn),夏商周三代國家政權得以存在并發(fā)展,依賴于三方面的因素,即社會意識、社會組織方式及生產組織方式。所謂當時的社會意識,即當時社會成員對宇宙即自然秩序的一種探索和認知;社會組合組織方式即當時的社會存在,人們是按照何種方式結合而成一個社會共同體;而生產組織則指人們的生活狀態(tài),即獲取物質生活資料的方式。

 

  為了搞清這個問題,不妨從國家的產生過程中去把握,通過夏商周斷代工程,我們知道,夏朝自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1600年,生活在豫西晉南的夏族部落逐漸強盛起來,由于生產力不斷發(fā)展,人們的剩余產品不斷增多,私有現(xiàn)象逐步普遍,而血緣組織形式也早已過渡到父系氏族的大家族的形態(tài)。從文獻記載來看,當時黃河中下游地區(qū)發(fā)生了大洪水,禹日:“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下民昏墊。”嘲史載舜曾命大禹之父鯤治水,無果。后有人推薦其子禹。

 

  禹“決九川距四海,浚畎澮距川,暨稷播,奏庶艱食鮮食”,帶領族人“三過家門而不入”,取得了成功。因此,禹的威信得到眾部落的承認。邁克爾·羅斯金認為:“政府從以下方面可以獲得合法性:從基本的層面來講,它必須提供安全保障,那樣人民才有安全感;” 根據文獻傳說資料,大約在公元前21世紀,以大禹為首的夏部落取代堯舜而成為炎黃部落的首領,到這時,大禹還只是個部落聯(lián)盟的首領,當大禹權力大增,故意到涂山去狩獵,并且下令其它部落首領到那里去聚會,有遲到或不到的,均先后被罰或殺,可見相當專橫,而當防風氏因遲到而被處死時,這種聯(lián)盟的性質已開始發(fā)生變化。他年老時,本來依照慣例,亦要把位禪讓。部落聯(lián)盟的諸首領決議推選伯益。但夏禹生前沒有讓伯益擔當任何職務。與此同時,其子啟則身居要職,掌握朝綱。因此,筆耕文化推薦期刊,大禹死后,啟接了位。啟率眾把伯益打敗,甚至把伯益殺死了。

 

  其它部落起來反對,計有扈氏,及東夷氏。不過,都先后被啟打敗。然后,啟索性修筑了城墻,組織軍隊,建起監(jiān)獄。還把戰(zhàn)俘收作奴隸,行私有制,制訂刑罰,夏朝就這樣開始了。從歷史的角度來說,這是中國由公有制轉入私有制的開始,大禹的兒子啟廢除禪讓制,自立為王建立夏國。后人因而把堯禪于舜這種情況與禹傳位于啟這種情況區(qū)分開來,前者是禪讓,后者是世襲;前者是公天下,后者是家天下。由禪讓而到父傳子聯(lián)盟首領,這種公共權力由各部落自愿推舉到公共權力私有化,人類便邁進了國家社會的門檻。

 

  實際上,國家的誕生、夏王朝的建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正如權威的確立,也有一個逐漸被當時各家族認可接受的過程。禹在這之前已不斷使用暴力迫使別的部落服從夏部落的意志。夏禹推行這種威服的內在驅動力是什么呢?是氏族內部的變化,即由原來的父系氏族轉化成奴隸制家族,雖然這個時候,族人們仍然按血緣關系生產和生活,但族人內部已經出現(xiàn)了分化,出現(xiàn)了家族奴隸和家族貴族,家族性質已經發(fā)生變化,出現(xiàn)了剝削和私有制。于是部落首領便自然而然地要把家族內部這種關系擴展到整個部落聯(lián)盟。當家族內部貴族首領把這種關系普及化制度化,并依賴暴力來維持這種秩序時,國家產生了。

 

  二、神話傳說、“家國一體”和宗法制莫不是粉飾政權合法性的手段夏王朝的建立,即禹、啟通過種種努力迫使或因功而使其他部落臣服于夏族,以后,當然暴力能夠帶來統(tǒng)治權力,但并不能帶來合法性。怎樣鞏固其統(tǒng)治,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回顧歷史,可以發(fā)現(xiàn)凡是依托暴力而獲得政權者往往都要訴諸于天道和道統(tǒng)的正當性,總之會有一套看似合理的理論和制度論述來粉飾其暴力奪權行為。馬伯樂曾在其《(書經)中的神話》一書中說:

 

  “為了要在神話里找出歷史的核心,他們排除了奇異的、不像真的分子,而保存了樸素的殘渣。神與英雄于此變?yōu)槭ネ跖c賢相,妖怪于此變?yōu)榕涯娴暮钔趸蚣槌。這些穿鑿附會的工作所得者,依著玄學的學說(尤其是五行說)所定的年代先后排列起來,便組成中國的起源史。”在國家或政治秩序產生的最初階段,往往需要用神話傳說,來表明某種政治統(tǒng)治存在的合法性。為了證明血統(tǒng)的繼承性,《海內經》記:“黃帝生駱明,駱明生白馬,自馬是為穌。”統(tǒng)治者為了加強統(tǒng)治,也為了說明自己出生不凡,向大眾表明自己是授天意而下塵世來帶領大家的,也會杜撰一些虛幻  的故事來宣傳,讓大眾百姓永遠臣服于他。

 

  除了大肆的渲染政權的神秘性與正統(tǒng)性,政治體系的調整也是不可或缺的。

 

  張光直先生認為,“中國青銅時代文明的產生,在生產工具上并沒有明顯反映出由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這一重大歷史變化,通過技術進步而實現(xiàn)文明的突破是西方歷史發(fā)展的模式,在中國,由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變化主要體現(xiàn)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化上。”t61它反映出血緣關系或人們的血緣墨織形式在國家產生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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