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下智慧金融的私法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5-01-14 05:09
實踐層面的智慧金融正如火如荼地發(fā)展,但是在中國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智慧金融在公法上存在監(jiān)管困境,在私法上其所涉及的科技公司和金融服務機構兩大主體都存在歸責不足的問題,且智慧金融的私法責任問題往往被忽視。為了建構智慧金融主體的私法責任,對于科技公司,法律應當以風險領域理論為依據(jù)確立其應當負擔風險責任,同時采取動態(tài)體系論的立法模式設立科技公司風險責任的一般條款。對于金融服務機構,從解釋論出發(fā)金融服務機構應當對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承擔信義義務,但該問責方式有過于簡化責任歸屬的弊端;從立法論出發(fā),在科技公司提供的智慧金融產(chǎn)品符合高級人工智能標準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基于"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理論讓金融服務機構承擔有限責任。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風險的泛化:智慧金融的監(jiān)管困境與私法歸責不足
(一)金融制度是風險的制度化產(chǎn)物
(二)智慧金融所存在的制度性風險
二科技公司的風險責任及其動態(tài)體系立法
(一)科技公司風險責任之證成
(二)以動態(tài)體系立法論確立科技公司的風險責任
三金融服務機構完全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博弈
(一)基于信義義務的完全責任
(二)基于財產(chǎn)、人格分離的有限責任
本文編號:402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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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的泛化:智慧金融的監(jiān)管困境與私法歸責不足
(一)金融制度是風險的制度化產(chǎn)物
(二)智慧金融所存在的制度性風險
二科技公司的風險責任及其動態(tài)體系立法
(一)科技公司風險責任之證成
(二)以動態(tài)體系立法論確立科技公司的風險責任
三金融服務機構完全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博弈
(一)基于信義義務的完全責任
(二)基于財產(chǎn)、人格分離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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