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對學生傷害事件的處理
處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據(jù),現(xiàn)階段處理高校傷害事故的權威依據(jù)是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現(xiàn)階段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特點,受害者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高校在校生絕大多數(shù)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學生,冇資格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承擔刑事責任方面是完全刑事責任人。
受害者為獨生子女的情況增多: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現(xiàn)在的高校在校生獨生子女十分普遍。一方面他們在家庭和社會的關愛甚至溺愛的環(huán)境下長大,雖已成年但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并不成熟,對于潛在的安全隱忠以及自身行為可能給0己或者他人造成傷害的認識存在明顯不足,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往往成為傷害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致害者:另一方面也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不論子女是傷害事故中的受害者還是加害者,家長都會傾其資源維護自身的權益哪怕是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權益也就成為常事,從而嚴重影響甚至完全打亂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耍承受空前的壓力。
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至少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系,法律關系相對復雜。
教育經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高等教育雖然不是義務教育,但現(xiàn)階段很多的高校都存在經費不足的情況,國家也沒有用于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項撥款,在學校需要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賠償費用無從支出。
因自身心理原因致傷害的案例增多:社會轉型期的大學生呈現(xiàn)出的心理問題增多,在正確認識社會、認識自己和評價自己方面缺少必要的引導。在重要程度上社會交往是第一位,情感排第二,學習問題在第三位。
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校方責任的歸責基礎:校方對其教育和管理下的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基礎肇始于德國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于分配正義的需要發(fā)展起來的。設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會正義。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因自己行為導致發(fā)生一定結果的危險而負有防范義務:二是開啟或維持某種交通或交往而負有的警告、防范義務;三是因從事一定營業(yè)或職業(yè)而承擔防范危險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構成違法性,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關于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笫六條中的"社會活動"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因為社會活動不易冇償交易為前提。高校應當是包含在從事社會活動的主體之內的。相關的司法實踐也己明確了高校的安全保障義務
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頇防和法律應對:校方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積極預防
1 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防患于未然。
學生傷害事故一旦發(fā)生,不但對學生本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不幸,同時對學校的聲譽和和諧社會的建立帶來的不良影響,因此一定要把對事故的預防放在首位。既要在學校、教師、家長中大力強化事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又要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同時還要加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2 完善學生傷害事故兩小時報告制度。
兩小時報告制度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6條、《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guī)定: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及衛(wèi)生、公安等扣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向教育部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此法律規(guī)定,學校應形成制度并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指定專人負責此事。一旦事故發(fā)生,相關部門能迅速做出反應,并進行適當干預。及時上報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使相關貴任人和領導千部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xiàn)場指揮事故的處理和善后工作。為隨后的最終了結事故打好法律基礎。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后,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戶重后果的.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里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也應當包括刑事責任一一如果隱瞞、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如致使學生傷亡進一步擴大)的,應當追究相關貴任人的刑事責任。
3 鼓勵學生自愿參加傷害保險,對解決事故賠償問題多一逍保障。從高校學生傷害事故賠償?shù)默F(xiàn)狀來看,由于種種原因,許多受害學生的賠償?shù)貌坏綇氐捉鉀Q。為了解決學生傷害事故難以賠償這一難題,筆者認為,可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讓學生自愿參加傷害保險, 建立學生傷害事故充分有效的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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