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現狀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10:39
排污權交易是指為了達到保護環(huán)境、減少排污量的目的,在設定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在一定區(qū)域內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的作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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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戴爾斯理論在美國的實踐,到歐洲碳排放交易,排污權交易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的發(fā)展也有了20多年的歷史。1987年上海市結合黃浦江的治理開展了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驗的序幕;1988年建立了排污許可證制度;1991年開始進行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1993年國家環(huán)保局在包頭等6個城市試行二氧化硫和煙塵的排污權交易政策;1999年4月,國家環(huán)?偩峙c美國環(huán)保局通過簽署關于“在中國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協(xié)議, 明確遼寧省本溪市和江蘇省南通市為該項目的試點城市,這標志著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真正開始實施;
2001年,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正式在兩個城市展開;2002年3月,國家環(huán)保局與美國環(huán)保協(xié)會在我國開始了第二階段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實驗項目,確定了江蘇、上海、天津等省作為實施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城市,取得了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了經濟發(fā)展與環(huán)境保護的雙贏效果;2007年11月10日,我國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在嘉興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排污權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規(guī)范化、國際化;2008年化學需氧量排污權初始有償轉讓在江蘇省太湖流域率先開展;2008年8月5日,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和上海環(huán)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成立;2008年9月25日,由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中油資產管理公司,天津產權交易所三方共同出資設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這是中國第一家綜合性的排放權交易機構;2009年3月27日,在武漢成立了華中地區(qū)第一家排污權交易所,即湖北環(huán)境資源交易所;2009年在太湖流域適時推進氨氮、總磷排污有償適用試點。到目前為止,國家已批準湖北、湖南、內蒙古、浙江、江蘇、天津、山西等7個。ㄊ、自治區(qū))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
(二)排污權交易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1.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
嚴格的監(jiān)督機制是任何政策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前提條件。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效性也是以有效的監(jiān)督為前提的。排污權是政府創(chuàng)造出來的一種物權,政府部門的權力很大,如果這些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的監(jiān)督,各種尋租行為都會產生,排污權的“灰色交易”也就難免,F實中,一些廠商為了獲得排污權,不斷尋求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只要向相關政府部門尋租的成本低于排污權市場上的購買成本,廠商的理性決策就是通過尋租行為來獲得排污權。并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出于各種原因對排污權交易行為疏于監(jiān)督,使得排污權交易體系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2.法律保障缺失
國外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成就與其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分不開的。我國認識排污權交易制度比較晚, 且至今仍停留在理論層面,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法律,致使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沒有法律保障。
3.市場基礎不完善
排污權交易實質上是通過市場手段來解決環(huán)境問題,其效果需要良好的市場為基礎,與發(fā)達國家相比,筆耕論文,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交易,大多是在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下完成的,相關研究也發(fā)現,很多污染廠商參與交易的意愿并不是非常強烈,雖然市場上對排污權的需求是存在的,但是供給不足幾乎己經成為國內所有排污權交易試點區(qū)域的普遍現象,這使得想購買排污權的企業(yè)無法通過市場手段獲得,最終使該市場很難發(fā)揮作用。
4.排污權交易市場不規(guī)范:由于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區(qū)域分散、類型多樣。而排污權交易在國內不同地區(qū)不僅沒有統(tǒng)一要求,也沒有豐富案例可供借鑒。排污權交易紛繁復雜的要求與交易規(guī)則模糊不清的矛盾,造成排污權交易市場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行為。
本文編號: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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