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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yǎng)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7:48

一、法學的獨立性與法學教育的目標

什么是法律?對于這一命題我們無法得出精確的答案。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她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fā)展。[1]特別地在經濟學帝國主義彌漫的今天,法學與經濟學的交融和借鑒似乎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必然(或曰時尚)。但反觀經濟學自身的發(fā)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個世紀以前,通常一篇經濟學的論文往往以這樣的句子開頭:“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生活的日常交易行為的學科。”而今天,經濟學論文通常這樣開頭:“這篇不可避免的長文致力于一種特殊經濟的研究。在這一經濟中,效用函數(shù)的二階導數(shù)為一些有限的不連續(xù)量……只有像拓撲這樣一些基本的數(shù)學工具才適用”。[2]經濟學一步步地成為數(shù)學、物理學的分支。

那么法學呢?在20世紀學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學和經濟學的聯(lián)姻可是說是最令人回味的重頭戲之一?扑拐J為在存在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法律對于資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過明晰產權,界定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邊界和提供行為規(guī)范、在提高效率上發(fā)揮著難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納則以經濟效率為法律定向,試圖為法律之車鋪上一條經濟學的軌道,不僅為在法律分析中引進經濟學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礎,還使法律體系成為隨經濟發(fā)展而變化的開放體系。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的交融,又使得法學研究徘徊在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邊緣。一切的種種,法學的包容性是否使之喪失了自身的性格與魅力。從邏輯的角度看,經?梢钥吹椒▽W的權利義務觀在一點點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從研究的角度看,那種單純以研究問題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學研究與正義的理想之間越來越曖昧。法學教育的邊界越來越模糊,而綜合與獨立如何尋求一個適當?shù)钠胶猓?/p>

而財稅法學又與會計學、財政學、稅收學等存在教育內容上的交叉,在大學課程設置上,我們可以看到經濟管理類的財務會計和財政學課程的中都涉及到預算制度和一般的稅收制度,而這些在法學院系開設的財稅法課程中也是必備的教學內容。[3]這種看似重復的課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學理念和培養(yǎng)目標,而其間的差異并不是簡單地從教學大綱就可以區(qū)分得出。研究財稅法教學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首先必須研究法學人才培養(yǎng)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這又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本身的獨立性密不可分。

培養(yǎng)目標是一個國家培養(yǎng)人才的總體規(guī)范,具有權威性和導向性。1983年召開的世界大學校長會議一致認為,合格的大學生應具備三個標準:(1)堅實的專業(yè)知識,并掌握所攻讀的學科的方法論;(2)具有把所修學科知識同實際相結合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學科的成果相結合的能力;(3)大學畢業(yè)生不僅要成為一個訓練有素的專家,而且能樂于聽取別人的意見,能把他們的知識進行國際交流。[4]因此也有人總結到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學會知識、學會做事、學會做人、學會與人共處。[5]

那么具體到法學教育,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是什么?在馮象《法學院往何處去》一文中談到法學院的三個功用,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其次是供養(yǎng)(雇傭)一批學者,通過課堂教學和著書立說闡明法律的原理;最后則是這樣一套掩蓋現(xiàn)實矛盾、脫離生活經驗而只能循環(huán)論證的“學理”和思維方式,被法律專業(yè)人士,即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家組成的行會或利益集團全盤采納,宣傳運用。因此法學院不僅是法治意識形態(tài)的一個生產基地,也是法律的職業(yè)化或業(yè)務壟斷的門檻,這也是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描述過的西方式法律的歷史自主性的一項必要條件。[6]但即便如此,他依然認為法學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學院的教育,筆耕論文,最大的好處不是職業(yè)訓練,而是職業(yè)批判:豐富知識,訓練獨立的思維,樹立人生的理想。因此馮象指出,法學院不可以走商學院的道路。商人不承擔社會批判的任務。而法學教育不能以MBA為榜樣,滿足于市場、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開發(fā)。法學必須關心、提出并試圖回答困擾我們社會的一些基本問題;故而必須堅持學術獨立,與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標保持距離,才能建立起學術傳統(tǒng)和話語權威。

法律不是數(shù)理化、醫(yī)學那樣的專業(yè),有科學理論和實驗的基礎;也不是文史哲傳統(tǒng)學科,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因此我國綜合大學的法律院系也由過去的專業(yè)劃分發(fā)展為現(xiàn)在的不分專業(yè)的本科教學,雖然本科階段一般性的法學知識的全面教育,并無法充分實現(xiàn)職業(yè)培訓的需要,這也并非本科四年的教育可以達成的使命;因此筆者以為不分專業(yè)的本科法學教育的重點并不是對法律條文的熟知,也并非對法律程序等技術操作層面的應用自若,而是一種法學理論的傳承,而這里的理論不僅包括傳統(tǒng)的法理學、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也包括了民商法、行政法等有著長久研究歷史的學科,更是包括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年輕學科。而傳統(tǒng)學科的成熟與新興學科的發(fā)展,固然離不開與其他學科的互動,更離不開法學本身的獨立特質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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