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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事行為能力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9:36

行為能力制度依據(jù)自然人的本性設計,用于商主體時意義有限。商主體能力建立在完全行為能力基礎之上,商主體之間不存在行為能力差異。每個商主體特有的組織條件和方式造就了相應的經營能力,通過機關形成與表達意思,經營范圍是經營能力的外在表現(xiàn),商事登記是對經營能力的確認。商法依據(jù)經營能力判斷主體活動的法律效果,商法中的經營能力發(fā)揮著民法中行為能力類似功能,在商法中實際發(fā)揮制度功能的是經營能力。 

一、行為能力制度設計的固有邏輯

行為能力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反映不同自然人之間的差異,據(jù)以區(qū)別不同自然人行為的法律效果以維護交易秩序和生活秩序;行為能力制度設計包含了固有的邏輯結構,具備特有的制度功能。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制度結構

現(xiàn)代各國民法擁有相似的前提條件——人格獨立與意思自治,對于自然人適用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自然人之間存在行為能力差別;多數(shù)國家立法中認為法人不適用行為能力制度。

對于自然人適用行為能力制度,民法以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另外,以監(jiān)護和保佐、宣告禁治產制度為補充,形成行為能力制度體系。以《德國民法》為例,該法規(guī)定,未滿7周歲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年滿7周歲未滿21周歲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21周歲的是成年人,根據(jù)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如果他們不是精神病人或者禁治產人,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別事項,法律也有具體規(guī)定。比如結婚年齡,原則上必須達到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如果其已經年滿16周歲,且其未來配偶為成年人,監(jiān)護法院可以允許其結婚。關于訂立遺囑的能力,規(guī)定為年滿16周歲。德國法上關于禁治產的規(guī)定也與行為能力相關。宣告禁治產的情形是:“1.因精神病或者精神耗弱而宣告禁治產的,需要被宣告禁治產者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2.因揮霍浪費而宣告禁治產的,需要被宣告禁治產者揮霍浪費致自己或者家屬有陷于貧困之虞;3.因酗酒或吸毒而宣告禁治產的,需要被宣告禁治產者因此不能處理自己的事務,或者致使自己或者其家屬有陷于貧困之虞,或者危及他人安全。”其中,只有精神病人被宣告禁治產人時才為無行為能力,而當行為人是因精神耗弱或者揮霍浪費或者酗酒、吸毒而被宣告禁治產的,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行為能力確定的依據(jù)

行為能力確定的自然依據(jù)是意思能力。各國民法中規(guī)定的行為能力一般都與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等個人因素相關,即行為能力確定的依據(jù)是行為人的意思能力,意思能力的有無以及大小是確定行為能力狀況的關鍵因素。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理解自己行為社會后果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它揭示的是主體的自然屬性。自然人可能會因為其身體機能,即自然人主體屬性內部的因素,存在意思能力不全的可能性,這是對自然人設置行為能力的主要依據(jù)。

行為能力確定的社會依據(jù)是制度功能,行為能力制度在民事主體法中的預定功能是:
其一,構造自然人主體制度。行為能力制度是自然人主體制度的要素并與人格獨立、意思自治與監(jiān)護制度相銜接。所有自然人均具有獨立人格,享有權利能力,可以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法律關系主要通過法律行為形成,法律行為是意思自治的實現(xiàn)形式。在市民社會生活中,要求解決各種行為能力水平的自然人參與法律關系的效力問題。各國對于行為人欠缺相應行為能力的行為一般規(guī)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該行為人在此行為中是純獲利益的;通過監(jiān)護制度解決行為能力欠缺者參與法律關系問題,保護那些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行為人。

其二,保障實質平等。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行為能力制度有利于實現(xiàn)實質平等。法律規(guī)定所有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樣,權利能力的設定就從法律上超越了所有的不平等性,實現(xiàn)了形式平等;但簡單一致的平等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行為能力的引入有利于追求實質平等,通過區(qū)別對待使民法上的平等達到了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統(tǒng)一。

其三,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民法制度規(guī)范設置背后的價值導向是使市場中大量的交易行為處于相應的行為能力支配之下,以此獲得交易安全與秩序。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的雙方法律行為,如未成年人訂立合同,各國通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賦予法定代理人以撤銷權或者追認權,而另一方面也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這也反映了各國對相對人的保護,這種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從社會利益出發(fā)的。

其四,判定具體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行為能力從技術上設置了標準,據(jù)以確定相關當事人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一般不發(fā)生預期法律效果,其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是無效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自身行為能力相應的民事行為,不得獨立為重大復雜的民事行為。他們行為的法律效果可以分不同情況。通常情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都有法定代理人,他們可以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名義代為有效的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所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也是有效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一般是效力待定的行為,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筆耕文化傳播,只要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該行為即有效,否則該行為無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依據(jù)自主意志產生法律效果。  

二、行為能力運用在商主體制度中的矛盾

行為能力在商主體制度中缺乏存在的根基,在商主體制度適用中產生諸多矛盾。

(一)經營行為的意思能力要求高于完全行為能力

商主體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在一段時期內連續(xù)不斷地從事某種同一性質的營業(yè)活動,是一種職業(yè)性行為。如果將經營行為放到民事關系中考察,這種經營行為屬于復雜行為,對于主體的意思能力水平要求高,必須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起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排除在外。商人必須面對市場風險,其風險識別、防范、規(guī)避能力均高于普通人。所以,商人的意思能力是高于完全行為能力的專業(yè)水準的能力。

(二)商主體人格基礎中不包含行為能力

商主體的人格基礎是組織體,不存在生理發(fā)育基礎上的意志成熟問題。商自然人的組織結構簡單,一般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所擁有的商業(yè)技能為核心要素,結合少量的營業(yè)資本,簡單的營業(yè)設施,提供某種簡單的產品服務;從外部觀察,這種商業(yè)經營行為主要是經營者個人主導的,其營業(yè)體的經營意志與經營者個人意志似乎重合;從內部觀察,經營者本身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且是按照所經營業(yè)務的要求進行專業(yè)化塑造,如理發(fā)師掌握理發(fā)技藝。所以,個人的完全行為能力已經升華為專業(yè)的經營能力。商合伙雖然具有契約性質,但是,其組織性勿容置疑,商合伙的名義、財產、經營意志的形成、對外責任等方面均相對獨立于合伙人,商合伙的經營意志也是通過法定的制度性程序形成、表達,與開展經營活動的專業(yè)化要求相一致。公司經營意志通過內部機構來實現(xiàn),以法人機關形成、表達和實現(xiàn)意志,法人機關是不存在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之分的?傊,商主體以組織體為人格物質基礎,其經營意志是組織體所包含的機能,這種經營意志從來都是以完全行為能力為基礎。


(三)行為能力與各類商主體均不兼容

商主體的基本分類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行為能力制度要在商主體制度中運用,必須與具體類型的商主體兼容。



本文編號: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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