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預付費消費的現(xiàn)狀與問題
一、預付費消費的性質及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預付費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并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卻每次交付現(xiàn)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yōu)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并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發(fā)展的最大原因。通過現(xiàn)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發(fā)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fā)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消費是眾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征: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tǒng)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為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yè),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fā)展需求,可基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xiàn)的限度來看,預付費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并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yōu)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wěn)定的因素。
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清晰的,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消費者,享受《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承擔其基本義務。然而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消費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處,基于以上對預付費消費性質的分析,首先,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服務消費合同中的買受人,消費者以金錢作價的方式(這也是消費者在服務消費合同中最為重要的義務)換取經營者相應的給付行為,通常情況下消費者的這種行為可視為債務人的行為,然而,消費者在預付費中卻實施了先予行為,從而具有了債權人的某些權利和地位,即請求經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次,消費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納費用而分段地享受權利,承擔著權利落空的風險,不但如此,作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還被限制了作為一般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不知不覺成為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條款欺壓的對象。
二、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其一,經營者利用“拖”與“跑”的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在實踐生活中經?吹接薪洜I者在收取大量的會員費后就遁跡而無影無蹤,筆者也曾遇到過這樣的經歷,筆者花了60元在一理發(fā)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務機會并可節(jié)省十多元錢和以后每次單付費用的時間與精力。筆者在享受服務之前就一次性將十次的服務費預先交給了理發(fā)店,因而也就產生了十次的服務期待權,然而就在筆者辦理會員卡不到5個月時,該理發(fā)店消失一空,筆者自身的權益無處可保。經營者的消失讓消費者的期待權落空,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經營者的“跑”有兩種:一種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另一種是被迫的“跑”,即無害人之心卻實有害人之果。
其二,經營者使用“四變”的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實際情況是,經營者雖以優(yōu)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參與會員制度,然而又極大地限制優(yōu)惠的范圍與消費的時間段與服務類型。中國甘肅移動在2009年年未針對學生開展了一次“預存60元送60元話費”活動,但是參加這次活動的所有人都被要求開通某一特定的業(yè)務并扣。翟脑摌I(yè)務第一個月的費用,中國甘肅移動捆綁其業(yè)務并強制消費的行為嚴重地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其三,經營者肆意泄露消費者的隱私。在預付費消費的領域中,有些行業(yè)如電信部門、球會、大商場均會要求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些企業(yè)為了經營與審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個人信息作為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來,消費者個人信息外泄問題日趨嚴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經營者為了獲取大量利益也肆無忌憚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現(xiàn)象廣為存在。為了打擊這種行為,立法從刑法上對此進行了規(guī)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電信、金融、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而在剛通過不久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隱私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事權益列入其中。
其四,消費者維權難。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規(guī)定了救濟的途徑、方式與程序。但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如何維權于法無據。如經營者在騙取錢財后就蒸發(fā)了,筆耕論文,侵權者跑了,未有明確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健身休閑中心的會員?法院會承認會員卡的證據效力嗎?即使承認,僅僅依靠會員卡就能證明消費者的會員資格,就能證明消費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嗎?還有一個很客觀的問題在于,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群,而我國司法資源卻有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例全交由法院處理不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資源,而且增加了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案件的成本,而這又成為消費者是否選擇訴訟救濟的困擾。
然后,從道德風險上看,誠信制度的缺失與企業(yè)社會責任的缺乏是兩個最為根本的原因。信用制度的尚未建立是企業(yè)不誠信、經營者不誠信的根源,從國外的成功經驗來看,在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都建立了信用制度,雖然各國對信用制度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但對經營者的規(guī)定都有一個共同點:從嚴審查,從嚴處罰。根據國外的一項調查,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及其功能的發(fā)揮能創(chuàng)造5%的經濟增長點,同時又能減少近30%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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