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死緩制度的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0-07-10 00:19
【摘要】:死緩制度是我國自己獨有的一項刑法制度,它仍是死刑的一種,屬于死刑的范疇。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國應當在肯定保留死刑和死緩制度同時存在的合理性和現(xiàn)實必要性的前提下,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盡可能的減少死刑的適用,使得犯罪分子真心悔過,擁有被教育改造和重新做人的機會。死緩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幫助犯罪分子在符合某種條件下,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死刑,來實現(xiàn)對其的改造和教育,從而減少死刑的執(zhí)行。死緩變更為死刑立即執(zhí)行,必須準確的把握轉化的條件,不能任意轉化。目前我國的死緩制度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xiàn)在對死緩的適用條件過于模糊,特別是在對犯罪事實清楚以及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判斷上。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并且情節(jié)惡劣的,就應當報請最高院核準立即執(zhí)行死刑,但是在死緩轉化為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條件上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對于死緩的考驗期,罪行不同而設立相同的考驗期限,可能無法達到死緩所體現(xiàn)的威懾性,刑罰的目的也就難以實現(xiàn)。最后就是對于死緩的復核程序明顯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與我國程序正義的要求相違背,復核程序成為機關內(nèi)部的審批程序,勢必缺乏應有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通過分析死緩存在的問題,并且結合死緩存在的目的及現(xiàn)實意義,進而提出在完善死緩制度上的一些措施。建立合理的死緩制度有必要明確死緩的適用條件和轉化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條件,建議故意犯罪,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立即核準執(zhí)行死刑。對于死緩的考驗期可以適當?shù)难娱L,根據(jù)危害程度分為不同的年限,更好的實現(xiàn)對罪犯的教育和震懾。在堅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前提下,更合理的構建死緩制度,最大限度地調(diào)動死緩犯罪分子接受改造和教育的積極性,才能真正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
【學位授予單位】:太原科技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1
本文編號:2748192
【學位授予單位】:太原科技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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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銘暄;徐宏;;中國死緩制度的三維考察[J];政治與法律;2010年02期
本文編號:274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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