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存在的實踐問題及改進建議
發(fā)布時間:2024-10-03 04:32
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濫用取保候審、適用隨意性大,決定程序采取“行政審批”方式,以保結案、以保代偵到處存在;適用取保候審比例低導致羈押率居高不下;執(zhí)行監(jiān)督力度不夠出現(xiàn)脫保、棄保、串供,難以保障被取保候審人員按時參加訴訟;保證金的收取、管理、退還各環(huán)節(jié)問題重重,等等。究其根源,主要是該項刑事訴訟制度在確立時權屬定位不明;其在立法上存在著關鍵條文模糊、漏洞、沖突、歧義等;又缺乏配套和輔助的機制;此外,受社會環(huán)境的擠壓,總體法治意識不夠強,權力本位畸重。 因此,要全面改進取保候審制度。其一是在法理上予以調整,將其定位為附條件的權利;其二是促進法治文化,司法理念的轉變,為改進取保候審創(chuàng)造有利社會背景和先決條件;其三是立法上予以完善。擴大適用的范圍,嚴格取保的決定程序,賦予當事人上訴救濟權利;同時,建立健全配套的取保候審評估體制、保證金管理制度、監(jiān)管體制,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從而,達到合法、廣泛適用取保候審,盡量減少羈押,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向公平、公正高效邁進。
【文章頁數(shù)】:3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1 取保候審存在的實踐問題
1.1 取保候審適用隨意性大
1.1.1 “降格”適用取保候審
1.1.2 “升格”適用取保候審
1.1.3 重復或超期適用取保候審
1.2 取保候審適用率偏低
1.3 取保候審執(zhí)行監(jiān)管不力
1.4 保證金收和退不規(guī)范
2 取保候審存在問題的成因
2.1 取保候審功能定位失準
2.2 取保候審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2.2.1 立法用語模糊
2.2.2 立法內容存在漏洞
2.2.3 立法規(guī)范有沖突
2.2.4 立法解釋存在歧義
2.2.5 立法與司法實踐脫節(jié)
2.3 取保候審受到社會環(huán)境擠壓
2.3.1 法制觀念整體滯后導致價值取向習慣于“有罪推定”
2.3.2 司法機關側重行使職權追求政績
2.4 取保候審缺乏配套的社會輔助機制
3 取保候審改進建議
3.1 將取保候審的屬性定位為附條件的權利
3.2 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轉變司法理念
3.2.1 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國民的法治意識
3.2.2 落實司法公正增強民眾的法制信仰
3.3 通過進一步的規(guī)范完善立法
3.3.1 明確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3.3.2 規(guī)范辦理程序
3.3.3 增加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律責任
3.3.4 明確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3.3.5 規(guī)范保證金的管理制度
3.3.6 暢通取保候審的司法救濟途徑
3.3.7 增加取保候審風險責任的免責條款
3.4 建立健全取保候審配套輔助制度
3.4.1 建立“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
3.4.2 建立起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有效社會監(jiān)管機制
3.5 健全監(jiān)督制約體制
3.5.1 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和公檢法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監(jiān)督
3.5.2 律師、新聞媒體、人大、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監(jiān)督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06761
【文章頁數(shù)】:3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1 取保候審存在的實踐問題
1.1 取保候審適用隨意性大
1.1.1 “降格”適用取保候審
1.1.2 “升格”適用取保候審
1.1.3 重復或超期適用取保候審
1.2 取保候審適用率偏低
1.3 取保候審執(zhí)行監(jiān)管不力
1.4 保證金收和退不規(guī)范
2 取保候審存在問題的成因
2.1 取保候審功能定位失準
2.2 取保候審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2.2.1 立法用語模糊
2.2.2 立法內容存在漏洞
2.2.3 立法規(guī)范有沖突
2.2.4 立法解釋存在歧義
2.2.5 立法與司法實踐脫節(jié)
2.3 取保候審受到社會環(huán)境擠壓
2.3.1 法制觀念整體滯后導致價值取向習慣于“有罪推定”
2.3.2 司法機關側重行使職權追求政績
2.4 取保候審缺乏配套的社會輔助機制
3 取保候審改進建議
3.1 將取保候審的屬性定位為附條件的權利
3.2 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轉變司法理念
3.2.1 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國民的法治意識
3.2.2 落實司法公正增強民眾的法制信仰
3.3 通過進一步的規(guī)范完善立法
3.3.1 明確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3.3.2 規(guī)范辦理程序
3.3.3 增加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律責任
3.3.4 明確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3.3.5 規(guī)范保證金的管理制度
3.3.6 暢通取保候審的司法救濟途徑
3.3.7 增加取保候審風險責任的免責條款
3.4 建立健全取保候審配套輔助制度
3.4.1 建立“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
3.4.2 建立起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有效社會監(jiān)管機制
3.5 健全監(jiān)督制約體制
3.5.1 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和公檢法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監(jiān)督
3.5.2 律師、新聞媒體、人大、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監(jiān)督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0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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