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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伙主體地位辨析

發(fā)布時間:2020-10-19 20:45
   我國學術界關于“第三民事主體”的爭論,從80年代中期至今,一直未曾停止過。從這一問題提出至今,要求肯定合伙主體地位的呼聲一直居于主導地位。但是持肯定說的學者關于這一問題的論述存在諸多不嚴謹?shù)牡胤?在論據(jù)使用和論述過程中有若干誤區(qū)和漏洞,導致得出的結(jié)論難以服人。本文從澄清合伙、民事主體、權(quán)利能力一系列基本概念入手,提出相應的民事主體判斷標準,分析合伙自身的結(jié)構(gòu),對其民事主體地位進行了辨析,得出了否定的結(jié)論,并認為是否確認其主體地位對合伙不會產(chǎn)生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不論是從法律邏輯上還是法律價值判斷上講,都無必要確認合伙的主體地位。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明確了論述對象,我國目前所爭論的合伙為商事合伙,對應于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規(guī)定的無限公司,二者為同一范疇。 文章第二部分界定了民事主體的標志——權(quán)利能力的本質(zhì)含義,從而明確了民事主體的內(nèi)涵,為提出具體民事主體判斷標準或法律要素確立了前提。在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社會組織體都被確立為民事主體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反映的是二者的共同之處,指稱的是權(quán)利義務的歸屬點。權(quán)利、義務、責任集中到一個方面,即成為法律主體。權(quán)利能力即為權(quán)利義務的歸屬資格!皻w屬”一詞與其他定義方式相比,更準確地反映了“主體”、“權(quán)利能力”的本質(zhì)。 文章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礎上,圍繞“歸屬資格”提出了民事主體的具體判斷標準或者說主體要素。本文認為,團體獨立意思能力是“歸屬資格”的決定性要素,從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中可以清楚地反證出這一點。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對行為相對人的保護。在某團體不能形成獨立意思,而是由其他實體操縱控制的情況下,將法律行為后果歸屬于團體,對行為相對人來說,是對與之發(fā)生法律關系的對象的混淆,會導致相對人作出錯誤預期和判斷,承擔不正當風險。另外,獨立財產(chǎn)也是團體民事主體不可或缺的基礎性要素,獨立責任則是擔當義務的表現(xiàn)。合伙無獨立意思能力,無獨立財產(chǎn),無獨立責任能力。因此,合伙的自身結(jié)構(gòu)決定了它不具有歸屬資格,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也無從談得上是“第三民事主體”。 文章第四部分從歷史和比較法角度討論了合伙的主體地位。 合伙具有訴訟當事人地位,這一點往往被用來論證合伙在實體法上亦應具有主體地位。因此,文章第五部分討論了合伙的當事人能力及其與實體法權(quán)利能力
【學位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6
【中圖分類】:D913.99
【文章目錄】:
內(nèi)容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商事合伙特質(zhì)分析及民事主體表現(xiàn)形式之爭
    一、前提
    二、商事合伙特質(zhì)分析
        (一) 商事合伙之含義
        (二) 商事合伙之特質(zhì)所在
    三、民事主體表現(xiàn)形式之爭
第二章 民法上主體地位的標志——權(quán)利能力
    一、關于權(quán)利能力的概念及其定義的方式
    二、權(quán)利能力的產(chǎn)生和本質(zhì)
第三章 民事主體之具體判斷標準及對商事合伙之具體分析
    一、關于團體民事主體判斷標準的現(xiàn)有學說
    二、獨立意思是判斷主體資格的首要標準和決定因素
        (一) 獨立意思對于民事主體資格之意義
        (二) 團體獨立意思之保障條件及對合伙的具體分析
    三、獨立財產(chǎn)和獨立責任對于團體民事主體資格的意義
        (一) 概述
        (二) 合伙之財產(chǎn)、責任分析
    四、團體獨立名稱不是團體主體資格的要素
    五、總結(jié)
第四章 歷史沿革及比較法研究
    一、學者從歷史沿革角度對我國的民事主體立法模式提出質(zhì)疑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回應
    二、各國民事主體立法模式比較分析
        (一) 大陸法系諸國關于合伙地位及民事主體表現(xiàn)形式之規(guī)定
        (二) 分析說明
第五章 商事合伙的訴訟當事人能力
    一、問題的提出
    二、訴訟當事人能力與權(quán)利能力的一致性
    三、合伙訴訟當事人能力的確認——法律的價值判斷
    四、小結(jié)
第六章 商事合伙與無權(quán)利能力社團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商事合伙(無限公司)與無權(quán)利能力社團的區(qū)別
    三、小結(jié)
結(jié)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2條

1 李永軍;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J];法學研究;2005年05期

2 李永軍;論商法的傳統(tǒng)與理性基礎——歷史傳統(tǒng)與形式理性對民商分立的影響[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2年06期



本文編號:284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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