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當出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02:21
【摘要】:不當出生是一類在產前檢查技術進步后發(fā)展起來的橫跨侵權法和合同法領域的案件類型。不當出生案件和產前檢測技術、社會經濟發(fā)展及公民生育觀念有很強的正相關。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公民生育觀念由原來刀耕火種式的粗放生育觀念向注重子女撫養(yǎng)質量的精耕細作式育兒思路轉變,并且我國科技的進步、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以及法制建設的完善,共同促使公民更有動力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綜上所述,我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不當出生案件數(shù)量將會增加或者至少維持在當前的數(shù)量。文章在整理歸納不當出生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及侵權損害責任構成要素的基礎上指出,當前學界和司法實踐對不當出生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是先天缺陷兒能否成為訴訟主體、不當出生案件中受害人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究竟是何種權益以及不當出生損害賠償?shù)姆秶C鎸η笆鰻幾h焦點,我國宜并行適用侵權訴訟及違約訴訟解決不當出生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在此類案件中,先天缺陷兒不宜成為訴訟主體,其父母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父母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為身體健康權及優(yōu)生優(yōu)育權,因此產生了特殊撫養(yǎng)費、醫(yī)療費等財產損失,遭受了嚴重的精神痛苦,這些損害均應當由醫(yī)療機構進行賠償。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D923.6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3;D92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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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曉U,
本文編號:26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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