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制簽訂問題研究——基于《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5-01-04 05:56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的強制締約義務(wù),自頒布以來飽受爭議,分歧在于用人單位是否有選擇簽訂或不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權(quán)利,各地方立法的裁判規(guī)則亦存在差異。通過論述該條款的法律適用困境,借鑒域外立法實踐,提出完善不定期勞動合同強制締約的建議,不僅要完善條款自身存在的問題,還應(yīng)適度放寬解雇保護制度,使兩種制度配套發(fā)揮立法效用。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不定期勞動合同之立法價值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的適用困境
(一)“連續(xù)”的具體含義不明確
(二)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強制簽訂適用問題
(三)解雇保護制度缺陷
(四)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程序不清
四、域外立法借鑒
(一)美國
(二)德國
(三)日本
五、不定期勞動合同強制簽訂完善建議
(一)明確連續(xù)的具體含義
(二)立法確定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強制簽訂義務(wù)
(三)重構(gòu)解雇保護制度
(四)設(shè)立具體的不定期勞動合同簽訂程序
六、結(jié)語
本文編號:4023006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不定期勞動合同之立法價值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的適用困境
(一)“連續(xù)”的具體含義不明確
(二)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強制簽訂適用問題
(三)解雇保護制度缺陷
(四)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程序不清
四、域外立法借鑒
(一)美國
(二)德國
(三)日本
五、不定期勞動合同強制簽訂完善建議
(一)明確連續(xù)的具體含義
(二)立法確定兩次定期勞動合同后強制簽訂義務(wù)
(三)重構(gòu)解雇保護制度
(四)設(shè)立具體的不定期勞動合同簽訂程序
六、結(jié)語
本文編號:40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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