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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勞動者該項義務是否自然免除?

發(fā)布時間:2024-05-08 00:24
  <正>案情簡介2016年1月,職工胡某應聘到某廣告公司工作,擔任創(chuàng)意設計,月工資8000元。同年6月,雙方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對保密內(nèi)容、競業(yè)限制期限、補償標準等作出相關約定,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內(nèi),胡某不得自營或進入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2017年5月,胡某遞交辭呈,離開廣告公司。2017年11月,胡某應邀到另一家廣告公司上班。該廣告公司知曉后,一紙訴狀將胡某告上仲裁庭,要求胡某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案例解析
    一、競業(yè)限制生效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1. 協(xié)議事先訂立。
        2. 主體限定準確。
        3. 期限選擇合理。
        4. 法律責任明晰。
    二、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 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是否自然免除?
    三、在職時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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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6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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