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對消費者過度維權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探討
論文摘要 商品購買者因為商品質量問題,憑借媒體等形式,向商品出售方提出高價賠償?shù)男袨槭欠駱嫵汕迷p勒索罪是目前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對消費者過度維權的刑法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對過度維權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懲罰的范圍。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過度維權 敲詐勒索罪
商品購買者因為所購買的產品存在一些質量上的問題便以此為理由憑借媒體或者是其它一些形式向商品出售方或者是生產方提出高價賠償,這種行為是不是具有刑法上敲詐勒索的性質?現(xiàn)階段對這種現(xiàn)象的主要看法有兩種,一種是有罪一種是無罪。
對于敲詐勒索的行為,國內刑法是通過簡單的罪狀形式來進行明確的。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通過威脅或者脅迫的手段,強迫受害人交出大數(shù)額貴重物品,企圖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產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在對行為人進行罪狀的判定的時候需要考慮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從主觀這一角度來看,行為人企圖要強占他人財物,從客觀的角度上來說,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雖然司法解釋對罪名的入罪范圍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購買者在商品購買過程中的過度索要賠償金這一現(xiàn)象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來對其有罪與否進行認定。
當購買者因為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不通過法律渠道,而是以不向媒體曝光作為交換條件,向商品供應商提出過度索賠的現(xiàn)象,從表面上來看這種顯現(xiàn)與法律條例對敲詐勒索的定義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法律對這一行為的有罪與否任然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的觀點是必須要先對消費者過度維權行為進行刑法上的分析探討,只有這樣做才能更加合理、科學地對這一行為的有罪與否,以及判定標準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以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矛盾。
一、對消費者過度維權的刑法分析探討
在對購買者過度維權進行判定的時候我國法律持有的態(tài)度是極度限制類型的。根據(jù)國內法律對于敲詐勒索這一行為的明確定義與判定。而對于過度維權這一行為的出現(xiàn),要對其進行有罪與否的判定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十分的多,各國實踐中一般認為對這一行為的定罪需要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其行為程度是否在社會倫理能夠接受的范圍內,考慮債權行使目的的正當性、權利行使方式的相當性、受害者所受的影響的程度等等。
所以說,在對過度維權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進行判定的時候必須要對下面幾個方面進行綜合性的考慮:
。ㄒ唬┚S權的依據(jù)
首先要對行為人產生過度維權行為的原因進行分析,如果沒有任何可靠依據(jù),是行為人故意搗亂那么這種行為已經對商品供應商造成了影響甚至是傷害,這種情況下,應以犯罪論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企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別人財務的敲詐勒索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為人的索賠數(shù)額與實際造成的傷害相差過大,只要符合維權的標準,那么這種行為將不會受到制罰。但是,本文的觀點是,行為人有依據(jù)的維權行為如果不是在正當方式下進行,而是以條件交換進行的,那么其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ǘ┧髻r的數(shù)額
需要我們注意的一點是即便是行為人維權過程中向商家提出了超過造成傷害的總值的賠償要求,但是仍不能將其作為是判定為維權者有罪的根據(jù)。只有在行為人維權過程中采取了不正當方式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通常情況下,對購買者來說,他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所以說不管行為人在維權的過程中提出多大的賠償金額都不能作為判定其敲詐勒索罪名成立的依據(jù)。
在這里我們以《京華時報》2006 年4月21日的一篇報道作為案例來分析,黃女士買了一臺2萬多元的華碩牌筆記本電腦,黃女士的一個朋友對她剛買的產品進行了檢測后發(fā)現(xiàn)了電腦的CPU使用的是工程測試芯片,違反了市場的規(guī)定。緊接著,,黃女人和好友便以此為理由,向華碩提出了要么賠償500萬美元要么就像媒體曝光他們的違規(guī)行為這個要求,并提醒稱如果對方不予以回應將使之損失國內市場數(shù)十億的收益。對方在受到威脅之后立馬打電話報了警。短短的幾天內這兩個人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北京市海淀區(qū)警方羈押。第二年的11月份,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黃女士作出不起訴的判定。檢察院對黃女士的《刑事賠償確認決定書》指出,黃女士的行為屬于過度維權但是尚構不成敲詐勒索的罪名。
在這個案例里面,黃女士索要500萬美元,很明顯這一索賠數(shù)額過大了,就算是黃女士自己肯定也感覺到了這樣做事不合理的。從國外的審判實踐來看,不管行為人的索賠數(shù)額是多少,只有其采取了正當?shù)姆绞,那么就不能收到財產犯罪的裁判。
直到現(xiàn)階段,國內法律界對于究竟索償款數(shù)額超過多少才算是過度索賠任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物質損害賠償?shù)臉藴,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可供參照的。在行為人維權的過程中,其實在他們心里面對與對方給自己造成的損害的總額還是很清楚的,自己向對方提出的索賠數(shù)額有沒有過度每一個行為人自己都有一桿稱。本文的觀點是,不管如何對于這類高價索賠案件,如果輔之以威脅、要挾方法,應該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ㄈ 索賠的方式
在對行為人的索賠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過程中,行為人采取什么樣的維權方式是最關鍵的一個因素。在這里,我們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帶有犯罪性質的索賠方式主要是指為了獲取對方財物而對對方所實施的、沒有達到抑制對方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行為。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表現(xiàn)出來,用恐嚇的方式告訴讓對方必須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動,否則就將對方置于十分不利的位置上,使其產生心理上的恐懼,不過任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危害對方的行為出現(xiàn)。實踐中常發(fā)的以向新聞媒體曝光他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隱私等相要挾的行為,在客觀上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因為現(xiàn)代媒體具有傳播快,信息量大燈特點,所以行為人在維權的過程中,要是對于所掌握的信息資料不能以恰當?shù)姆绞竭M行合理的利用那么將會給商家?guī)砭薮蟮臒o法挽回的災難,不利于問題的有效解決與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所以,向媒體公布會對相對方產生一定程度的精神強制,是一種脅迫行為。
現(xiàn)階段,媒體報道的嚴謹性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需要完善和加強,通過媒體曝光作為索要高價賠償?shù)慕粨Q條件,當然會對商家產生心理上的強制,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shù)氖侄。單純地通過媒體來曝光質量問題屬于維權行為。但是一旦將曝光作為獲得高價賠償?shù)慕粨Q條件則帶有了一種違法的性質。
二、過度維權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懲處的范圍
1.在對購買者在維權過程中產生的敲詐勒索的行為,司法判定既不能對此置之不顧也不能過于嚴格,而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以購買的木地板為假冒偽劣產品為由,通過不正當方式,向商家趙某勒索人民幣一萬多元。一年后幾人又以同樣的方式,向被害人焦某勒索五千多遠人民幣。2008年這一詐騙團伙被揭穿告上了法庭。2009年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商品購買者購買質量達標商品的權益,對商品的安全使用權利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李某這一詐騙團伙出于利用商品瑕疵索賠的目的,結伙購買木地板的行為,是對法律權威性的挑戰(zhàn),屬于弄虛作假,投機倒把的違法行為,他們利用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來獲取高額賠償,手段卑鄙,觸犯了法律的底線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其行為雖有打假維權的形式,但實質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敲詐勒索罪。
4.商品購買者在發(fā)現(xiàn)產品質量問題后已經獲得了供應商相應的賠償,而且在使用的過程中沒有發(fā)現(xiàn)其它的問題卻又一次以之前的問題為理由向供應商提出額外賠償,并以曝光存在的問題作為交換條件要挾供應商的行為也帶有敲詐勒索的性質,必須要給以其一定的法律制裁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進行分析,楊某與徐某在喝啤酒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酒中出現(xiàn)異物,二人便以此作為理由向燕京啤酒(山東無名)股份有限公司濟寧辦事處提出賠償要求,該辦事處為了息事寧人便以兩箱啤酒作為賠償送給二人。每過一段時間這二人又一次以酒中有異物,商標以及價格問題等作為理由,向該公司提出了賠償要求,對該公司的市場形象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該公司負責人隨即將二人報告給了警方,二人被抓獲。第二年,該地區(qū)法院分別對這兩個人進行了最終判決,判決結果是: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敲詐勒索罪的判定標準經過了多次的調整與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所以,消費者在已經得到了一定的賠償金以后,又多次以曝光作為要挾勒索財物,嚴重影響商品供應商的生產生活的行為也具有敲詐勒索的性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結語
雖然隨著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與法制教育的推廣,我國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但是對于一些維權知識與注意的事情他們還是存在著很大的認識上的問題。消費者濫用權利實施私力救濟,不僅損害了經營者合法權利,也破壞了法治的穩(wěn)定。在面對行為人過度維權的現(xiàn)象的時候,司法人員一定不能心軟, 必須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違法行為以嚴厲的懲罰。另外,消費者也應該加強自身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并盡量降低公力救濟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本文編號: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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