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力論綱
發(fā)布時間:2024-07-04 22:16
檢察機關的改革正在進行當中,但是相對于審判機關的改革而言,力度和進度都相對小了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應該是缺乏有效的理論指導,在一些根本問題和核心問題上學界達不成共識,沒辦法形成成熟完善的理論來有效地指導檢察改革。檢察機關的改革就只能“零敲碎打”的進行,不管是主訴檢察官制度還是暫緩起訴的試行都是業(yè)務層面上的改革,沒有觸動核心。 檢察機關改革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檢察機關權力本質的認識,這在學界爭議頗多,而且很難調和。本文第一部分以此為出發(fā)點,對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重新認識。首先列舉學界現(xiàn)有的觀點,現(xiàn)在有關檢察機關權力的觀點主要有四種:司法權說、行政權說、行政司法雙重屬性說、法律監(jiān)督權說。然后再逐一進行批判,這四種觀點或(?)邏輯不周延,或(?)雖然邏輯上比較嚴密但卻不能很好的指導實踐,對推進檢察改革沒有多大作用。接著,論證了定位我國的檢察權必須把握好的幾個原則:把檢察機關權力放在訴訟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的視野中考察;必須堅持和遵守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跳出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的藩籬;檢察機關的權力具有單一性方能名正言順行通。 筆者認為,我國的檢察機關,有其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
【文章頁數(shù)】: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檢察權:檢察機關權力在權力形態(tài)層面的定位
一、理論界對檢察機關權力性質的爭議
(一) 司法權說
(二) 行政權說
(三) 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屬性說
(四) 法律監(jiān)督權說
二、認識檢察機關權力性質必須把握的原則
(一) 必須在訴訟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的視野中考察
(二) 必須堅持和遵守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 必須跳出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的藩籬
三、檢察機關權力性質之我見
(一) 檢察機關權力的特征
(二) 定位檢察機關權力的性質必須尋找新的權力形態(tài)
(三) 權力形態(tài)的雙層意義
(四) 兩個層面上的檢察權
第二部分 公訴權:檢察機關權力在實踐層面的定位
一、進行公訴是檢察機關權力制度產生最主要誘因
(一) 大陸法系檢察制度的產生
(二) 英美法系檢察制度的產生
二、現(xiàn)今世界檢察機關權力都是以公訴權為核心進行配置的
(一) 法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二) 德國檢察機關權力的內容及其發(fā)展變化
(三) 日本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四) 英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五) 美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的檢察機關權力的內容——以公訴權為核心
第三部分 反思與重構:我國檢察機關權力的應然性配置
一、公訴準備權
(一) 偵查指揮權
(二) 專論審查批捕權
(三) 職務犯罪偵查權
二、提起公訴權
(一) 起訴二元機制
(二) 我國的立法現(xiàn)狀
(三) 學界觀點及改進
三、不起訴權及起訴裁量權
(一) 法定不起訴與不起訴權
(二) 酌定不起訴與起訴裁量權
四、變更公訴權
(一) 我國的立法現(xiàn)狀
(二) 變更公訴權的主體
(三) 改進辦法
五、公訴救濟權
(一) 抗訴權
(二) 庭審監(jiān)督權的存廢
(三) 執(zhí)行監(jiān)督權
結語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00615
【文章頁數(shù)】: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部分 檢察權:檢察機關權力在權力形態(tài)層面的定位
一、理論界對檢察機關權力性質的爭議
(一) 司法權說
(二) 行政權說
(三) 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屬性說
(四) 法律監(jiān)督權說
二、認識檢察機關權力性質必須把握的原則
(一) 必須在訴訟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的視野中考察
(二) 必須堅持和遵守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 必須跳出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的藩籬
三、檢察機關權力性質之我見
(一) 檢察機關權力的特征
(二) 定位檢察機關權力的性質必須尋找新的權力形態(tài)
(三) 權力形態(tài)的雙層意義
(四) 兩個層面上的檢察權
第二部分 公訴權:檢察機關權力在實踐層面的定位
一、進行公訴是檢察機關權力制度產生最主要誘因
(一) 大陸法系檢察制度的產生
(二) 英美法系檢察制度的產生
二、現(xiàn)今世界檢察機關權力都是以公訴權為核心進行配置的
(一) 法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二) 德國檢察機關權力的內容及其發(fā)展變化
(三) 日本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四) 英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五) 美國檢察機關權力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的檢察機關權力的內容——以公訴權為核心
第三部分 反思與重構:我國檢察機關權力的應然性配置
一、公訴準備權
(一) 偵查指揮權
(二) 專論審查批捕權
(三) 職務犯罪偵查權
二、提起公訴權
(一) 起訴二元機制
(二) 我國的立法現(xiàn)狀
(三) 學界觀點及改進
三、不起訴權及起訴裁量權
(一) 法定不起訴與不起訴權
(二) 酌定不起訴與起訴裁量權
四、變更公訴權
(一) 我國的立法現(xiàn)狀
(二) 變更公訴權的主體
(三) 改進辦法
五、公訴救濟權
(一) 抗訴權
(二) 庭審監(jiān)督權的存廢
(三) 執(zhí)行監(jiān)督權
結語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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