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非管轄沖突及其解決方式
(一 )非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對某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及其行為行使獨占性管轄而與其他國家產生利益沖突。如果一國在行使其獨占性管轄權時并沒有違背其依照習慣國際法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那么就應該是無可指責的 ;即使這種管轄權的行使對其他國家的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 ,其他國家也不能依據國際法來主張其權利。比如 ,如果一國所建立的反傾銷制度沒有違背該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也不違反一般的國際法規(guī)范 ,那么該國政府責令本國的進口商就某項貨物的進口繳納一定數額的反傾銷稅 ,就是完全正當的 ,盡管征收反傾銷稅的結果會帶來出口國的利益損失 ;同樣 ,如果一國政府依據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類技術的出口 ,盡管與技術進口國的利益發(fā)生沖突 ,也不能認為違法的。可以說 ,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 (法律上 )的沖突 ,而是利益上的沖突 ,它產生于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
。ǘ )非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既然非管轄沖突在實質上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的沖突 ,所以 ,解決這類沖突的途徑就應該是不同國家的利益的協調。具體的解決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 .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對國際經濟交往實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 ,因此 ,如果某項政府控制無助于這一目的的實現 ,那么這項政府控制就應該予以取消。所以 ,問題的關鍵在于確認某項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維護本國的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 ,實施政府控制與不實施政府控制 ,究竟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以美國對社會主義國家所實施的出口控制來看 ,立法者考慮問題的出發(fā)點是 :社會主義國家的存在對美國的利益構成威脅 ,因此必須控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 ,特別是那些具有軍事用途的物品和技術的出口 ,這樣才能扼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擴張”,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 ,對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扼制 ,而應該融合。應使這些國家的經濟與西方國家的經濟聯系到一起 ,并保證這些國家的政局的穩(wěn)定 ,這樣才能使這些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成為有責任感的成員 ,才能避免發(fā)生劇烈的國際沖突8 .因此 ,應擴展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經濟貿易交往 ,而不是過多地限制這種交往。如果從我們的觀點出發(fā) ,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完全可以和平共處 ,不應該基于政治目的而實施出口控制 ,平等的國際經濟交往可以增進各國的利益并有助于維護國際和平。我們當然不能要求美國政府完全接受我們的觀點 ,但美國也許應該通過對其西歐盟國的做法的考察來考慮調整其出口控制政策。西歐國家與美國實行同樣的社會制度 ,但這些國家的出口控制政策特別是近二三十年間的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控制政策卻要比美國寬松得多。究竟是西歐國家的做法還是美國的做法更有利于本國的利益 ,通過認真的比較大概不難得出結論。
第二 ,實施政府控制所期待的利益與可實際獲得的利益 ,究竟以哪一種利益為著眼點。由于各種因素的卷入 ,一國實施政府控制所期待的利益往往與實際所獲得的利益存在著差距。在這種情況下 ,實施政府控制的國家更應該著眼于可實際獲得的利益。如果期待利益與可實際獲得的利益相距較大 ,而可實際獲得的利益與實施控制的代價相比并無明顯的效益 ,那么就應該放棄這種控制。在前面所列舉的天然氣管道工程事件中 ,美國禁止其本國公司向前蘇聯方面提供與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采有關的技術和設備 ,是期待著西歐國家能采取合作的立場 ,期待著其出口管制能對西歐國家的公司構成約束 ,從而阻止蘇聯獲得有關的技術和設備。但其實際效果卻是 :美國公司的出口利益受到損害 ;蘇聯從西歐公司獲得了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 ;西歐盟國對美國的政策表示出強烈不滿 ;外國公司對于同美國公司的合作產生懷疑。對于這樣一種實際的后果 ,無論美國政府是否有所預見 ,都表明其決策的失誤。
2 .確立統(tǒng)一的國際標準
確立政府控制的國際標準可以使政府控制的實施條件趨于一致 ,可以對各個國家的利益予以平衡 ,從而減少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沖突。例如 ,通過確立實施反傾銷法的條件 ,就可以使各國的反傾銷實踐大體相同 ,當一國實施其反傾銷法時 ,利益受到影響的國家就不會感到受到挑戰(zhàn)。確立國際標準的最為理想的方式是締結國際公約 ,通過公約來使眾多的成員國接受某項標準 ,再通過成員國的反復、經常的實踐擴展這些標準的影響范圍 ,最終使其成為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guī)范。國際社會在通過公約方式確立國際標準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關貿總協定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所達成的新的協議在有關政府控制的國際標準的確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其主要表現可歸納為兩個方面 :
第一 ,在外國人和外國貨物的待遇方面 ,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標準。關貿總協定的最初文本即已在國際貨物貿易方面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倕f定的第三條規(guī)定 :“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 ,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的國內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一締約國家的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 ,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guī)定方面 ,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于相同的國內產品所享受的待遇”,這些規(guī)定可保障外國進口產品在進口國的經銷過程中免遭歧視待遇?倕f定的第一條規(guī)定 :“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yōu)待、特權或豁免 ,應當立即無條件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這一規(guī)定旨在消除締約國之間以及締約國與非締約國之間在進出口貿易控制方面的差別待遇 ,使所有締約國都獲得同等的貿易條件和機會。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也都在不同的范圍確立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例如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三條規(guī)定 :除了某些例外情況 ,“每一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對其成員國的國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對其本國國民所提供的待遇”;協議的第四條規(guī)定 :“就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言 ,一個成員國向任何其他國家的國民所給予的任何利益、優(yōu)待、特權或豁免都應立即無條件地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國的國民。”通過確立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標準 ,可使得一個締約國的國民和產品 ,在特定范圍內 ,在另一締約國獲得非歧視性待遇 ,這也意味著在政府控制方面 ,外國人和外國產品不會受到歧視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沖突。
本文編號: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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