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以潘玉梅、陳寧受賄案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1-08-07 15:02
近年來,貪污受賄犯罪已經(jīng)成為民眾不斷關(guān)心的問題。同樣,我國司法機關(guān)也在不斷地努力加強打擊此類犯罪。當前情況下,重大的賄賂案件呈現(xiàn)逐步上升的態(tài)勢,賄賂犯罪嚴重損壞了黨和政府的清廉形象,民眾要求鏟除腐敗官員和嚴懲腐敗的需求不斷高漲。因此,只有通過加強對此類犯罪,特別是對受賄罪的懲處,才能合乎民情、順應(yīng)民意,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根據(jù)中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gòu)成受賄罪。對于“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在司法實踐中的界定相當困難。盡管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了他人財物,但卻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也成了他們?yōu)樽约鹤鳠o罪辯護的理由。在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諸多有關(guān)“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的觀點和看法,一些人主張保留這一要件,而另一些人則提議取消這一要件。在贊成保留論的人當中就受賄罪的這一要件的地位也存在著分歧,主要有“舊客觀要件說”、“主觀要件說”、“新客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本文用真實的案例引出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爭議焦點,從“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我國刑法中的規(guī)定以及立法歷程談起。然后,本文就關(guān)于“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保留與取消的各種爭論作了介紹并進行了評析,接著提出了“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必要構(gòu)成要件,且適用于“新客觀要件說”,應(yīng)當予以保留。最后,文章提出了應(yīng)如何理解“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以及怎樣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行為。
南京師范大學江蘇省211工程院校
頁數(shù):33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概述
第一節(jié)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在我國刑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演進
第二章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理論爭議
第一節(jié) 保留論的主張
一、客觀要件說
二、主觀要件說
三、主客觀要件統(tǒng)一說
第二節(jié) 取消論的主張
第三節(jié)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價值
第三章 “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認定
第一節(jié) 對“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含義的理解
一、謀利的受益人范圍
二、所謀取利益的性質(zhì)
三、所謀取利益的內(nèi)容
四、謀利付諸實施的時間
五、謀利的行為方式
第二節(jié) 對“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行為的認定
一、他人具有具體請托事項
二、他人沒有具體請托事項
三、受賄人實施了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
四、請托人獲取了利益
五、有利用職權(quán)為他人謀利的承諾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期刊論文
[1]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內(nèi)涵界定[J]. 陳偉. 理論學刊.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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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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