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引言
財產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不能被稱為一個具體的法律部門,但是涉及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卻非常廣泛。例如,憲法限制公權力對私人財產權利的侵害、刑法提供了財產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婚姻法也涉及到財權利的內容,歸根結底也是財產的分割,侵權為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提供救濟,或者非法掠奪財產的受害人可以獲得法律上救濟的權利。一般來說上述的例子都屬于一些非正常的特例。上述這些法律在涉及財產方面的作用就是:當人們的生活被迫偏離了日常軌道的時候,為人們提供財產方面的保護和賠償。與上述法律關注點不同的是,本文所涉及的財產法律制度,主要是側重在人們在正常的生活軌道中獲得財物、保存財物和使用財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大陸法系引以為傲的“所有權”制度,是民法的基石,是權利體系的聚散點,是不可或缺的靈魂概念。但是在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產生了很大的變化,信息時代、金融時代、隨著作為財產權利的標的物產生新的變化,所有權隨著市場大潮后所帶來的金融經濟屬性特別明顯。社會在不斷發(fā)生變化,人們的生活日新月異,新的財產權益層出不窮,無形財產的保護在當下,表現的越來越重要,一方面是因為無形財產的價值相對都比較大,另一方面是因為無形財產在種類很難區(qū)分。同樣,目前就傳統大陸法系下有體物對應的有形財產在出現了抽象的權利化、單證化、無形化。當下的經濟社會的關注點,從關注資產的歸屬轉向資本的收益,從實物的保護轉向價值的提升。這樣對傳統的以有體物為標的的物權法的保護機制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zhàn),無形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就是當下財產法律要考慮的問題。與此同時,經濟社會中,交易創(chuàng)造價值,傳統財產法律制度重點關注財產權屬性保護,現在的立法趨勢應該保護更有價值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以增加財產價值的流通率,促進經濟增長。但是我國的物權法的法律制度邏輯是站在物權法定和絕對所有權的基礎上,,部分財產法律制度在實踐中未能發(fā)揮其有效或者相應的目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大陸法系嚴格的概念體系不適應,導致交易制度蒼白空乏,糾紛頻現。
針對財產權利的研究,一直都是法學研究關注的重點,張凇綸在《財產權利的對抗力規(guī)范》一文中提到目前財產法律制度存在比較重大的缺陷,主要表現在財產權利的絕對化,形式主義的“全有或全無”的特點,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在于,權利性質決定了權利效力,尤其是在物權法背景中,嚴重的立法壟斷,忽略了民法的本質價值,尊重權利自治。他指出,可以從英美財產法中相對主義立法的對抗力制度為切入點,對中國傳統的立法理念和原則進行修正,以尊重私法自治為原則,重構財產權利制度。鄧敏貞在其《我國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提出新穎的財產權利理念,從碳排放權的質押融資角度提到了,現在物權法背景下,如何應對新型財產權利的出現,在物權法定原則對財產權利自由的限制下,如何在現行法律環(huán)境中為新型財產權利的法律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是當下乃至以后都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從碳排放權的概念入手,基于地球大氣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環(huán)境財產權利。本質上說明了財產權利是一種分配權利,小到本國范圍內,大到全人類對整個地球,任何性質的資源的使用都是有限的,雖然存在種類物,但是始終是存在邊界的。對財產法的比較研究角度。新近著作有賈婉婷翻譯的意大利民法學家魯道夫.薩科和拉法埃萊.卡泰麗娜所著的《占有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4 年版)一書,對占有和所有權之間的體系關系進行深入研究,證明了對法律而言,所有權的行使僅僅是一種手段,而占有則是目的,明確了占有是對所有權的行使,同時還指出了占有與財產權利外觀之間的關系,堅持占有的事實屬性。是對占有制度比較詳盡且權威的比較法視角的著作。在英美財產法方面有李進之、王久華、李克寧、蔣丹周著的《美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本),是對英美財產法比較早的研究著作,立足于英美財產法上的經典案例,以案例為切入點,對英美財產法的基本制度進行介紹。馬新彥著的《美國財產法與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也是較早的對財產法進行比較研究的著作,重點從判例和制度入手,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介紹了英美財產法的基本制度和理念。由英國人勞森冉得教授著,曹培譯的《英國財產法導論》,是關于英國財產法的闡釋性著作,系統的概述了普通法上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約翰.克里貝特、科溫.約翰遜等著,齊東祥、陳剛譯的《財產法:案例與材料》第七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英美法財產制度在理論和案例材料的結合上,有的放矢的介紹相關的基礎的財產法制度,是研習英美法的基礎性著作。吳一鳴著《英美物權法—一個體系的發(fā)現》2011 年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對英美財產法下,對應大陸法系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系統性的的介紹了英美法上的物權制度。趙萃萃著《英美財產法 Estate 研究—以財產和財產權的分割為視角》2015 年版(法律出版社)是最新的關于英美財產法地產權制度的研究,以財產權的分割為視角分析了英美法上,地產權法律制度。張凇綸著《財產法哲學》2016 年版(法律出版社)是新近關于財產法哲學的的著作,以思想史為脈絡,對財產哲學進行了考察、批判與揚棄,并且在理論和方法二元視角下,提出了財產法哲學的基本構想,即以知悉—對抗力、以現實政策為關照、以經濟學和使用主義為引領的法學方法論;另一方面對物法、債法以及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制度問題進行了討論,力圖在財產法哲學的框架下,不再固執(zhí)于陳舊的注釋法學方法,力圖實現財產法的現代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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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財產權利概述
所有問題的開始討論之前,必須要明確討論的背景和相關的基礎理論,對財產法相關制度的討論,同樣也離不開這樣的界定。討論財產法,首先不能避開的問題是對財產概念界定、厘清財產權利的范疇、為什么要有財產權、設置財產權利制度所所追求的價值是什么。 財產這個詞匯,在大陸法系的立法體系中,似乎是沒有辦法找到它的準確概念,但是在學術研究的范疇,財產一詞儼然已經被賦予了特定的概念,具有其特定的內涵。通常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去考慮,廣義角度的財產系指物和一切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具有財產性質的債權、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狹義角度則應該對應的是物權法上定義的有體物①。
第一節(jié) 財產權利的概念
什么是財產,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須先對財產概念進行界定。對概念的界定,往往都是很難的,尤其是像財產這種既抽象又具體的概念,抽象,是因為在我國現在的立法環(huán)境中,根本沒有相對應的具體概念。說具體,它切切實實關系到普羅大眾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一個普通人而言,財產是一件物,這件物可以是土地、汽車、股票、債券、一箱葡萄酒。但是對于一個法學研究人員而言,財產不是一件物,而是一個概念----人與人之間因物甚至是無形的東西,比如一個想法(專利或者著作權)而產生的關系,并且這個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總是依賴于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無非也是個人和社會之間就社會資源的使用和開發(fā)而產生的關系。 甲的父親在甲大學畢業(yè)的時候送了他一輛車,那么這輛車對甲來說就是甲的“財產”,甲宣稱他“擁有”這輛車。從最基礎的層面講,甲有權使用這輛車而無需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允許其他人使用這輛車,可以把車賣掉,用作抵押,送給它的女朋友,甚至可以通過遺囑處分它,假如甲沒有遺囑,甲的近親屬可以依據繼承法規(guī)則取得車的所有權,假如車被偷了,甲可以無需任何成本從偷車賊那要回車,可以從非法損害他車的人那里獲得賠償等等這些權利,我們可以說這些權利是針對很多人,可以是不特定多數人也可以是具體某個人,這句話很重要,以后的論述中會用到,這些權利均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把這套權利體系稱為“財產權利束”。反過來我們再來思考,假如甲上面的這些權利被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說如果甲沒有取得駕照或者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或者沒有給機動車掛上牌照,或者沒有通過車輛安全檢查,他就不能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他的車;如果甲不繳納車船稅,稅務部門在極端情況下可以執(zhí)行他的車用以稅款繳納;在未足額支付車輛修理費用時候,修理廠可以留置這輛車,直至維修費用全部支付完畢,或者如果是因為甲的過錯導致汽車受損,甲還有可能就此失去索賠的權利;甲要出賣、贈與或者遺囑處分這輛車但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guī)范,如果這張車被無權處分,甲有可能還要面對善意第三人,甲就再也無法要回他的車了等等這些對甲財產權利進行的限制,在某一具體的情形下可能會因為事實情況的細微差別而有所差異,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有些法律和事實問題需要訴訟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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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財產權利特性和客體
一般把財產權利定義為人與人之間的與物有關的“權利束”。那么問題就來了,組成這個權利束的權利都有那些呢?通過大陸法系專家和英美法系專家對該權利束的總結,我們這樣認為,在這些權利束中,重要的有:排他權、轉讓權、占有使用權。排他權,指的是排除他人使用或者占有特定“物”的權利。簡單說就是權利主體可以限制任何人未經其許可進入其土地或者占有使用其動產。當然,這種排他性的權利也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絕對的,F代產權環(huán)境下,會受到公權力機關的限制,如警察在執(zhí)行公務時的合理使用,或者遵守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規(guī)劃進行建設房屋等。 排他權是否是財產權利組成的必備要件權利呢?不一定,假設甲對這塊土地擁有產權,但是要受到賦予他人的合法通行該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該地的地役權限制。甲也可以把其土地上的產權出租賃出去,甲的排他權要受到承租人的限制。這說明,排他權利,是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安排的一種權利,且并不是財產權利中必備的一項要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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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產權利視角下我國財產法律制度上存在的問題 ........ 26
第一節(jié) 財產權利視角下物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 26
一、僵硬的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了 財產權利的保護 .......... 26
二、過渡強調所有權忽略了對財權利使用和交易價值的保護 .......... 27
第二節(jié) 財產權利視角下債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 28
一、傳統債法上對財產權利保護的本質主義的錯誤 ......... 28
二、絕對物債二分原則在財產權利保護中的弱點 ........... 30
三、債權相對性在財產權利保護中的弱點 ........ 30
第四章 相關財產權利理念和制度的思考 ......... 32
第一節(jié) 傳統物權財產權利的修正 ..... 32
一、財產權利自由與物權法定原則的平衡 ........ 32
二、財產權利占有的保護和所有權的平衡 ........ 34
第二節(jié) 債法相關財產權利理念的提出 .......... 35
一、債權所有權理念的提出 ........... 35
二、從抽象到具體的財產權利結構 ..... 36
三、合同財產權利的物化 .... 38
第四章 相關財產權利理念和制度的思考
第一節(jié) 傳統物權財產權利的修正
物權法應該變更關注的焦點,從靜態(tài)物的歸屬定紛止政的角度轉向動態(tài)財產保護、更關注權利而不是關注物,關注的是權利的保護,緩和物權法定原則,通過在物權法定原則之外增加物權保護的財產權利,這樣在不和物權法定原則沖突的情況下,尊重了私法意思自治的財產權利自由。對物權法的立法壟斷,根本無法實現物權法立法最初的構想,通過詳細的物權法定的立法范疇的規(guī)定,最終只會淪為“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窘境:正常的財產權利的設定和交易的發(fā)生仍然要受到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違法者卻可以繞開物權法定原則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交易安全理論一直在為物權法的立法壟斷在進行辯護,這個辯護看上去是很有力的,但是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兩大法系都采用了類似的做法。但是經驗并不意味這就是真理①。雖然物權法定原則內涵下,明確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目的是借助于不動產的登記公示制度和動產的交付制度來降低在物權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未完成交易付出的盡職調查的成本,這樣有助于以公示制度和其他手段降低包括搜尋成本的交易成本,從而保證了交易安全。但是,我們反過來思考,其實交易安全僅僅是一種手段,他最終要服務于促進交易這一根本宗旨。片面的追求交易安全是一個本末倒置的錯誤,因為當事人關心交易的安全無非是想保證交易不出岔子,但歸根結底還是要達成交易,也就是在經濟理性人的邏輯下,沒有人不想交易卻只關心交易安全。交易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內容,一方面,交易促進資源的配置,高效利用資源。另一方面,交易的頻繁發(fā)生后會產生專業(yè)化的交易機制,專業(yè)交易機制形成模式化后,提高了交易主體的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促進和激勵交易才是民法的核心宗旨和價值依托。 雖然交易者會考慮到交易會產生的風險,但交易者更關注的還是交易完成后能都達到其預期的目的,也就是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的根本目的。站在這個邏輯下,我們可以推導出,相比于交易安全而言,交易者更擔心或者關注的仍然是交易的價格問題。所以促成交易的達成,往往并不是如何的保護了交易安全、規(guī)避了交易風險,而是交易者在交易價格衡量的前提下綜合考慮交易所涉及的因素而達成交易。在這種的背景下,物權法定原則不應該過分的在強調交易安全的邏輯下,高度限制財產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反而應該是站在促進和激勵交易的邏輯下,維護交易安全,存進交易進行、實現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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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總之,財產權利,無論其形式上是多么的平凡普通,皆因其質量為人們所占有、使用和處分。受到法律保護的一定是財產權利的標的物。大陸法系傳統財產的客體限縮在有體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生產關系的變化,僅僅對有體物進行財產法上的保護,不能夠完全平息財產權利沖突。任何財產權利,必然是矛盾的,財產權利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明示財產權利制度安排的目的和價值,另一方面也要指出目的或價值的實現要遵循什么樣的手段,始終歸結于反對不發(fā)的斗爭。 通過對財產權利一般理念的介紹,增強財產法哲學方面的理解,作為基礎理論支撐,當歷史的車輪駛入 21 世紀,山已經不是那山,水亦不是那水,人更非那個時代的人。一味以理性和經驗截然分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不合適的,一味的站在法學理論的角度本質的區(qū)分兩大法系是有偏見的。著名法學家沃森指出:“法律的發(fā)展主要是靠借鑒”各國除了認識本國的法律之外,需要通過了解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律,將他國法律作為評價本國法律的參照系,這是法律全球化的趨勢。在比較法視野下,對英美財產法上相關的財產權理念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研究,重點介紹英美法上的財產權利標的物的內涵和英美財產法上權利物化的理念,為我國物權和債權方面就現行制度下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提出財產權利理念,債權所有權概念,配置多樣化的財產權利。并且在比較的基礎上,在某些具體的制度上,就英美財產法的相關理念,進行深度借鑒。 在新的經濟發(fā)展背景下,人們的關注點從重視財產的形式歸屬轉向重視財產價值的發(fā)揮,在這個過程中,把財產本身從具體的自然物,通過法律進行抽象規(guī)制出財產權利,在實體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發(fā)揮財產權利的流通價值,也就是說把財產和財產權利進行分割。解決當下物權法背景下物權法定原則所帶來的財產權利和內容的限制,尊重財產權利自由。解決當下物權法側重保護有體物的靜態(tài)歸屬而缺乏對財產流通的保護,重視財產的所有權而忽視財產權利的占有的保護。提出債權所有權的理念,把債權從債的基本關系中抽象出來,提高債權的流通性。把財產權利結構由抽象變?yōu)榫唧w,把具體的合同權利抽象為財產權利,提升流通價值。 任何財產制度的配置,不是為了增加繁重的制度負擔,而是要適應社會經濟的要求,尤其是商人等經濟主體對制度的需求而產生的,不是單純的為了制度而設置制度。制度的設計一方面要尊重權利自由,尤其是在私法自治的領域,財產權利制度的設計更應該符合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對財產權利自由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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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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