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和諧的調節(jié)機制:基于政治社會學的分析視角
發(fā)布時間:2014-06-30 21:46
社會和諧實質上是人際和諧和人與自然和諧的統一體。在社會和諧的發(fā)展過程中,人際和諧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如何直接關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fā)展,處理和協調人際關系僅靠道德來規(guī)范還是有限的,更多的還需要通過政治來干預。由此可見,社會和諧的本質在于人的政治生活的和諧,因為社會與政治是密不可分的,社會中的所有關系都要受政治關系的支配和制約。人類近現代社會發(fā)展實踐表明,只有構建一定的政治價值觀和政治原則以及確立一定的政治行為規(guī)則,人類才能有效地運用其政治協商和合作的種種機制合理地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與紛爭,實現人類的和諧生存。
一、寬容:避免社會矛盾、沖突,達成共識的一種政治緩解
所謂“寬容”,即寬恕能容人。寬容一詞最早出現于16世紀的西方宗教教派分裂和異端迫害時代,該詞使用于對宗教信仰的一種容忍。所以說,寬容在當時來說,其功能在于協調教徒與非教徒之間的矛盾,就是指要有信仰的自由,是對異己信仰的容忍。此后,寬容功能的外延不斷的擴大,寬容逐漸運用于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成為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德標準,稱之為道德寬容。寬容就是“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于不同于自己或傳統的見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1]從那時起,寬容與和諧緊密相連,是緩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一種必要形式,是人際和諧應有之德。在價值多元化時代里,寬容在社會中起著重要作用,是對現實多元價值的承認、對不同價值主體之間平等地位的尊重和對社會不同價值標準的認同。但是,“寬容并非等于無原則的‘放棄’和‘縱本文由筆耕文化傳播收集整理容’,而是一種對自己價值標準信念的執(zhí)著:堅信自己的選擇是最好的,就不怕別人與自己不同,并且相信大多數人遲早會作出一致的正確選擇”。[2]
道德寬容是傳統社會義務型倫理思想追求社會整體和諧的主要手段。但隨著現代社會多元化的發(fā)展,僅僅從道德層面的寬容來規(guī)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經難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國家與政府的干預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人完全變成了政治人,社會關系都受政治關系的支配和制約。從此,寬容的功能又發(fā)展到政治領域,稱之為政治寬容。
政治寬容就是政治行為主體之間表現出來的一種容忍和諒解。政治寬容是指掌權者不以統治者身份出現,而更多的是要成為一名治理者,要節(jié)制、控制自我權力,承認社會多元價值,尊重公民的各項權利,保護憲法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項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公民與政府之間,或者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意見相左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的原則”。[3]政治寬容是政治主體成熟的標志,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和市民社會培育的產物,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標尺,“人類政治文明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一個從壓制到寬容、從強權到說服、從壟斷到競爭、從無序到有序的過程”。[4]
政治寬容既是一種政治價值觀,又是一種政治治理觀。政治寬容是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社會為中心”的寬容,它不是階級內部和階級間的無原則的“和解”與“愛”,也不僅僅是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間的相互包容或社會發(fā)展對人的需求的單向度的滿足,而是人的自主、自由的一種解放,是政治文明之“魂”,是緩解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矛盾與沖突的紐帶與基石。
政治寬容對公民而言,可以為人們提供各種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機會,使人們逐漸變得關心政治和參與政治,并且通過政治參與來釋放他們的政治需求壓力,對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充分地表達和訴求,同時以換位思考的方式考慮他人的立場和利益,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沖突。
政治寬容對執(zhí)政者而言,一方面可以展現執(zhí)政者文明執(zhí)政的良好形象,從而在社會中獲得執(zhí)政的政治認同,增強政府的執(zhí)政合法性基礎,提高執(zhí)政者的安全系數;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執(zhí)政者統治與管理的成本,“當寬容的預期代價減少時,一個政府寬容一個反對派的趨向將提高,同樣,當壓制的預期代價提高時,一個政府寬容一個反對派的趨向將加大”。[5]
政治寬容對整個社會而言,可以為經濟、文化發(fā)展提供自由、寬松、愉悅的政治環(huán)境,使政治與經濟、文化之間持續(xù)保持必要的張力,提高各社會利益主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降低各具有差異性利益團體之間的摩擦,從而推動社會高效、和諧、有序運行。
二、公正:實現社會平等,反對特權的一種政治修正
公正是政治哲學的最為核心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對各種利益進行合理分配的理念、原則和狀態(tài)”。[6]“公正”一詞最早在希臘文中,用來對物體位置的一種判斷,表現為“置于直線上的東西”,后來就逐漸作為一種價值判斷標準進入社會領域,引申為“公平和正義”。社會公正意味著社會成員的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他所應得的東西,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利益關系以及處理這種關系的價值準則,它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共識,所以甚至不需要有非常確切的定義,就能夠成為人類一向推崇的政治價值觀而指導著人類的政治生活。現階段人類社會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一個由不公正到公正的發(fā)展過程。
公正作為政府調節(jié)的原則和目標,主要是針對社會不平等現象作出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裁決,是對社會不平等的一種政治修正。契約論者阿馬蒂亞•森認為,一個人的權力集合很大程度上決定他的最終福利的高低,一個良好的權利集合就意味著和諧,而個人的資源稟賦和交換權利映射是這一權利集合的兩個參數,個人資源稟賦規(guī)定了個人的初始條件,交換權利映射規(guī)定了交換的條件和程序。由此可見,在政府權力的作用下,通過一個相對公平的個人資源稟賦(公平的起點)和一個全體一致同意的交換權利映射(正義的程序),是對社會不平等現象的合理修正。
公平的起點是對個人的資源稟賦差異的一種政治修正。同種社會條件個人的出身與智力都會存在著差異,這是與生俱來而且是無法改變的。功利主義認為,在保護個人自由的前提下,這種差異就有可能造成人與人之間巨大的福利差異。然而在羅爾斯看來,盡管這種差異本身并非不正義,但實質上還是非正義的,如果社會對這種差異的存在予以放任,甚至縱容,那就是典型的不正義。因此,政府有必要運用權力對這種差異進行相對公平的調整,那就是公平的起點。公平的起點并不是要將所有人的起點人為地變成一致,而僅僅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調整,其主要表現為任何人都有獲得基本物品的權利,是權利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對一個國家而言,實現起點的公平,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本政治要求,是反對特權,防止社會兩極分化的最低限度的修正。
本文編號:687
一、寬容:避免社會矛盾、沖突,達成共識的一種政治緩解
所謂“寬容”,即寬恕能容人。寬容一詞最早出現于16世紀的西方宗教教派分裂和異端迫害時代,該詞使用于對宗教信仰的一種容忍。所以說,寬容在當時來說,其功能在于協調教徒與非教徒之間的矛盾,就是指要有信仰的自由,是對異己信仰的容忍。此后,寬容功能的外延不斷的擴大,寬容逐漸運用于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成為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德標準,稱之為道德寬容。寬容就是“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于不同于自己或傳統的見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1]從那時起,寬容與和諧緊密相連,是緩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一種必要形式,是人際和諧應有之德。在價值多元化時代里,寬容在社會中起著重要作用,是對現實多元價值的承認、對不同價值主體之間平等地位的尊重和對社會不同價值標準的認同。但是,“寬容并非等于無原則的‘放棄’和‘縱本文由筆耕文化傳播收集整理容’,而是一種對自己價值標準信念的執(zhí)著:堅信自己的選擇是最好的,就不怕別人與自己不同,并且相信大多數人遲早會作出一致的正確選擇”。[2]
道德寬容是傳統社會義務型倫理思想追求社會整體和諧的主要手段。但隨著現代社會多元化的發(fā)展,僅僅從道德層面的寬容來規(guī)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經難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國家與政府的干預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人完全變成了政治人,社會關系都受政治關系的支配和制約。從此,寬容的功能又發(fā)展到政治領域,稱之為政治寬容。
政治寬容就是政治行為主體之間表現出來的一種容忍和諒解。政治寬容是指掌權者不以統治者身份出現,而更多的是要成為一名治理者,要節(jié)制、控制自我權力,承認社會多元價值,尊重公民的各項權利,保護憲法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項自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公民與政府之間,或者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意見相左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的原則”。[3]政治寬容是政治主體成熟的標志,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和市民社會培育的產物,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標尺,“人類政治文明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一個從壓制到寬容、從強權到說服、從壟斷到競爭、從無序到有序的過程”。[4]
政治寬容既是一種政治價值觀,又是一種政治治理觀。政治寬容是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社會為中心”的寬容,它不是階級內部和階級間的無原則的“和解”與“愛”,也不僅僅是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間的相互包容或社會發(fā)展對人的需求的單向度的滿足,而是人的自主、自由的一種解放,是政治文明之“魂”,是緩解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矛盾與沖突的紐帶與基石。
政治寬容對公民而言,可以為人們提供各種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機會,使人們逐漸變得關心政治和參與政治,并且通過政治參與來釋放他們的政治需求壓力,對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充分地表達和訴求,同時以換位思考的方式考慮他人的立場和利益,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沖突。
政治寬容對執(zhí)政者而言,一方面可以展現執(zhí)政者文明執(zhí)政的良好形象,從而在社會中獲得執(zhí)政的政治認同,增強政府的執(zhí)政合法性基礎,提高執(zhí)政者的安全系數;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執(zhí)政者統治與管理的成本,“當寬容的預期代價減少時,一個政府寬容一個反對派的趨向將提高,同樣,當壓制的預期代價提高時,一個政府寬容一個反對派的趨向將加大”。[5]
政治寬容對整個社會而言,可以為經濟、文化發(fā)展提供自由、寬松、愉悅的政治環(huán)境,使政治與經濟、文化之間持續(xù)保持必要的張力,提高各社會利益主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降低各具有差異性利益團體之間的摩擦,從而推動社會高效、和諧、有序運行。
二、公正:實現社會平等,反對特權的一種政治修正
公正是政治哲學的最為核心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對各種利益進行合理分配的理念、原則和狀態(tài)”。[6]“公正”一詞最早在希臘文中,用來對物體位置的一種判斷,表現為“置于直線上的東西”,后來就逐漸作為一種價值判斷標準進入社會領域,引申為“公平和正義”。社會公正意味著社會成員的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他所應得的東西,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利益關系以及處理這種關系的價值準則,它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共識,所以甚至不需要有非常確切的定義,就能夠成為人類一向推崇的政治價值觀而指導著人類的政治生活。現階段人類社會的發(fā)展過程就是一個由不公正到公正的發(fā)展過程。
公正作為政府調節(jié)的原則和目標,主要是針對社會不平等現象作出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裁決,是對社會不平等的一種政治修正。契約論者阿馬蒂亞•森認為,一個人的權力集合很大程度上決定他的最終福利的高低,一個良好的權利集合就意味著和諧,而個人的資源稟賦和交換權利映射是這一權利集合的兩個參數,個人資源稟賦規(guī)定了個人的初始條件,交換權利映射規(guī)定了交換的條件和程序。由此可見,在政府權力的作用下,通過一個相對公平的個人資源稟賦(公平的起點)和一個全體一致同意的交換權利映射(正義的程序),是對社會不平等現象的合理修正。
公平的起點是對個人的資源稟賦差異的一種政治修正。同種社會條件個人的出身與智力都會存在著差異,這是與生俱來而且是無法改變的。功利主義認為,在保護個人自由的前提下,這種差異就有可能造成人與人之間巨大的福利差異。然而在羅爾斯看來,盡管這種差異本身并非不正義,但實質上還是非正義的,如果社會對這種差異的存在予以放任,甚至縱容,那就是典型的不正義。因此,政府有必要運用權力對這種差異進行相對公平的調整,那就是公平的起點。公平的起點并不是要將所有人的起點人為地變成一致,而僅僅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調整,其主要表現為任何人都有獲得基本物品的權利,是權利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對一個國家而言,實現起點的公平,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本政治要求,是反對特權,防止社會兩極分化的最低限度的修正。
本文編號: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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