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視域下群體性事件治理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5-16 01:50
【摘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的社會矛盾已經發(fā)生了轉變,社會改革進入了深水區(qū)和攻堅區(qū)。與此同時,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對比之前也產生了較大的轉變。群體性事件與其他類型的事件不同,帶有一定程度上的偶然性。往往都是因為某一個偶然因素引起的,其中的復雜度與不理性成分很高,正是因為這樣,這些群體性事件對于中國社會的改革發(fā)展不僅不具有促進作用,反而還拖延了其進度。雖然群體性事件對社會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其產生和發(fā)展是無法避免的,所以我們必須要客觀理性的看待這類事件以及其發(fā)展趨勢。涂爾干認為“一種社會事實的決定性原因,應該到先于它存在的社會事實中去尋找”,人們能做的就是先從認識到這個事件的嚴重性和它對于我們社會發(fā)展的影響,根據其特性,研究出如何妥善治理的方法,并在實踐中不斷的完善相關理論,以最大程度上的減少群體性事件對于社會發(fā)展帶來的不良影響。目前關于群體性事件的研究中,大部分學者的理論角度都是從政治學、管理學的層面上去入手進行研究,以法治思維進行研究在這一方面還是具有很大的研究前景,所以本文擬從法社會學的理論角度,思考究竟是什么樣的結構性力量使得這種非理性利益表達方式得以強化和擴散,進而對群體性事件的涵義以及相應的防控和解決措施進行分析闡述,以引起更多人來關注群體性事件。
【學位授予單位】:長春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631.43
本文編號:2665961
【學位授予單位】:長春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631.43
【參考文獻】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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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6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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