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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法官以法教義學方法依法裁判的具體路徑

發(fā)布時間:2014-07-24 11:45

  本文是一篇專業(yè)的法學論文,主要是關于促成法官以法教義學方法依法裁判的具體路徑的論述,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養(yǎng)成專業(yè)的法官思維思維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思維是人類特有的一種精神活動,是從社會實踐中產生的。”法官思維是一種法律家的思維,法律家思考的特點往往具有教義學的性質,“法律家的思考方式首先表現(xiàn)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wèi)道精神。純粹的法律問題自然如此,連政治經濟問題乃至日常的社會問題也都盡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規(guī)則和程序使之轉化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加以調整處理”。

  之所以強調法官思維的培養(yǎng),首先,是因為只有形成良好的法官思維,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才具有思維的獨立性,才能夠排除各種外界非法因素的干擾。托馬斯·鮑威爾(Thomas Powel1)認為:“如果你在考慮某件與其他事物緊密聯(lián)系的事物時,能夠排除這種聯(lián)系的干擾而專注于事物本身,那么你就具有了一種法律的思維。”。 將思維的內容僅專注于法律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對照是法律思維的一種理想模式,是法官思維的一個重要特征,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一個內在過程。這樣,法官在案件裁判的過程中,就會最大限度地克服和避免法外消極因素對案件裁判的影響,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要求,獨立裁判、獨立思考,保持其中立的立場,才不會將“信息、權力、民情與輿論等等因素與判決結果關聯(lián)在一起。其次,只有形成了法官思維,法官在裁判中才具有依法裁判的習慣性,才會自然而然地嚴格依據(jù)法律進行裁判。訴訟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白始至終都處在一個節(jié)奏緊張的狀態(tài)中,法官必須要敏捷且穩(wěn)定地運用法官思維,并進而形成法官思考問題的習慣,這不僅能使這種思維方式在具體的法官個人身上保持一種運用的敏捷性和穩(wěn)定性,而且也有助于形成法官集體的表達、選擇等思維方式上的穩(wěn)定性。同時,習慣性的法官思維的養(yǎng)成亦有助于法官擺脫“法實務與法教育純粹經驗性的營運,總是由個殊推論到個殊。而不會試圖由個殊出發(fā)求得一般的命題”。的拘囿束縛。因此,“不管是復雜的社會問題,還是日常生活中雞毛小事,法官都能通過專業(yè)性思維,用合適的、規(guī)范的、專業(yè)化的語言文字進行表達,將現(xiàn)實生活抽象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用專業(yè)的眼光去看待,憑專業(yè)的理論去處理。這樣,法官思維不僅作為一種工作方式而運用,更是內化成為一種基本素養(yǎng)、一種生存方式。

  (二)要求嚴格依法解釋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對法律的解釋,“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詳細說明和解釋其真正意義和作用,就是一紙空文。”法官進行的法律解釋應該是:源于法、基于法且律于法、囿于法。這也是對法官進行解釋活動的一個基本限制,“如果不對法官的解釋性活動施加適當?shù)南拗,則法官就容易從事自己的交易。”

  在具體的解釋方法上,最重要的就是堅持文義解釋的方法,以文義解釋的結果為起點,“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開始,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尊重文義為法律解釋正當性的基礎,旨在維護法律尊嚴及適用之安定性”。當然,為探求文字當今之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適當?shù)臄U張解釋或限縮解釋也是允許的。

  據(jù)此意義,邁爾·海奧茨曾精彩地概括文義的雙重任務:其一,它是法官探尋意義的出發(fā)點;其二,它也同時劃定了法律解釋活動的界限。無獨有偶,王澤鑒先生也認為:“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開始,但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易言之,即法律解釋始于文義,不能超過可能文義。否則就超越法律解釋之范疇,進入又一階段之造法活動。解釋法律應尊重文字,始能維持法律之尊嚴及其適用之安定性。”嚴格依法解釋是法官在法律適用中所遵守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文義出現(xiàn)復雜多解時,筆耕文化傳播,才可以參考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社會學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

  (三)創(chuàng)造良好的適用法教義學裁判的外部環(huán)境

  1.減少行政的干預。“司法權如果與行政權合并,法官就將擁有壓迫者的力量。,,E463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學說對現(xiàn)代政治體制產生重要影響,司法權的獨立使人們可以借助它與政府專制相抗衡,從而保障憲法允諾的個人自由與權利。司法權不受國家權力體系內其他權力的干預,是司法權在外部關系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所在。令人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公權力濫用,行政干預司法已然成為慢性毒藥。陜西國土廳否決法院判決案、長沙官員以維穩(wěn)抗拒法院裁決案等均凸現(xiàn)出司法博弈行政慘遭失敗的現(xiàn)象,也凸現(xiàn)了權大于法的強悍。對此,姜明安教授尖銳指出,稍微懂點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即使法院的判決錯誤再大,也必須要通過法律的程序來糾正。中國政法大學譚秋桂教授也認為在沒有法院中止執(zhí)行裁定的情況下,省國土廳以“協(xié)調會”意見推翻生效的判決書,屬程序違法,以手中的行政權來對抗法院的司法權,法律是絕不允許的。行政干預司法,只會使法院淪為一種“保駕護航”的工具,“‘保駕護航’的實質就是要求法院的審判工作必須與行政機關或政府的施政方針和措施保持一致,不能作出與政府方針政策或施政意向相悖的判決。

  2.減少各級黨委的不當干預。盡管黨委審批案件的做法早已取消,但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不正常的現(xiàn)象,例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必向相應黨委匯報,這種現(xiàn)象至今仍具有一定普遍性;還存在著地方黨的某些領導者個人對某些個案施加影響;把地方黨委以及黨委領導成員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作出明確指示視為正常;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黨委經常性直接過問案件情況并參與案件的討論和審理,更有甚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個人情感給案件打批條,等等。這種“以黨代審”的做法導致辦案不公,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也成為導致腐敗的誘因之一。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主要表現(xiàn)為提出并堅持政治原則,把握政治方向,指導重大決策,向黨員和群眾進行思想政治方面的宣傳教育,向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干部等。黨的領導不能等同于黨對具體案件的干預,不能干預法官的具體審判活動。因此,各級黨委必須正確處理好黨與司法工作的關系,帶頭遵守法律,管好自己和黨的干部,改變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自覺維護獨立審判工作,不干預法官獨立辦案,為法院和法官依法裁判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本文編號: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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