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非農化進程中農地征用收益分配探析
由于本文的經濟增長是由最初投入的四個方面來表現(xiàn)的,所以要研究最終消費對最初投入的影響,使用交叉模型是比較合適的。
最初列昂惕夫建立的投入產出模型只有列模型,反映社會生產的投入構成,即中間投入加最初投入等于中投人¨ ;之后中國人民大學的劉起運教授基于對系統(tǒng)思想的研究,提出對于列模型的補充——行模型,即中間使用加上最終使用等于總產出 ;而交叉模型,建立在行列兩個模型基礎上,在投入產出表的第二和第三象限之間建立聯(lián)系,旨在研究最終使用和最初投入之間的相互影響,它可以詳細分析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最終使用中的消費、投資、凈出口與最初投入中的固定資產折舊、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以及營業(yè)盈余之間的數(shù)量依存關系,并同時獲得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最終使用的價值來源構成,反向分析即最初投人各項目在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分配使用情況。
二、投入產出交叉模型投入產出法是反映經濟系統(tǒng)各部分之間的投入與農地非農化制度的變遷軌跡進行梳理很有必要。
目前農地非農化征地制度的基本原則源自于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法律,形成以《憲法》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為中心的征地體系。1950年《土地改革法》制定了政府定價原則,《城市郊區(qū)土地改革條例》中體現(xiàn)了市政建設需要和其他需要的原則;1953年,《關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方法》明確了征地補償上限;1954年,《中共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了以公共利益為原則的征地制度;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提出保障被征地者收入和水平不下降的補償原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則對審批權限進行了分級審批制度的改革。
(二)征地收益分配格局的政策規(guī)定在農地非農化征地進程中,參與征地收益分配的主體分別為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用地單位。農村土地逐步由農業(yè)用途轉為用于國家建設,土地自身所體現(xiàn)的價值亦逐年遞增,盡管土地開發(fā)建設的地理位置和用途不盡一致,但并不影響整體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按照參與主體依次進行分配。政府通過“征用一轉讓” 的過程在征地收益分配中獲得租金和各項稅費的收入,在參與利益分配中具有較大優(yōu)勢。20世紀90年代初起,我國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進行改革,改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行政劃撥土地比例不斷減少,以出讓、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的土地比例不斷增加。據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全國土地出讓金純收人為174億元,而近年來在樓市調控的大背景下,二三線城市住宅用地增長以及工業(yè)用地大增令全國2011年土地出讓金總額達3.3萬億元,增長了近190倍。
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的所有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有關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用為國有土地,可獲得部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征地過程中失去土地的農民也理當分享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需要根據相應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具體規(guī)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同時還規(guī)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用地單位作為土地的最后開發(fā)者,通過用于不同用途的土地開發(fā)過程從而獲得豐厚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農村征地收益分配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補償標準低“產值倍數(shù)法”是現(xiàn)行征地補償?shù)挠嬎惴绞,?guī)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30倍的最高限制仍然不能維持失地農民的正常生活,不能有效保障失地農民今后生活的各項權益,無法彌補失去土地后的經濟損失。歸因于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沒有從土地保值增值的視角考慮,忽略了土地的增值收益。不僅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而且基層組織對補償金濫用的現(xiàn)象屢禁不止,個別政府官員挪用補償金進行各種投資,從而造成實際到失地農民手中的補償金大幅度縮水。
現(xiàn)行補償方式的計算主要是根據土地的產值損失而沒有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從馬克思的地租理論來看,土地的有限性和差異性(即位置不同和肥沃程度不同),部分農業(yè)資本家優(yōu)先在優(yōu)、中等地上耕種,壟斷經營權排斥其他資本家進入,轉到劣等地上耕種,為獲平均利潤,農產品的社會生產價格由劣等地的個別生產價格決定,在優(yōu)、中等地上耕種的資本家獲得超額利潤——級差地租。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級差地租I: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位置不同而形成,歸土地所有者;級差地租II:由于對同一塊土地連續(xù)追加投資帶來不同生產率而形成(集約化經營),歸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失地農民享有級差地租II的利益分配,而現(xiàn)實中僅是享有因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位置不同的級差地租I。
(二)農民和農村集體組織缺失農地發(fā)展權農地發(fā)展權起源于西方,該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土地征地過程中產生的利益沖突。農地發(fā)展權明確了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利及歸屬者、消除農民權益不公等實質性問題。農用土地可以為村、組集體和鄉(xiāng)鎮(zhèn)集體所有。而農村現(xiàn)實情況下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村集體經濟組織僅負責簡單的Et常事務,村民小組由于群眾的力量微小無權處置農村土地。1990年全國人大對土地管理法進行第一次修改,其中規(guī)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1998年,全國人大對該法同一條款重新修訂,變更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從深層次原因來分析,筆耕文化推薦期刊,農地非農化征地進程中農民利益受損其實是農地產權上的問題,失地農民不擁有土地被征用后的增值收益分配,因此對農地發(fā)展權的缺失是問題產生的關鍵。
(三)“政府尋租” 行為拉大政府與農民土地收益差距我國目前征地制度的缺陷,致使政府部門擁有農地征地主動權并進行“尋租”,政府轉讓征地的收益不斷膨脹。政府“尋租”所得租金來源于土地利差和稅費收入。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帶來了土地的增值,產生了大量的土地“尋租” 和腐敗現(xiàn)象,征地主體利益方都想使自身利益達到最大化,這符合經濟人的性質,致使土地“尋租”現(xiàn)象大量衍生。相對于每畝幾十萬的土地出讓金,失地農民所得補償金實在是微不足道。在稅費收入上,政府在土地“征用一出讓” 的過程中,征收的費用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征地管理費等。
三、改善農村征地收益資金分配的措施建議
(一)應逐步按照市場價格制定征地補償標準在美國,征地補償范圍依據土地的現(xiàn)有價值和未來價值,以及與之相關的領近土地所有者所承受的經營損失,補償標準涵蓋被征土地現(xiàn)有價值和土地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并按照征用前的市場價格計算。在英國,補償范圍包含土地補償費、殘余地的分割和損害補償、租賃權損失補償、遷移費及經營損失等補償?shù),同樣是以公開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在日本,補償標準按被征用土地正常的市場價值進行補償,一般參考附件地區(qū)同類地的交易價格確定。_5 對比中國,在文章前面有介紹,補償標準是按照該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作為土地補償費,4—6倍構成安置補助費,但總和不得大于30倍。因此,借鑒國外土地征用補償?shù)某晒涷,用市場定價的方法對農民進行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按市場價格是總的原則,但是征地是國家行為,不能讓原土地使用者即失地農民隨便要價。為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征地補償價格必須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確定集體土地征用的市場指導價格,以本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供求關系、土地位置等因素來確定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標準,以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二)完善農地發(fā)展權,合理分配征地增值價值在農地非農化進程中,農地不僅體現(xiàn)出它本身的價值,而且發(fā)生了巨大的土地價值增值。但實踐中由于缺乏農地發(fā)展權這樣一種產權制度安排,一是使征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衡,二是使失地農民權益受損害問題逐日凸顯。 因此,全面建立農地發(fā)展權,輔助征地收益分配制度,農地的發(fā)展權由國家和失地農民分享已勢在必行。通過賦予農民分享土地的發(fā)展權,既可以使失地農民的生存發(fā)展得到有效保障,也可以使國家利用農地發(fā)展權獲得的價值來協(xié)調農村地區(qū)發(fā)展的不平衡。 劉祚祥等(2008)運用產權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并結合產權博弈方法研究我國農地產權合約,表明“農地發(fā)展權分享” 合約將是我國利益各方基于理性選擇的結果,換句話說就是農民應當參與農地發(fā)展權的權益分享。l在我國廣東省進行的農地試點改革中,對征地增值收益分配進行了創(chuàng)新,對農地發(fā)展權通過證券化來達到農民(集體)分享征地增值收益的局面。土地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思路是:在村鎮(zhèn)一級組建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土地股份公司,該公司依據簽署的合同,授權經營入股土地,并以土地經營的預期收益作為基礎對外發(fā)行證券融資。其人股農民不僅可以得到作為公司股東享受的紅利收入,而且也可以成為公司的員工獲得較為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
(三)轉變政府職能,增強監(jiān)督透明度在農地非農化征地過程中,土地補償決定往往是政府做出的,并且還制定征地補償、安置農民爭議的方案并實施。因此,一方面要規(guī)范征用土地的程序,增強程序中農民的參與性,盡量擴大信息公開的范圍,讓農民對關乎自身利益的事情心知肚明,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征地過程中應多舉行聽證會、座談會,聽取失地農民意見,并對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納。如果存在爭議不下的問題,可以讓農民以投票的形式決定,一旦出現(xiàn)半數(shù)以上農民都不滿意的征地方案,政府一定要重新對方案進行審視、更改。
(四)創(chuàng)新失地農民安置方式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多樣化安置方式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不受損失的有利途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是實現(xiàn)我國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的關鍵方式,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符合失地農民的切實需要,保障失地農民合法公民權,使國民待遇得以充分實現(xiàn)。養(yǎng)老保障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最重要的內容,鑒于失地農民就業(yè)能力不足,收入極為不穩(wěn)定,符合城市靈活就業(yè)人員的特點,因此,應按照城鎮(zhèn)靈活就業(yè)人員的參保規(guī)定將其納入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體系中。對于醫(yī)療保障,失地農民作為弱勢群體,邊緣化的地位使其抵御風險的能力明顯不足,尤其是疾病風險。在擁有土地時,農民即面臨一病回到解放前的困境,在最為貧困的失地農民家中都有重病患者,因此將失地農民納入醫(yī)療保障體系對于減小疾病風險尤為重要。失地農民進人城市后,由于長時期的耕作,文化水平不高,技能簡單,在競爭激烈的城市勞動力市場中占據不利地位,就業(yè)及其困難。對于失地農民的就業(yè)保障,不僅要為失地農民建立失業(yè)保險,而且還要加強對其職業(yè)教育與技能的培訓,從而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yè)能力。
本文編號: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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