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期限:功用和困境
發(fā)布時間:2025-06-06 06:03
<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各級政府紛紛將行政審批期限制度作為促進行政機關(guān)提高辦事效率的調(diào)控工具。行政審批期限可以分為承諾期限和法定期限:囿于受案范圍和審查強度的限制,承諾期限并沒有發(fā)揮其應(yīng)有的功用;具有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因制度設(shè)計缺陷和本身固有問題,實踐中無法實現(xiàn)行政審批程序暢通和迅速化。行政審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行政審批期限制度的體系化
(一)承諾期限
(二)法定期限
1. 缺乏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
2. 帶有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
三、作為調(diào)控工具的行政審批期限制度
四、結(jié)語
本文編號:404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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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行政審批期限制度的體系化
(一)承諾期限
(二)法定期限
1. 缺乏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
2. 帶有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
三、作為調(diào)控工具的行政審批期限制度
四、結(jié)語
本文編號:404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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