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聚眾并致人重傷行為的定性研究——以陳某等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4-05-14 02:02
聚眾斗毆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刑事犯罪,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同時,甚至產(chǎn)生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危害性顯而易見。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對該罪名采取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相關部門迄今也未出臺更明確的法律解釋,加之此類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日益復雜化,產(chǎn)生了諸多疑難問題,譬如聚眾是雙方還是單方,斗毆故意是否需要雙方均具備,轉化犯成立條件等等。鑒于此,本文選取一個關于聚眾斗毆的具體案件,即以陳某等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為例展開探討,通過對該案所涉爭議性焦點的分析和闡述,并結合刑法相關理論,得出本案的定性結論,力求為聚眾斗毆案件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提供一些佐證。除引言外,正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況。具體而言,本部分由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組成。首先,引入司法實務真實案件,介紹本案的案由,即陳某等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其次,對所選案例的案情進行簡要概括,即陳某糾集劉、方、趙三人與王某一人展開斗毆,王某無力招架,致其受重傷;再次,通過對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同觀點的歸納,梳理出本案的分歧意見,也即陳某等四人行為之定性究竟是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最后,從前述分歧意見中,提煉和總結出本案的爭議焦點—...
【文章頁數(shù)】:3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nèi)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案由
(二)案情介紹
(三)分歧意見
(四)爭議焦點
二、相關問題的法理分析
(一)“聚眾”及“斗毆”的理解和認定
(二)單方聚眾圍毆他人的行為之定性
(三)聚眾斗毆轉化主體之范圍界定
(四)“持械”情節(jié)的界定
三、本案的分析與結論
(一)陳、劉、方三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陳、劉、方三人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
四、本案的研究啟示
(一)非典型聚眾斗毆罪的梳理
(二)實行過限對聚眾斗毆轉化犯認定的影響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973031
【文章頁數(shù)】:3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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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案由
(二)案情介紹
(三)分歧意見
(四)爭議焦點
二、相關問題的法理分析
(一)“聚眾”及“斗毆”的理解和認定
(二)單方聚眾圍毆他人的行為之定性
(三)聚眾斗毆轉化主體之范圍界定
(四)“持械”情節(jié)的界定
三、本案的分析與結論
(一)陳、劉、方三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陳、劉、方三人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
四、本案的研究啟示
(一)非典型聚眾斗毆罪的梳理
(二)實行過限對聚眾斗毆轉化犯認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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