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1-02-03 02:14
<正>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的立法權限雖有規(guī)定,但不夠明確。學界有過關于基本法律修改權的討論,但集中在2000年立法法制定之后以及2010年前后[1]。立法實踐并未吸納學界的觀點,二者立法權限的規(guī)范條文在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中也沒有變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6年之后的今天,筆者仍希望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的立法權限作一探究,以期厘清憲法上基本法律修改的主體。
【文章來源】:人大研究. 2017,(1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律補充修改權的理解
二、進一步限制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律的補充修改權的使用
三、對進一步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律補充修改權的建議
本文編號:3015738
【文章來源】:人大研究. 2017,(1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律補充修改權的理解
二、進一步限制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律的補充修改權的使用
三、對進一步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律補充修改權的建議
本文編號:301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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