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被告之“明確”
發(fā)布時間:2024-05-27 20:47
"有明確的被告"系我國民事訴訟起訴受案條件之一,界定"明確"的標準不明引發(fā)了實踐中裁判方式的混亂以及雙方當事人確定標準的不同。在民事訴訟理論層面上,即涉及將被告明確作為訴的合法性要件進行審查還是作為訴的有理性要件加以應對。民事訴訟法試行之初,在當事人更換制度的配合下,基于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明確性僅指主體的特定性,并不要求具有解決糾紛的妥當性,即適格。而在廢止當事人變更的情形下,應將被告的明確性界定為適格,以節(jié)約審判資源并維持當事人適格審查的一體化。被告是否適格具有先決性,必須確定存在后方可續(xù)行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當被告"不適格"時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被告“明確”的裁判現(xiàn)狀與成因
(一)“明確”性的裁判分歧
1. 被告主體不明時裁定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判例理由
2. 續(xù)行實體審理并最終以判決裁決的判例理由
(二)裁判方式對立的成因
1. 當事人特定與當事人確定之分歧
2. 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的對立
二、被告“特定”的路徑排除
(一)形式被告標準的生成
1. 作為訴訟法律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
2. 當事人更換的制度保障
3. 滿足訴狀等訴訟文書的送達需要
4. 形式審查與實體審理分離的程序構造使然
(二)“特定性”識別基準的排除
1. 造成原告與被告的確定標準分歧
2. 混淆了訴狀記載要件與起訴要件
3. 誤以程序訴權為基礎
4. 未能識別民事糾紛的實體規(guī)范性
5. 缺乏被告更換制度保障
三、被告“適格”的標準重塑
(一)當事人更換制度廢止后當事人的確定原則
1. 當事人更換的理論基礎
2. 被告適格的審理構造
(二)被告適格的機能
四、被告適格的裁判
(一)法院先行確定被告不適格時
1. 符合司法的慣性
2. 契合起訴條件的先決性
3. 實體訴權理論的必然要求
(二)法院先行或同時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時
五、結語
本文編號:3983079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被告“明確”的裁判現(xiàn)狀與成因
(一)“明確”性的裁判分歧
1. 被告主體不明時裁定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判例理由
2. 續(xù)行實體審理并最終以判決裁決的判例理由
(二)裁判方式對立的成因
1. 當事人特定與當事人確定之分歧
2. 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的對立
二、被告“特定”的路徑排除
(一)形式被告標準的生成
1. 作為訴訟法律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
2. 當事人更換的制度保障
3. 滿足訴狀等訴訟文書的送達需要
4. 形式審查與實體審理分離的程序構造使然
(二)“特定性”識別基準的排除
1. 造成原告與被告的確定標準分歧
2. 混淆了訴狀記載要件與起訴要件
3. 誤以程序訴權為基礎
4. 未能識別民事糾紛的實體規(guī)范性
5. 缺乏被告更換制度保障
三、被告“適格”的標準重塑
(一)當事人更換制度廢止后當事人的確定原則
1. 當事人更換的理論基礎
2. 被告適格的審理構造
(二)被告適格的機能
四、被告適格的裁判
(一)法院先行確定被告不適格時
1. 符合司法的慣性
2. 契合起訴條件的先決性
3. 實體訴權理論的必然要求
(二)法院先行或同時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時
五、結語
本文編號:3983079
本文鏈接:http://www.lk138.cn/falvlunwen/susongfa/3983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