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這表明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將圍繞“以審判為中心”展開,但“以審判為中心”并不意味著就否定了審前程序的重要性,決定性的訴訟活動越早發(fā)生則越有利于真相發(fā)現(xiàn),該項改革的提出為檢察機關新階段的工作提供了新挑戰(zhàn),非法證據排除就為其中重要一環(huán)。不同于西方國家由法官來對非法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我國的檢察機關也可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關的決定,這樣的設置在中國法語境中有其獨特的價值基礎。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以及其客觀義務為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提供了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與此同時,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非法證據排除能夠有效防止非法證據進入庭審階段從而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但在實踐中該項制度的實施還是存在不少觀念阻力以及現(xiàn)實問題,因此本文以檢察機關為視角,通過實證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所遇到的問題,透析其深層的原因,同時結合司法實踐中所取得的有益成果,嘗試提出完善我國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的建議。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在引言部分先以我國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為出發(fā)點,闡明“以審判為中心”并不否定審前程序之重要性,進而引出檢察機關的非法證據排除是“以審判為中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內容。我國將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與西方國家將法官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有很大不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第一部分以我國檢察機關的非法證據排除現(xiàn)狀為導向,通過收集各地區(qū)公布的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以及糾正偵查違法行為之數(shù)據,總結我國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基本特征,發(fā)現(xiàn)審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之啟動頻率要高于庭審階段,并且非法證據大多通過補正等方式補救,直接排除的較少。接下來通過案例的方式,以訴訟階段為基準,列舉偵查階段、審查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典型案例,分析檢察機關在案例中起到的積極作用、其不足之處以及制度自身的缺陷。最后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法條按照頒布的時間進行梳理分析,著重分析多部聯(lián)合在2017年6月27日頒發(fā)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guī)定》),分析其亮點以及我國立法中仍存在的問題,例如對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標準過高,疲勞審訊之標準、“毒樹之果”問題尚未明確等。第二部分主要為系統(tǒng)全面地分析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中所遇到的困難,首先是非法證據排除之啟動難,非法證據在檢察階段的啟動方式有兩種:一是檢察機關依職權主動發(fā)現(xiàn)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但檢察官對此缺乏主動性;第二種是依申請啟動,但是通過實踐調查,辯護律師不論是出于辯護技巧考慮還是對檢察環(huán)節(jié)相關制度之不信任出發(fā),其不傾向于在檢察環(huán)節(jié)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其次是非法證據之調查核實難,很多軟刑訊導致調查無從下手并且情況說明也被偵查機關所濫用,作為證據合法性最有利證明的同步錄音錄像在現(xiàn)實中也存在制作、移送不規(guī)范等問題。非法證據排除難在實踐中也有所體現(xiàn),過高的合法性證明標準,導致一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按照法律的要求大部分將會被排除,導致檢察機關對此排斥良多,并且補正、解釋等現(xiàn)象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態(tài)。第三部分的原因分析旨在為第四部分建議的提出打下基礎,只有透析造成實踐中問題的深層原因才能對癥下藥,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經分析,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存在的原因有:第一,檢察機關在排除非法證據中存在角色沖突,其是控訴機關,同時也具備訴訟監(jiān)督職能,兩方面任務的目標各自都有所側重,使得檢察官在相關規(guī)則中無法尋找其中的平衡點。第二,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司法控制不足和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理念有很大關系,一旦檢察機關對非法證據排除后,其并不具備對偵查人員之處分權,導致該制度的“震懾”作用無法實現(xiàn)。第三,辯護權作為刑事訴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檢察環(huán)節(jié)非法證據排除的順利實現(xiàn)勢必需要辯護律師之介入,既能夠保障人權之價值同時也是對檢察機關不作為之有效制約,但實踐情況中辯護律師相關權利存在缺失,例如在場權。最后,是觀念方面的障礙,我國長期處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刑事訴訟理念,而非法證據排除恰恰是對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的重申和重視,訴訟理念轉變之大是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實行中遇到的最大觀念障礙。第四部分為對檢察機關視角下非法證據排除的改革與完善。首先筆者總結了各地關于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更好實施而作出的改革經驗或建議,包括律師在場權試行、偵監(jiān)對接公訴、單獨設置審查環(huán)節(jié)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期限以及聽證程序問題。其次也要健全律師參與機制,可以將律師之在場權先設置為“看得見,聽不見”,這樣加之錄音錄像制度之配合,可以很好地解決在場問題,既不會泄露偵查策略也可以防止刑訊逼供等問題。最后就是上文提及的檢察官相對獨立性之保障問題,檢察官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若不能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性,那么上述所有制度構建都為空談,因此檢察官之獨立保障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書面指令、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收取權或者轉移權、設置“檢察官職務監(jiān)督委員會”等方式對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權進行規(guī)范。
【學位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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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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