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共存的認定標準及法律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0-04-08 00:36
【摘要】:商標的共存在我國的討論已經相對成熟,對于商標共存也基本有了主流學術觀點,但我國在2013年修訂《商標法》的時候,并未把商標共存制度納入討論之中,雖然對于先用權、無效宣告和撤銷權方面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這些制度的完善都有益于商標共存制度,但是對于商標共存制度的真正建立無異于隔靴搔癢,對于該現象的疑難雜癥的解決不能起到根本性的幫助;仡欉^去數年,與商標共存有關的案件頻發(fā),從最初的鱷魚案、良子案到狗不理案及美的與美的延森案件,在這些案件的審理中,法官窮盡自己的智慧,利用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去保證案件判決的公平與公正,但如果把目光放的長遠一些,用未來的眼光審視現在,如果建立了商標共存制度,那么這些問題基本上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在大部分商標共存的案件審理中,混淆原則是被著重考量的,基本的判斷方式是如果不會造成混淆,那么肯定不會侵犯商標權人的法益,進而推斷出不侵權,所以商標可以構成共存,但本文通過研究我國司法案例、世界知產組織及其他域外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現,混淆原則雖然在商標共存案件中十分重要,但是并非一個必要的要件,換句話講就是,即使存在混淆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構成商標共存的。如果說商標注冊更注重程序正義的話,那么作為權衡,商標共存更加注重實體正義,當然這一結論和目前的主流觀點是不同的,主流觀點一般認為商標共存是相同或相似商標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但是不會導致混淆的才構成商標共存。因為面對實體正義,我們更需要考量商標共存雙方尤其是被訴侵權方的主觀意圖、雙方使用的歷史、雙方使用的市場等,而并非單純的在主觀上判斷是否存在混淆。本文認為商標共存一定是可以容忍混淆的,即使不能,也能容忍一定程度的混淆。至于有些觀點認為容忍混淆會侵害消費者的利益,針對這一點本文認為可以規(guī)定混淆商標的改變后共存,例如添加相應的顯著標記或者商標和該企業(yè)的其他標志聯(lián)合使用。確立了即使混淆也能商標共存的思想標準之后,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研究商標共存的認定標準,例如在后使用人對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商標使用是否有主觀上的惡意、雙方是否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使用人對于商標的顯著性所做出的實質貢獻、消費者相關認知以及特定歷史原因。這些標準在商標共存案件的審判中也將會發(fā)揮很大的作用。其中對于主觀意圖方面,本文認為主流的知情說太過于苛刻,如果采用故意加害說雖然在司法成本上會稍有增加,但是會更加符合實體上的公平正義。在立法層面上,本文對《商標法》試著給出若干建議,本文認為商標共存制度應當貫穿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商標侵權和商標撤銷的始終,把商標共存的精神嵌入到整個商標法之中,使商標共存和商標法的其他規(guī)定完美融合,例如增強商標注冊審查力度和程度,例如在商標注冊之初,若是審查人員發(fā)現已經有相關主體在該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類似商標,予以駁回的,注冊人享有相應的救濟權利,例如與現有主體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附件明顯區(qū)分標志,在此基礎之上,可以予以注冊。具體可表述為“商標注冊權人在注冊時,商標局發(fā)現已有相似商標注冊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不予核準注冊,但是注冊權人取得與權利人協(xié)商一致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且注明增加相應標識,不會造成混淆的,應當予以注冊”。例如完善商標撤銷權的修改,將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注冊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超過五年未申請的,可判定商標共存,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但十年之后仍不主張權利的會導致其權利喪失,但惡意注冊人對商標使用異常不活躍的除外!崩缭黾由虡斯泊婧蜕虡斯泊鎱f(xié)議的的相應規(guī)定,特定情況下在不侵犯其他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的,可以判定商標共存,但應當對以下因素進行考察:1、該商標的具體使用地點及市場覆蓋范圍、使用時間是否超過5年;2、商標的使用是否會構成消費者誤認并產生不良影響;3、兩者之間是否在之前有關于商標共存的協(xié)議4、使用該商標是否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惡意。對于已經簽訂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應當充分尊重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但商標共存協(xié)議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協(xié)議雙方應在各自原有范圍內進行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2、對于雙方均未經營的區(qū)域,可以提前劃定將市場進行相應分割;3、除了商標外的其他包裝或標記應當盡量保持不同;4、雙方應列舉其不構成混淆的理由和客觀事實;5、雙方應努力避免混淆并為之持續(xù)努力。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3
本文編號:2618621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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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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