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善意取得之質(zhì)疑——以善意取得對象的流通性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6-29 01:41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創(chuàng)制了"股權善意取得"制度。學界多從股權與物權"權利外觀"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探討,而忽略了二者在流通性上的差異!段餀喾ā飞仙埔馊〉弥贫冗m用于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皆具有自由流通性。相反,限制流通財產(chǎn),如合伙企業(yè)份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有限公司股權順利轉(zhuǎn)讓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和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具有限制流通性。如股權轉(zhuǎn)讓適用善意取得不僅會導致法條的沖突,更會侵害各方主體的利益。因此,建議刪去或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相關條文,廢除"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善意取得適用對象的流通性
(一)善意取得的功能
(二)善意取得適用對象的流通性
三、股權的限制流通性及其善意取得之質(zhì)疑
本文編號:399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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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善意取得適用對象的流通性
(一)善意取得的功能
(二)善意取得適用對象的流通性
三、股權的限制流通性及其善意取得之質(zh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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