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產生的時間
確定經濟法產生的時間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經濟法產生的基礎和經濟法產生的標志。關于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普遍都認為是基于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在自由競爭與壟斷限制之間的博弈中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以特定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實現經濟的平衡發(fā)展。
但在經濟法產生的標志方面,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究竟經濟法律規(guī)范和經濟法律部門及經濟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三者是同時產生,同時存在還是經濟法律規(guī)范早于經濟法律部門出現?
一、關于經濟法產生時間的不同觀點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和《確保戰(zhàn)時國民糧食措施的法令》,通過立法形式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使市場經濟除了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jié)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的調節(jié)、管制和監(jiān)督,極大的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而我國也在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代第二次會議上,提出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fā)展,我們需要各種經濟法”的要求。
盡管經濟法早已經作用于現實生活,并已經開始參與指導民眾的經濟生活,但在經歷了許久的爭執(zhí)之后,關于“經濟法產生的時間應該如何認定”學界卻始終還沒有定論。
目前關于經濟法產生的時間主要有4種觀點本文由收集整理:
(1)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有的學者還具體指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走上了壟斷的時代,到了20世紀初,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才形成的。
。2)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但并不否認“市民革命以前的經濟法的存在”。
。3)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就產生了;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
(4)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于古代社會。
認定經濟法產生的時間應從兩方面進行,一是經濟法產生基礎是否充分;二是從經濟法產生的標志著手確定經濟法產生的時間。對于以上四種觀點,筆者偏向于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的結合,認為經濟法起源于古代,長期以來都存在于經濟生活之中,但是其產生卻是在資本主義社會,是以經濟法律文件的頒布、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為標志的。
二、從“起源”與“產生”的角度分析經濟法的產生
。ㄒ唬┙洕ㄆ鹪磁c經濟法產生的辨析
對經濟法產生的時間進行分析,首先要明確何為“產生”。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部分出現論,即有學者認為只要構成整體的組成部分出現了,便意味著整體的產生;二是整體出現論,認為在組成部分與整體之間的關系認定上,只有組成部分全部出現才意味著整體的產生。因而,在經濟法產生時間的認定上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經濟法律規(guī)范、經濟法律文件和經濟法律部門是同時產生的”,筆耕論文,二是“經濟法律規(guī)范達到一定數量后才產生了經濟法律部門”。兩種觀點均有各自的邏輯前提支撐,但細細分析,筆者認為二者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三者是同時產生還是先后產生,而是因為混淆了“起源”與“產生”的概念。
“起源”與“產生”在詞義辨析上屬于近義詞,都表示新興事物的出現。但在認定事物發(fā)展方面,二者還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從字面含義來分析,起源,《說文解字》講“起,能立者,從走。”說明“起”是事物和現象發(fā)展過程中起點;《辭!穭t言,“源,水泉之本也。”“源”,即水流之本。即起源是喻指事物和現象的過程和根由。而詞典中講“由已有的事物中出現新的事物”為“產生”。何為已有的事物?“產生”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之上的結果,這就說明了“起源”的本質所在。其次,運用量變和質變的方法論來分析,只有“起源”的不斷累積,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催化質變,在“已有的基礎上”最終“產生”新的事物。
對應到經濟法的領域。由于經濟法起源關注的是經濟法律規(guī)范是如何產生與發(fā)展的,而這些經濟法律規(guī)范也被視為是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的必備前提和基礎。其次,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是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因而經濟法的起源可以理解為經濟法的起始和發(fā)源,即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出現;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是起源階段積累的經濟法律規(guī)范達到一定程度后的質變結果。
。ǘ⿵钠鹪春彤a生角度分析“經濟法產生于古代”這一觀點
對于經濟法“產生”于古代這一觀點,支持者原因有三:一是隨著生產力發(fā)展產生的奴隸制生產關系,是經濟法得以在奴隸制國家產生的經濟基礎;二是奴隸制國家為了行使其管理經濟的職能,陸續(xù)制定或認可一系列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構成了經濟法產生的法制基礎;三是立法者對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需要制定或認可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的認識則是其產生具備思想條件的表現。事實上,經濟法律規(guī)范也確實很早就出現了。如中國很早的《睡虎地秦簡》中,就有“四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律”等經濟法規(guī),對農田水利、旱澇風災、牛馬飼料、種子保管等進行規(guī)定。但這并不能充分說明經濟法就是產生于古代。
從“經濟法產生的基礎”角度來分析,上述理由僅能證明經濟法可以產生、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出現或者統(tǒng)治階級已經認識到經濟法的作用,并不能直接說明經濟法已經產生;從“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來分析,這一觀點的支持者認為當經濟法律規(guī)范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產生經濟法,可關于究竟“何時才能發(fā)展到成熟的高度”卻又沒有給出明確的標準,客觀問題的主觀化也無疑增加了判斷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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