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一直是保險實務中十分棘手的問題。保險作為社會經(jīng)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力是跨越行業(yè)甚至國界的。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往往會使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損失以外的經(jīng)濟損失,甚至還可能因此導致極大的精神損失,但被保險人卻難以就此得到充分的救濟。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的本質(zhì)在于保險人理賠行為的消極性和被保險人急于止損的緊迫性之間的矛盾,而此種矛盾的激化不僅制約保險業(yè)本身的健康發(fā)展,對于社會整體而言也可能帶來諸多方面的不利影響。保險業(yè)發(fā)達國家的立法者已經(jīng)關注到這一現(xiàn)象,并建立了相應的不當理賠制度加以解決?傮w而言,這些國家的不當理賠制度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其一,惡意侵權模式。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美國率先建立了惡意侵權制度作為處理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的解決方案。經(jīng)過半個多世紀的發(fā)展演變,惡意侵權制度已經(jīng)具備完整的理論體系和案例實踐基礎,成為規(guī)制保險人不當理賠的典范。其二,違約責任模式,典型的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法國,兩者對于保險人不當理賠的制度創(chuàng)新在于懲罰性利率的運用,對保險人的理賠行為也起到了較好的規(guī)制作用。此外,英國在保險法改革中對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也十分重視,在上述兩種模式的基礎上又建立了遲延賠付制度。在我國保險實踐中,保險人不當理賠的現(xiàn)象較為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保險市場的混亂和保險理賠訴訟的暴增,而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律體系對此難以給予充分的救濟。至今,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仍未得到解決,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建立的緊迫性亦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從立法上看,我國的《保險法》與《合同法》并未對被保險人的權利給予充分的保障,也未對保險人的理賠行為作充分規(guī)制,導致保險人實際上掌控著理賠期限,被保險人則處于十分被動的狀態(tài)。故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在立法上的缺失違背了公平原則,長此以往將導致理賠實踐混亂無序。因此,我國亟待建立一套完備的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以填補法律空白,實現(xiàn)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有法可依”。從司法實踐來看,保險理賠糾紛案件數(shù)量逐年上升,無論被保險人以提起侵權之訴或是違約之訴的方式都難以彌補其遭受的損失。一般的司法實踐觀點認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并不直接相關,所以最合理的方式是提起違約之訴,而在違約之訴中精神損失賠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盡管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在違約責任適用的討論一直很熱烈,但是能否被立法實踐所采納、何時能夠被接納還未可知。即使在人身保險理賠糾紛中,被保險人也難以得到合理救濟,因為被保險人需要承擔沉重的舉證責任和日益增長的事故損失擴大化的風險。故司法實踐中被保險人得不到足夠的救濟,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和彰顯公平正義理念,建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勢在必行。從保險實踐層面而言,保險人不誠信行為對保險行業(yè)的打擊形同一記重拳。契約精神是市場經(jīng)濟的靈魂,是社會誠信體系的基石。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既有悖于契約精神的要求也不符合道德的要求,更是違反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被保險人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人要承擔的可能不僅是訴訟上的成本,還有商業(yè)信譽流失的風險。所以建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也是對保險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做正確引導和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必然要求?梢,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構建問題分析具有很大的研究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诖,本文以此為題展開研究。全文共分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現(xiàn)狀分析。該部分主要內(nèi)容是對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作出解釋并分析不當理賠制度的現(xiàn)狀。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并非突然產(chǎn)生的,是隨著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和保險人義務內(nèi)涵的豐富而逐漸凸顯出來的,不當理賠制度的建立也并非一蹴而就,是在保險實踐和司法實踐中不斷地經(jīng)驗總結中逐步確立起來的。國際保險人不當理賠規(guī)制有兩種主要模式,惡意侵權模式和違約責任模式。美國所創(chuàng)建的惡意侵權模式是現(xiàn)存的較為成熟的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之一,是為解決保險人不當理賠問題而作的特殊侵權制度設計,最大的特點在于歸責責任和被保險人救濟上。雖然大部分國家采取的還是違約責任模式,但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部分國家從傳統(tǒng)違約責任模式中找到了新突破,典型的代表國家有德國和法國。此外,英國的保險人遲延賠付制度從本質(zhì)上來說也是違約責任模式的一種創(chuàng)新。第二部分,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為解決保險人不當理賠的問題,前提和基礎是解決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問題。在惡意侵權制度中,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核心在于:保險人的主觀惡意是否是構成保險人惡意侵權的必要條件。以美國為代表的惡意侵權制度,對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標準并不統(tǒng)一。雖然美國很多州對保險人惡意侵權行為認定的具體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有所不同,但在大方向上還是一致的。違約責任下的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認定,核心則在于具體客觀行為。英國也是保險制度發(fā)展較為成熟的國家之一,遲延賠付制度雖然缺乏司法案例的支撐,但是其未來的發(fā)展空間具有無限可能性,該制度對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提供了了一些具有實踐意義的標準。相比之下,德國和法國是比較傳統(tǒng)的大陸法國家,在保險人不當理賠的認定標準上就顯得較為保守,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十分有限。第三部分,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下,被保險人的救濟問題分析。被保險人的救濟措施是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部分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損失和非財產(chǎn)損失請求權的內(nèi)容。財產(chǎn)損失請求權爭議的焦點在于間接財產(chǎn)損失的范圍確定問題,而非財產(chǎn)損失請求權的焦點主要集中于非金錢層面損失的請求權,比如精神損失賠償請求權。毫無疑問,惡意侵權制度為被保險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諸多便利,有利于被保險人獲得非財產(chǎn)損失補償。但是實現(xiàn)違約責任模式下被保險人申請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我膊⒎沁b不可及,實際案例表明在理論和實踐上是可行的,英國和法國也都存在司法先例。除此以外,增加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成本能夠從另一個角度增加對被保險人的救濟,譬如懲罰性措施的運用。同時懲罰性措施還可以達到規(guī)制不當理賠行為,懲罰保險人不誠信行為的效果。美國惡意侵權制度在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規(guī)制方面已然十分嚴格,在一定條件下也會對保險人施以懲罰性賠償。法國和德國的違約責任體系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懲罰性利息以加強對被保險人的救濟。故在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成熟的國家,對被保險人的救濟有著比較成熟與全面的考慮。第四部分,保險人的抗辯。無疑被保險人權利難以得到保障是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建立的原因之一,但是對保險人義務要求的嚴格化會導致存在保險人權利易被侵犯的情形,此時保險人的抗辯顯得至關重要。保險人的抗辯能否成立,需要綜合考量該抗辯所陳述的因素能否成為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免責事由。在惡意侵權制度下,由于保險人可控范圍之外的因素所導致不當理賠行為的,并不一定在保險人有效抗辯事由之列。但是就英國遲延賠付制度而言,該抗辯或許能成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英國《2015年保險法》(以下稱英國保險法新法)中規(guī)定如果保險人在理賠過程中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遲延,可以成為衡量保險人理賠時間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所以導致不當理賠的因素在何種情況下由被保險人承擔風險,決定了保險人的抗辯事由能否成立。第五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即如何構建中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設想。惡意侵權模式和違約責任模式各有利弊,未必能適用于中國保險理賠實際,因此我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構建需要一個適合國情的方案。不容忽視的一個事實是中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建立的需求已經(jīng)迫在眉睫,為了解決司法實踐和保險理賠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督促保險人誠信履行義務。與此同時,在綜合考慮中國保險和司法實際情況下,可以參考國際上兩種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規(guī)制模式,對不當理賠行為認定及被保險人的救濟保護等關鍵問題上作出理性思考,既不能為了保護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而縱容不當理賠行為問題繼續(xù)泛濫,也不能單純?yōu)榱吮Wo被保險人制定過于嚴苛的標準而忽略了實際應用的需要。就我國的保險實踐與法律體系而言,被保險人只有提起侵權之訴才能獲得更合理的救濟,但是在此種救濟方式中被保險人將面臨舉證責任的問題,故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建立還是要從解決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問題開始。
【學位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2.284
【文章目錄】:摘要
abstract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
三、文獻綜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論文結構
六、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與不足
第一章 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概述
一、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內(nèi)涵和成因
(一)不當理賠的內(nèi)涵
(二)不當理賠問題泛濫的成因
二、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演變
(一)英美法系國家保險人義務內(nèi)涵的擴展
(二)大陸法系國家保險人義務內(nèi)涵的擴展
三、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兩種模式
(一)保險人違約責任制度
(二)保險人惡意侵權制度
第二章 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
一、歐洲部分國家保險人不當理賠之認定
(一)歐盟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
(二)德法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
(三)英國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認定
二、美國保險人惡意侵權之認定
(一)保險人惡意侵權的判斷標準
(二)惡意侵權行為判斷標準的評價
第三章 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下被保險人的救濟
一、違約責任制度下被保險人的救濟
(一)被保險人對財產(chǎn)損失的請求權
(二)被保險人對非財產(chǎn)損失的請求權
(三)對保險人的懲罰性措施
二、惡意侵權制度下被保險人的救濟
(一)被保險人對財產(chǎn)損失的請求權
(二)被保險人對非財產(chǎn)損失的請求權
(三)被保險人救濟制度的評價
第四章 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下保險人的抗辯
一、違約責任制度下保險人的抗辯
(一)無違約事由
(二)非保險人行為導致
二、惡意侵權制度中保險人的抗辯
(一)被保險人違約
(二)相對惡意行為
(三)反惡意行為
第五章 我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構建設想
一、我國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的現(xiàn)狀
(一)國內(nèi)保險人不當理賠理論分析
(二)國內(nèi)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的現(xiàn)行規(guī)制
二、國內(nèi)保險人不當理賠制度構建的構想
(一)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認定標準的設想
(二)被保險人救濟措施的完善
(三)保險人抗辯事由之確立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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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