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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起源與其基本功能的內在邏輯

發(fā)布時間:2014-07-13 09:26

  1. 經濟法的起源
  “經濟法”這一概念早在18 世紀就已經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興起則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較于民商法等傳統(tǒng)部門法,經濟法是一項新興的法律部門,具有區(qū)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特功能。本文著眼于西方經濟法起源的歷史背景及其內在要素,試圖通過對其起源地詳細分析,得到經濟法的基本功能,進而揭示出西方經濟法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1.1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動因
  市場經濟高效運行的核心條件之一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英國的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正是主張自由競爭的古典經濟學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國富論》一書的重點之一便是自由市場,自由市場表面看似混亂而毫無拘束,實際上卻是由一雙被稱為“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將會引導市場生產出正確的產品數量和種類。斯密認為,只要能保證市場充分自由競爭,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利對本文由收集整理經濟的干預就沒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模式并不存在,事實上,市場失靈似乎才是市場經濟存在的常態(tài)。如1873年后,相繼五次經濟危機的爆發(fā),加速了中小企業(yè)的破產,加劇了企業(yè)的兼并活動,進一步推動了生產和資本的集中,主要行業(yè)無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幾家超級企業(yè)控制,卡特爾、托拉斯等壟斷組織出現了。這說明壟斷、外部經濟效應、信息不對稱、公共物品的供應不足等問題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都在證明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機制存在著客觀缺陷。
  此外,市場調節(jié)機制的缺陷還表現在對經濟總量無力調節(jié),忽視長期利益和社會總體利益,具有自發(fā)性、盲目性、滯后性的特點。這一切要求必須借助另一種外在力量去彌補缺陷,而國家干預正是彌補市場調節(jié)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說,“自由競爭的存在并不排除對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競賽規(guī)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和強制這些規(guī)則執(zhí)行的裁定者。”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失靈構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內在需求,而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確保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與規(guī)范性。因此,可以說,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動因。
  1.2政府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客觀需求
  由上文論述可知,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機制的內在缺陷要求國家干預經濟,而國家干預的合理性和規(guī)范性問題又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內涵。事實上,1936年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出版了其專著《就業(yè)、利息和貨幣通論》,藉此,凱恩斯提出要建立一個以國家干預為中心的醫(yī)治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和解決就業(yè)問題的理論體系。在面對1929一1933年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凱恩斯主張要依靠國家的干預來刺激有效需求,保證整個社會充分就業(yè)狀況的實現。戰(zhàn)后,英國政府發(fā)表的《就業(yè)白皮書》(1945年)和美國的“就業(yè)法案”(1946年通過)都反映了凱恩斯所倡導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思想。至于上臺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來最嚴重經濟危機的奧巴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時期史無前例的大規(guī)模經濟干預政策,以至于美國保守政治人物驚呼: 奧巴馬要把這個國家推向社會主義!由此也引發(fā)了關于政府經濟社會職能限度的爭論。
  國家干預的實現要借助于國家權力機制的運行,而國家權力本身也存在著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權利尋租行為、謀私行為以及由于對政府過于依賴而產生的權力膨脹。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滯脹和經濟危機很好的驗證了政府的過度干預的嚴重后果。由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套法律體系來監(jiān)督約束政府的干預行為,厘定政府干預的范圍和方式。一方面保證國家干預職能的落實,另一方面也制約國家干預職能的過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認為的那樣:“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可以說,政府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客觀需求。
  2. 經濟法的本質內涵及其基本功能
  經濟法作為規(guī)范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載

  3. 經濟法的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分析
  上文對經濟法基本內容、基本功能、本質內涵的內在聯系進行了歸結。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經濟法的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是怎樣的呢,具體的邏輯關系詳見下圖1。
  事實上通過本文第一、二段的論述,我們就可以得到相關結論,應該說,經濟法的起源同時也構筑了經濟法的本質內涵、調整范圍、主要內容和基本功能。他們之間有著不可割裂的邏輯紐帶。具體的內在邏輯為市場失靈要求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制度載體是經濟法,國家干預的缺陷產生政府失靈,政府失靈需要經濟法的規(guī)范和約束。故,簡言之,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常態(tài)存在必然催生經濟法,經濟法是建立在市場調節(jié)的基礎性之上的國家干預的法律依據。那么,經濟法又必須具備哪些基本功能和內容才能與其起源的訴求相匹配呢?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內在邏輯。其所具備調節(jié)市場主體行為的基本功能、對市場環(huán)境進行規(guī)制的基本功能、實施宏觀調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與經濟法的起源和本質內涵遙相呼應。
  總結
  經濟法的起源與功能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目前學術界對經濟法的功能仍沒有準確定論。只有不斷完善對二者的理論研究,找出兩者的內在邏輯聯系,才能進一步的準確認識經濟法的功能。認清“經濟法的起源決定了其功能”這一邏輯過程,是展開經濟法后續(xù)研究的第一步,也為經濟法內容的完善奠定了因果邏輯分析的基礎。

本文編號: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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