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安全港原則規(guī)制研究
【摘要】 公司董事因其能夠掌控公司事務,是最有可能進行自我交易的人群。董事自我交易的危害性在于交易人可能利用其在交易中的優(yōu)勢地位,違反忠實義務為自身牟利。本文將研究范圍放在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對董事自我交易的規(guī)制,原因是該州公司法特別發(fā)達且完善。第一章是關于董事自我交易的概述,F(xiàn)代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為自我交易存在提供了可能,同時也加劇了公司管理層與所有者之間的緊張關系。早期美國法院就是因為董事自我交易的內(nèi)在利益沖突屬性而對其持總體否定的態(tài)度。董事自我交易的發(fā)展對傳統(tǒng)的董事忠實義務產(chǎn)生了沖擊。董事自我交易與篡奪公司機會有聯(lián)系但并不相同。第二章是關于自我交易安全港原則的確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各州立法機構逐步立法以保障自我交易有效性。安全港原則弱化了司法審查。對該原則的司法解讀主要圍繞符合安全港原則是否就會使自我交易生效,安全港原則是否為自我交易生效的唯一路徑,以及法院是否仍然有權調(diào)查交易的公平性。本章介紹了安全港原則的內(nèi)容,分析了安全港原則的有限應用,并探討了法院對待安全港原則的態(tài)度。第三章圍繞特拉華州法院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司法審查展開。主要包含五部分:自我交易的信息披露(作為一種前置性的強制預警措施)、對非利害關系董事及股東批準董事自我交易的司法審查、公司高管薪酬的司法審查、封閉公司中董事自我交易的特別規(guī)定、以及對完全公平標準的介紹與應用。結論部分是對論文的總結和歸納,指出認識了解現(xiàn)代美國公司法下對董事自我交易的規(guī)制,重點在于正確認識董事自我交易的利益沖突屬性,理解安全港原則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影響以及法院對自我交易的司法審查。此外還需要重視非強制性規(guī)范與特拉華州獨特的司法環(huán)境對董事自我交易規(guī)制的重要作用。
導 言
董事自我交易的交易形式本身并不重要,最常見的是公司向董事出售、購買某項資產(chǎn),母公司收購子公司股份,董事薪酬等。董事在交易中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是啟動相關程序的先決要素。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能夠掌控公司事務,是最有可能進行自我交易的人群。董事自我交易極易引起有關違反忠實義務的訴訟,其危害性在于董事可能利用其在交易中的優(yōu)勢地位為自身牟利。董事自我交易是利益沖突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并可能導致商業(yè)社會信任度的降低。 自我交易與關聯(lián)交易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關聯(lián)交易指的是關聯(lián)方之間的交易。在企業(yè)財務和經(jīng)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對另一方施以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lián)方。如果兩方同時受到共同的第三方控制,那么也會被視為關聯(lián)方。董事自我交易經(jīng)常會被歸類為關聯(lián)交易的一種。但是兩者在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扮演的角色卻全然不同。關聯(lián)交易的積極作用在于利用關聯(lián)交易關系形成一個內(nèi)化的市場,降低交易費用,形成規(guī)模效應,提高企業(yè)競爭能力,降低風險,加快資金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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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董事自我交易概述
第一節(jié) 董事自我交易的利益沖突屬性
商業(yè)實踐本身也使得公司的內(nèi)部治理成為一個各方博弈的平臺,公司變成了一個既不同于股東也不同于董事的實體。公司章程將一些權力授予董事行使,而將另一些權力保留給股東會行使。公司股東如果對董事會權限過大而不滿意,不能立刻下令制止董事會的行為,只能通過修改章程達到目的。董事會中心主義使得董事會成為公司命運的真正主宰者。在公開公司中,投資人作為股東對公司的優(yōu)劣甄別更多采取的是一種用腳投票的方式,而非傳統(tǒng)的購買公司股份、參與公司運營管理進而分享投資管理收益的方式。現(xiàn)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也促使了公司管理層與所有者之間不信任程度的加劇。公司所有者聘請專業(yè)的管理人員(包含公司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層”) 經(jīng)營公司業(yè)務,由于雙方的雇傭合同不可能對服務的內(nèi)容面面俱到,合同本身是不完整的,F(xiàn)代商業(yè)中由于公司經(jīng)營決策的復雜性,使得公司所有者很難與管理層就公司一切的商業(yè)決定與執(zhí)行進行約定或者執(zhí)行這樣的約定并不能為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服務,,這就使得雇傭合同的履行充滿了不確定性。管理層在實際參與公司運營后,掌握的知識與知曉的公司及行業(yè)信息要遠比公司股東多,導致公司所有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如此,雇傭合同的不完整性、合同履行的不確定性以及信息不對稱性給予管理層對“服務合同之外的公司事務”的主導權,也為公司管理層不顧自身職責要求追求自身利益創(chuàng)造了空間和道德風險,進而加劇了公司管理層與所有者之間的緊張關系。
第二節(jié) 董事忠實義務與自我交易
兩者不同點在于:首先,董事自我交易雖然含有利益沖突的屬性,但從結果上來說未必會損害公司利益,在很多情況下公司還往往可以從中獲利及降低交易成本。 篡奪公司機會則純粹只能給董事帶來好處,不能給公司帶來任何利益。其次,多元化經(jīng)營公司的廣泛存在使得很多傳統(tǒng)上不被視為公司經(jīng)營范圍內(nèi)的商業(yè)機會可能對公司意味著機遇和出路,法律必須保障其不因董事的自利行為而被削弱,保護鼓勵公司的多元化經(jīng)營而非董事的多元化經(jīng)營。其三,篡奪公司機會的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與董事自我交易不同,篡奪公司機會對于董事所在的公司意味著一個可能的商業(yè)機會的流失,也并不是一項交易。董事在支付零代價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公司董事的地位把原本屬于公司的利益據(jù)為己有,這無異于監(jiān)守自盜。普通法法院對于篡奪公司機會案件的嚴厲審查也正是體現(xiàn)了道義上對這種行為的強烈否定態(tài)度。
第二章 自我交易安全港原則的確立與解讀................................................10
第一節(jié) 安全港原則的確立與內(nèi)容.................................11
第二節(jié) 特拉華州法院對待安全港原則的態(tài)度.....................................13
第三章 特拉華州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司法審查...................................15
第一節(jié) 董事對自我交易的信息披露.....................................16
第二節(jié) 非利害關系董事與股東批準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認定..........................19
第三節(jié) 公司高管薪酬的審查標準...............................23
第四節(jié) 封閉公司中的董事自我交易......................................27
第五節(jié) 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完全公平標準............................30
結 語......................................................33
第三章 特拉華州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jié) 董事對自我交易的信息披露
該案中,原告為派生訴訟中的少數(shù)股東,認為Mercury 金融公司的董事們(被告)在過去四年間虛報了公司的財務狀況,Mercury 金融公司最終破產(chǎn)使得投資者的損失超過20 億美金。原告認為董事們隱瞞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法院審理認為,信息披露不應當是斷斷續(xù)續(xù)的,公司的董事們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信息來向股東誠實地傳達信息。無論是通過公開方式還是直接向股東披露信息,也無論股東是否采取行動要求公司主動披露信息,董事們都應當盡到勤勉,誠實信用和忠實的義務。因此,股東有權依賴董事會向股東所作出的誠實披露。
第二節(jié) 非利害關系董事與股東批準董事自我交易的效力認定
對董事自我交易的利益沖突事實,首先理所應當?shù)膽撚缮婕白晕医灰椎亩逻M行主動的信息披露。在董事刻意隱瞞或者未披露利益沖突導致的股東訴訟案件中,董事在交易中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是啟動相關程序的先決要素。董事自我交易一般包含如下四個類型: 第一類是公司與董事的直接交易,即董事自我交易的直白版本,指董事直接以自己之名參與到交易的談判、簽字、執(zhí)行過程中。這種董事親自參與積極代表雙方進行交易的利益沖突在實踐中不會產(chǎn)生識別偏差故無需過多解釋。 第二類是指公司與董事有關系之人的直接或間接的交易。在特拉華州,利害關系董事指的是與董事有關系之人的利害關系,并不單指董事本身個人的利害關系。其中涉及到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有關系之人的范圍。關系人的范圍,特拉華州公司法將將董事的近親屬作為董事的關聯(lián)人,包含了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與董事有經(jīng)濟利益聯(lián)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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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特拉華州公司法的特點是很多規(guī)定都較為寬泛。“司法實踐注重案情的具體情勢,并無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適用規(guī)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并將審查重點偏重于案件事實。”74 案件總是各不相同,所以即使出現(xiàn)令人意外的判決對人們的心理預期影響也非常有限。雖然判例法有時的表達模棱兩可、甚至模糊。但應用到具體判例中,顯示出的是法官針對案件本身特定事實展開的富有邏輯的論證過程。這在客觀上減少了判例法中因法官造法而形成的不確定性。另外,特拉華州有一套設計精良的案例法體系,這大大增強了公司法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進而有利于公司的商業(y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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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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