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發(fā)展的立法構建
發(fā)布時間:2024-12-11 22:07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中的第59條第3款規(guī)定了商標在使用抗辯制度,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準確理解并適用這一制度依舊存在諸多爭論,如"一定影響"的認定、商標在先使用人是否應"善意"等。為了進一步理解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發(fā)展的立法構建,將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保護類型進行擴展,刪除法條中規(guī)定的"一定影響"等等,希望能為未來的研究及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淵源
二、我國學界對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相關研究
(一)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性質的相關研究
(二)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法律適用研究
1. 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 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已經(jīng)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市場影響
2. 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只能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3.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出于避免發(fā)生混淆的目的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qū)別性標識
4. 商標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tài)必須為“善意”
三、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發(fā)展的立法構建
(一)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適用對象范圍應擴展
(二) 應刪除法條中“有一定影響”的規(guī)定
(三) 立法應明確“適當區(qū)別性標記”的方法
(四) 立法明確商標在先使用人應出于“善意”的理解
四、結語
本文編號:401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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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淵源
二、我國學界對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相關研究
(一)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性質的相關研究
(二)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法律適用研究
1. 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 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已經(jīng)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市場影響
2. 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只能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3.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出于避免發(fā)生混淆的目的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區(qū)別性標識
4. 商標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tài)必須為“善意”
三、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發(fā)展的立法構建
(一)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的適用對象范圍應擴展
(二) 應刪除法條中“有一定影響”的規(guī)定
(三) 立法應明確“適當區(qū)別性標記”的方法
(四) 立法明確商標在先使用人應出于“善意”的理解
四、結語
本文編號:401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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